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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為 part-time 第二位板主,以及 part-timeBM 再審板主 在此進行答辯 ※ 引述《aapuky (徵北市下午2:30~5:30工讀)》之銘言: : 申訴人:aapuky : 被申訴人:part-time 板主 : 看板板名:part-time : 判決內容: :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AID) 或精華區路徑。 : 申訴訴求: : 申訴理由: :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 我公司於4月18日刊登徵才 : 板主判說:國定假日薪資處須計算出來 : 也就是說我誤以為只要薪資下方有 :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詳見 part-time 置底公告: ┌─────────────────────────────────────┐ │ 文章代碼(AID): #1FHLIR20 (part-time) [ptt.cc] [公告] 基本薪資、超時薪資?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M.1329943707.A.080.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內中已明確標示使用者於國定假日薪資處之規範: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於上述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徵才, 則需按照勞工局之規定發放基本底薪之兩倍工資予工讀生&兼職人員以及正職人員, 基本底薪之兩倍,即便國定假日不會上班,還是要標示當日之薪資, 若未滿基本底薪之兩倍未寫明起訖日期之工讀且經板友檢舉或板主發現, 則視為違法並依照板規劣退。 既然你自己亦稱「誤」以為,且明顯未熟讀置底公告因而違規 板主 FECer 依板規劣退乃合情合理。 : 作者 aapuky (徵北市下午2:30~5:30工讀) 看板 part-timeBM : 標題 [問題] 請問該如何註明 : 時間 Fri Apr 20 11:40:54 2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2.86.243 : 推 smart1988:國定假日薪資處須計算出來 04/20 12:04 : → DavidChen:哈 跟我一開始誤會的相同,下面那行只是範例... 04/20 18:10 : → DavidChen:你至少要把下面那行COPY一次到上面那行 才算OK.... 04/20 18:10 : 但經我看他人刊登的資料,也有同樣的錯誤,卻並未遭到劣退 : 例: : 18515 4/20 blackconner □ [北部] 測試人員 : 作者 blackconner (尼克迷) 看板 part-time : 標題 [北部] 測試人員 : 時間 Fri Apr 20 18:25:53 2012 詳情可見 part-timeBM 之文章: 4/21 aapuky □ [問題] 為何別人沒被劣退 ┌─────────────────────────────────────┐ │ 文章代碼(AID): #1FaW3Idn (part-timeBM) [ptt.cc] [問題] 為何別人沒被劣退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BM/M.1334968530.A.9F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8 Ptt幣 │ └─────────────────────────────────────┘
smart1988:他的下一篇被砍是因為板主尚未上線掃視文章 只是跳著看04/21 12:33
負責此時段處理文章的板主 FECer 那時並未上線 本人因為當時另有要事,而尚未開始掃視文章,只挑部份有推文之文章出來看 因此便說板主放任該篇文章存活,實為不實之指控 實際上該篇文章目前早已遭到刪除,附上從「資源回收筒」找回之證據 ※ 刪除原因: <blackconner>勞基30+24 板規七 ※ Deleted by: FECer (61.225.22.247) 04/21/2012 16:44:28 此篇申訴文之發表日期為: 作者 aapuky (徵北市下午2:30~5:30工讀)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申訴] part-time 判決不公 時間 Tue Apr 24 08:42:52 2012 試問,拿4/21已刪除之文章來申訴板主放任違規文章 是否有誤導小組長及其他使用者之嫌疑? : 並根據此篇文章 : 發現很多人有和我相同的誤解 : 還有板主自己刊登的文章,也有犯下相同的錯誤 :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看板 part-timeBM : 標題 Re: [申訴] 申請註銷劣文 : 時間 Thu Apr 12 12:23:46 2012 : 推 r1986119:加班費那邊不是寫依勞基法規定就可以了嗎 04/12 23:00 : → r1986119:我看FECER版主也是這樣寫 04/12 23:00 : 推 r1986119:SMART1988版主也有一篇國定假日薪資無(配合國定假日放假) 04/12 23:06 : → r1986119:所以是要註明薪資還是不用呢照S版主4/11的代PO格式 04/12 23:07 : 推 r1986119:S版主可是你有一篇也是寫國定假日不上班 04/13 21:58 : → r1986119:也沒寫如需上班則依依勞基法給薪的字眼 04/13 21:59 : → r1986119:也都是原文格式 04/13 22:00 : 推 r1986119:這篇1FXNJdbm 04/13 22:04 : → smart1988:這一篇是考量到該工作為學術單位,學術單位於國定假日皆 04/13 23:12 : → smart1988:不會上班,因此學術單位在本板處理方式下皆是放行 04/13 23:12 詳情可見 L_LifeJob 之兩篇文章: 4/17 FECer R: [討論] 關於板規修定以及公告義務的問題 ┌─────────────────────────────────────┐ │ 文章代碼(AID): #1FZIZsWo (L_LifeJob) [ptt.cc] Re: [討論] 關於板規修定以?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34651126.A.83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4/17 smart1988 R: [討論] 關於板規修定以及公告義務的問題 ┌─────────────────────────────────────┐ │ 文章代碼(AID): #1FZNhm5g (L_LifeJob) [ptt.cc] Re: [討論] 關於板規修定以?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34672112.A.16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內文已明確提到,該篇文章之存在是討論之後的結果 且於下方你親自提供之推文內,亦有我對於此事之答覆 此篇文章之處理能稱得上瑕疵之處乃事前未公告板主對於國立教育機構之「實驗條款」 後來,因為此條款出現反例,且造成板主處理板務上之不便,已行廢除 這些訊息於 part-timeBM 及 L_LifeJob 都能找到 : 因此讓我有一些疑惑 : 1.為何別人犯一樣的錯,卻沒有被劣退 問題已答,板主並非二十四小時在線,尚未劣退不代表不會被劣退 而且你的文章發表於 Tue Apr 17 15:41:30 2012 但是刪除於 04/18/2012 01:13:38 這中間亦有時間差,但違規文章依然照例會砍除 : 2.這個問題為何沒有立即改善 如果是指發文格式太雞婆誤導了你,歡迎至 part-timeBM 提出改善建議 不過已經有人發過這種文章了 4/23 suci □ [建議] 發文格式-薪資(勞基30+24) ┌─────────────────────────────────────┐ │ 文章代碼(AID): #1Fb7O23U (part-timeBM) [ptt.cc] [建議] 發文格式-薪資(勞?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BM/M.1335129602.A.0D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89 Ptt幣 │ └─────────────────────────────────────┘ 下面也有板主 FECer 之答覆:
FECer:當然可以把那兩行括號刪掉 不過當初是為了提請雇主用的就是04/23 14:31
坦言之,有部分雇主不知道加班薪資的算法以及何時需給付加班薪資 站在求職者的立場來說,我們認為這些規定至關重要 : 3.為何板主要我們依規定,自己卻可以不用執行 上面已答覆。 : 是不是以後要PO文前,先請板主過目呢? : 看他是否滿意呢? : 這樣才能避免我們因兩次的劣退,而不能刊登徵才的狀況 我個人認為,你第一次遭到劣退的時候便該深入了解板規 而不是第二次劣文後才說板規不公不義,這樣一來板規形同虛寫 放在置底區供你參看之立意又該往何處擺? 這樣對板規,及制定板規之先進是否太不尊重? : 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案,不然就走法律途徑, : 因為我們不能接受這公共空間禁止我們刊登徵才 請參看站規,板規依板規執行板務之前提,乃皆根據批踢踢站方規定 你有需遵守之板規,板主也有需遵守之站規 不知你所謂的法律途徑所謂何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