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1.
駁回申訴人之請求。
2.
建議 part-time 板板主群,
將與本案相關之二公告:
#55wzcd_Y 、 #17709uBq,
對於相同雇主、工作文章之管理、裁處,
修編入置底板規中,
以杜絕未來類似之爭議。
檢附理由
1.
本案之爭點在於
對於置底板規未明文規定之使用規範,
若有其他公告明訂,
板主可否援用此公告將使用者水桶禁言?
若此公告距今已逾兩年,
是否仍可適用?
以及,
對於已違規遭水桶禁言之使用者,
使用分身 ID,或共用使用親友 ID,
或請親友使用其 ID,
發表該原遭板主刪除之文章,
站方帳號部、群組務、組務之立場如何?
2.
組務對此第一部分之解釋為肯定的,
板主可援用此公告將使用者水桶禁言。
理由有以下二點:
(1)依據本站站規,
板主擁有其轄下板面文章之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對於其管理之板面,
應為妥善管理,
為導引板面發展,
當然可公告相關管理規範。
此管理規範是否一定要以"板規"為名,
才能發生效力?
其實未必。
組務認為,
板主之重要管理措施,
以"推文"宣達較為不妥,
以"發文"宣達較為適切,
以"公告為文類發文"宣達則相當適切,
整理成置底板規則是板主相當負責且便理使用者之行為。
PTT 站內之板面,
仍有些板面之管理,
僅賴板主以"公告"宣達,
並依公告之內容執行。
(2)part-time 板屬 PTT 生活娛樂館群組,
生活娛樂館群組之管理,
除了群組規之外,
仍有有些許管理規範,
亦是以公告方式宣達,
並未修入群組規中,
而其效力仍持續。
例如:2003年4月18日 #0-duGiek 公告,
規定本群組之板主不可任意隱板,
否則將直接免職之規定。
(站規未明文可直接免職)
又例如本群組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09 修訂版
第三項 三、版主懲處
第一條:板主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明文規定小組長可依公告懲處板主,
由此可知,
可規範使用者使用方式的規定,
並非必得以"板規"為名,
重點在於該公告是否已經失其效力。
如前開舉例之 2003 年 4 月 18 日 之公告,
距今已接近 6 年,
其效力仍持續。
甚至今年 3 月 13 日,
休閒品味館小組長亦曾引此 6 年前之公告,
將其組內板主免職(參照該組務板 #19kLT0ju 文)
基於此,
生活娛樂館群組務之管理既有此例,
本小組所轄之 part-time 板依此方式管理板面,
難謂其不符規定。
3.
第二部分之爭點,
參照本案事實,
說明如後。
本案 ltjboy 使用者,
於 part-time 板發表一徵人文,
因修改推文次數違反置底板規,
遭板主水桶禁言已無爭議。
ltjboy 使用者雖已遭水桶禁言,
仍欲發表此徵人文,
因此央求申訴人 lindag 以其帳號,
發表極為相似之徵人文章。
然,
part-time 板板規 16 條規定使用者不可犯相同錯誤,
該板 #55wzcd_Y 公告、 #17709uBq 公告,
宣達其對於相同雇主、相同工作之文章,
該板均視為重複發文、重複違規。
組務認為,
part-time 板乃本小組使用度相當高之看板,
每日發表於該板之文章非常多,
板主之水桶處分,
乃在於維持該板秩序,
對於相同工作及雇主之管理,
應採適當之手段。
板主對於同工作之文章視為同一人發表,
而進行裁處,
組務予以尊重。
4.
承 3 ,
關於 part-time 板相關之兩篇公告 #55wzcd_Y、#17709uBq,
組務閱讀之後,
認為二篇公告的文字或許有模糊空間,
是否是分身還賴帳號部查詢,
但二公告的意義很明顯:
當一篇徵人文章已違反板規,
發表之使用者被板主水桶禁言,
則該板不希望有另外的 ID 再度發表同一工作的徵人文章。
文字的目的很清楚,
另外的 ID 是否屬於同一人,
是否要鑽此文字之漏洞,
組務認為大可不必,
也不應容許。
否則,
組務若申請帳號部查詢多重 ID 或是
是否有兩人共用一帳號,
不僅程序麻煩,
而事實上,
對申訴人也未必有利。
屆時或許有帳號被刪,
或是帳號遭退註,
此處罰嚴重性皆遠大於在一個看板被水桶禁言。
再者,
組務研讀申訴人與板主之信件,
以及申訴人寄給本組務之信件,
均有類似如此之文字:
「版規有這條,水桶間不能以我親朋好友的帳號PO文?」
此文句可推知有兩件事情是可能的:
(A)二使用者曾共用一 ID 發文,
此文可能違反板規。
或
(B)申訴人之 ID 根本屬於同一人的分身,
而發表可能違反板規之文章。
前者可能性很高,
且板主提出相同 IP 之查詢佐證。
而無論共用 ID 發文,
或是本尊水桶後利用分身 ID 發文,
均是 PTT 帳號部認為不妥之作為。
(但是否處罰,
仍需判斷其違反板規之作為是否達到鬧板之程度)
共用 ID 本站處理之原則見附錄。
5.
基於前述理由,
組務認為板主處置並無違誤,
故駁回使用者之申訴。
但為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產生,
建議 part-time 板板主群,
參考本案申訴人之陳述,
將重要公告及管理方式修編入置底板規中,
以昭公信。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
職場甘苦談
實習小組長
longbow2
附錄、節錄 PTT 帳號部 #17dpxXMZ 公告
(帳號部公告屬於站規層次)
作者 iamori (我會想妳的) 看板 ID_Multi
標題 [公告] 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時間 Tue Jan 29 22:57:3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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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一.原則上禁止兩人或兩人以上使用同一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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