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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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開放有意競選警生板板主者申訴
時間Sun Mar 1 04:20:04 2009
警生板過去某些永久水桶有疑義,
曾有處分稍欠公允之處,
造成水桶內名單過多。
此部分遲早組務必須處理。
現為保障使用者之參選權,
避免遭爭議水桶之阻礙,
先開放有意競選警生板板主之使用者申訴。
辦法如下:
一、適用對象:
曾遭警生板永久水桶,
但有意競選新任警生板板主者。
二、申訴標準:
對於過去違規情節,
組務將其分為以下六種程度:
(A) 水桶無效
情節極輕微且毫無惡意。
(B) 一個月
僅為酸(推)文。
(C) 三個月
攻擊性語言。
(D) 六個月
辱罵。
(E) 一年
嚴重辱罵。
(F) 永久水桶
嚴重辱罵、鬧板、嚴重討戰。
經申訴後,
若組務裁定之期限,
申訴者已超過,則立刻解除水桶。
三、程序:
(1)使用者於組務板發表申訴,
附上證據資料與附帶請求。
(2)使用者必須另發一文,
依警生板政見格式發表參選政見。
(故共計需發表二文)
(3)組務審核以下事項:
(A)申請人是否合乎擔任板主之資格。
(B)政見是否合乎站規、群組規、本小組性質。
(C)原違規情節。
(4)組務於審核通過後,
代轉政見文至警生板。
四、其他事項:
(1)若相關證據資料已遭消滅,
請於申請文中註明,
組務設法向站方調閱。
(2)若站方已無資料,
組務則審核為"六個月"水桶。
(3)曾遭組務過去肯認之判決亦可重行申訴。
(因過去無仔細調查警生板裁處標準)
(4)其他爭議水桶使用者案件,
另定辦法處理。
(遭水桶亦可於板主選舉中投票)
(5)僅為解除水桶,
而提出申訴,
並於水桶解除後棄選者,
裁處
六個月內不可擔任本小組板主 處分。
(6)需為 97/3/11 後發生之案件。
職場甘苦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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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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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34.157
推 TOOYA:無意競選不過還是要說 你辛苦了 要收拾這超大爛攤子超累的 03/01 10:23
推 franktassone:無意選,但推~~ 03/01 11:18
→ longbow2:樓上兩位都先不要這樣說,凡事都先多多考慮吧~ 03/01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