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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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決] 0311 VincentQQ vs. policelive
時間Tue Mar 17 02:08:29 2009
判決主文
解除申訴人於警生板之水桶處分。
檢附理由
1.
本案發生,
乃由於該時期陳雲林來台,
曾引起警民衝突。
使用者 Britishgirl 於警生板轉錄一警聞:
[警聞] 警力維護陳雲林》見警率提升 搶案降
該轉錄文內容為台北市政府肯定警方的辛勞,
卻因為陳雲林事件,
而引起使用者於該文後方推噓文爭吵。
申訴人 VincentQQ 於該文,
噓文一句:
噓 VincentQQ:警察出賣自己靈魂........ 11/05 02:29
遭警生板處以永久水桶。
2.
查於警生板之使用者,
許多均為警察同仁,
對警察同仁指摘出賣靈魂,
對其乃侮辱之語句。
然而,
BBS 乃一空開討論之場域,
於陳雲林事件中,
警方處置是否有疏失,
輿論中容有爭議,
使用者於閱讀一警聞後,
發表其心得,
認為護衛陳雲林而使得警方見警率提升,
是警察出賣自己靈魂的行為。
民主國家中,
即使不同意他人之看法,
也應尊重其擁有發言的權力,
在警生板中討論警方作為,
給予批評,
不應處以太大的處分。
3.
再查本句噓文:
噓 VincentQQ:警察出賣自己靈魂........
噓文後方,有類似刪節號的八個點,
使用者於該噓文後輸入刪節號,
表示其語氣尚未完成。
就此,組務之認定,
乃認為其噓文之
惡意並非十分強烈,
處以永久水桶似乎過於嚴厲,
故援用本組務板申訴規定,
依"攻擊性語言"處以水桶三個月,
認為已足以懲處其噓文作為。
申訴人自 97/11/5 遭水桶,
迄今已逾 3 個月,
水桶處分應予解除。
4.
必須再三重申,
本組務會對警生板過去之永久水桶重新加以認定,
乃發現該板過去,
對於某些永久水桶之認定有過於寬鬆、 任意之嫌,
另對於某些類似情況卻未有水桶處分,
標準稍嫌鬆散不一,
故接受申訴,
重新認定。
5.
附帶補充,
警生板未來之板主,
只要裁處標準一致或不要失衡,
類似的推噓文處以永久水桶,
本組務將不置喙。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
職場甘苦談
實習小組長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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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42.31
推 amaranth94:小組長英明 03/17 03:05
推 franktassone:靜待我的4/9來臨啊! 03/17 07:19
推 VincentQQ:謝謝判決 辛苦了 03/17 21:13
→ PPdady:雖然水桶已解除,但對於VincentQQ於這段期間內所蒙受的損失 03/17 21:44
→ PPdady:終究是無法彌補的 過去的版主的優劣,顯而易見 03/17 21:46
推 MartinLK:這樣也能永久水桶呀... 03/18 13:54
→ jakeelee:你不知道該版以前永久水桶好簡單好輕鬆的 03/19 09:34
→ alen0110:推樓上...XD 03/19 11:52
→ aova:跟你賭啦 那些人遲早會想辦法回去繼續滿足板皇欲 03/26 03:00
→ aova:警生板可以無法無天這麼久 會沒高層挺嗎? 你第一天出來混啊? 03/26 03:01
推 sausageL:簡單????對某些人來說很難的.... 04/03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