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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1. 對於解除大陸工作板板主之請求, 予以駁回。 2. indigowaltz 部分, 與本案討論期限內多次被提及, 發交大陸工作板板主視情況處理。 3. 申訴人 outofhome 部分, 多次發言引起大陸工作板板內論戰, 發交大陸工作板板主視情況處理。 若有 6 個月(含)以下之水桶處分, 組務將予尊重。 檢附理由 1. 職場甘苦談小組小組長的工作, 除了判決組內的糾紛之外, 依據站規, 還有帶領小組發展的義務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三、義務/第(5)點)。 也就是"裁處糾紛"、"協助板主發展看板討論"二項工作, 均是本組務的重要職責。 接受申訴是組務無法推卸的責任, 每一件申訴案, 組務都必須細查糾紛內的發言, 並作出決定。 然而, 受理申訴, 讓板主與申訴人討論處分, 這件事情,卻不能任意濫用, 否則反而導致小組發展受阻。 即組務裁處糾紛,須小心不能因此嚴重妨礙了看板發展。 申訴案件的處理, 目的為何? 乃是一位使用者正常使用了一個看板, 卻遭板主以板主職權予以限制其權利, 申訴人的權利被違規限制了, 向上一層的小組長提出不服, 由小組長來裁決。 組務認為這是重要的。 申訴人的先前行為在於正常使用看板, 例如在大陸工作板潛水看文,或發推文討論大陸工作, 申訴人的申訴原因在於其權利被板主以板主職權限制, 例如在大陸工作板被水桶。 符合這兩項要件, 組務必須非常認真、仔細、公平地審查申訴人的請求, 並且對板主予以要求。 2. 承上,若反之,則如何? 若一申訴人, 其先前的行為即是引起紛爭,根本不在正常使用看板, 例如其於大陸工作板發推文鮮少關於大陸工作與生活, 所發言大多數在於與其他板有酸文、互嗆, 其申訴原因在於對看板不滿,其根本沒有任何權利被板主以板主權力限制, 例如其根本沒有被水桶, 更甚者沒有被水桶還要求解除板主職位。 若有此情況, 申訴人的申訴行為, 就使得組務的兩項重要職責相互衝擊: 受理申訴這件事, 成了阻礙小組內看板發展的一項原因。 組務必須思量處置的方式, 必須思量如何加以防堵此行為, 不能僅鄉愿地審理申訴案件而已, 而必須對板主有建議, 建議板主對若干使用者作相關處置。 3. 本案, 申訴人的申訴,組務認為就如 2. 所言。 查申訴人在過去一個月內, 於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對大陸工作板板主, 提出了二項申訴案。 但, 申訴人在過去的期間, 真的是正常使用大陸工作板嗎? 在組務判決 586 m17 4/17 longbow2 □ [判決] 4/10 WorkinChina板 qibusini vs.neoikki 以前, 大陸工作板並無申訴人的發文、推文, 當然, 申訴人也沒有自介過。 再查申訴人過去在大陸工作板的發文推文, 鮮少與大陸工作、生活真的相關, 其大多數的發言, 如大陸工作板板主於 #1A5CJTnI 所言, 大多是一些酸文, 與板內其他板友發生糾紛之文章。 再查, 申訴人究竟有沒有任何使用看板的權利被板主以板主權力限制? 並無。 申訴人自己本身, 僅因其過去言論, 曾遭板主警告, 事實上警告是一種口頭勸誡, 是站規內所沒有的板主權力。 但申訴人卻以自己被警告, 他人未被警告為佐證, 指摘板主雙重標準。 4. 就 2. 3., 組務認為, 申訴人的申訴行為目的、心態皆有可議。 其前往大陸工作板的目的, 並非正常使用該看板。 而是在該看板凸顯某些情況, 然後申訴。 此部分跟組務過去曾受理的 mulkcs、 qibusini vs. neoikki 有根本上的不同。 mulkcs、 qibusini 二申訴人曾經在大陸工作板正常使用看板, 其發言也有許多與大陸工作、生活有關, 或許其身分,或許是其言論, 引起其他使用者不滿而遭攻擊, 組務必須加以接受申訴, 建議板主處理、建議板主解除水桶, 甚至曾經裁處板主。 但本案申訴人 outofhome, 其過去於該板之發言, 很明顯地與前二者不同。 可看出他有可能是特意發出於該板容易發生糾紛的言論, 造成紛爭後, 申訴板主。 5. 對於 4. 的情況, 組務必須加以防堵。 職場甘苦談小組, 除了少數看板外, 其他均為平均人氣 10 ~ 80 的中小型看板。 職場甘苦談小組的看板特性, 在於專業性、職業性、資訊性, 與生活群組內的心情小組、聊天小組, 功能大相逕庭。 人數不多的情況下, 引起糾紛、導致廢板的情況是非常容易的。 一位使用者, 可以選擇一個板規未甚完備的看板, 前往發表引起糾紛的言論, 其根本可以不在乎,因為其根本不是很想長期駐足該板, 引起糾紛後, 必然有某些使用者受到挑釁, 與其論戰。 在使用者因受挑釁後或許發表違反板規的言論, 接下來就由板主處理。 所有紛爭的處理總是有人會不滿意, 然後申訴。 這套模式, 組務認為,必須予以防堵。 否則, 本小組 52 個看板, 要被如此對待的看板, 其板主會不勝其擾, 加上本組組務板接受申訴的程序性, 會對板主有非常大的心理壓力。 甚至會導致本小組的板主, 認為於本小組中擔任板主, 小組長不會為其解除紛爭, 小組長僅會為其增加困擾, 因而導致本組內, 缺乏有能力、理性之人來擔任板主。 6. 承 5., 組務參酌申訴人於本板申訴之行為, 以及板主於 #1A5CJTnI 文內, 申訴人於大陸工作板所發表之言論, 認為申訴人意圖可議, 有鬧板之嫌疑, 故明確於判決主文 3. 發交大陸工作板視情況處理。 若板主裁處 警告 ~ 6 個月之水桶處分, 申訴人若於本組務板申訴, 組務將逕予駁回。 若長於 6 個月之水桶, 申訴人若申訴, 組務將審查水桶原因是否適切。 7. 本案, 申訴人及其證人, 或其他使用者於推噓文中, 均提及 indigowaltz 於大陸工作板之發言, 有所不當。 查 98/5/20 大陸工作板板主申請靜板前, 大陸工作板發生 indigowaltz 與 c0c0nIng 均曾大量發文, 有爭吵之情況, 後遭大陸工作板板主公告制止。 本案被多所提及的 indigowaltz 不適當言論, 多在板主於大陸工作板 #1A4gcWpx 公告 194 2 5/19 neoikki □ [公告] 大家再不住手的話,我會去申請把版設靜 之前所發表。 indigowaltz 於該公告後之推文, 明確表達其配合板主公告的意思。 此公告前的言論, 是否真的十分過分, 過分的程度, 是其就算接受板主勸告後刪文、住手, 仍無法原諒? 處理糾紛的方式有多種, indigowaltz 是否需要也明文點名警告才公平? 或是板主的 #1A4gcWpx 公告 其實就是同時警告了 indigowaltz 與 c0c0nIng? 組務認為連"警告"這麼輕微的勸告, 組務如果都代板主認定, 那板主形同虛設。 未來若本組 52 個看板所有板主都來文請問是否該警告, 組務將不勝負荷。 發交板主重行審核, 申訴人既然有如此強硬的反應, 板主可以考慮是否也對 indigowaltz 發布警告, 若板主認為 indigowaltz 有明確配合板規之意而不予處分, 組務亦無意見。 畢竟其在板主公告後明顯願意配合板主的意見。 8. 另外, 本案申訴人提出, 請組務拿出對待某"廢板"之態度。 事實上, 本小組自本組務實習上任迄今, 未有廢板。 若申訴人所指乃目前唯讀之警生板, 組務認為, 一則兩板永久水桶人數差距甚大, 情況不同, 二則就算處理警生板, 組務亦未直接拔除板主, 其板主解任原因乃為總辭。 若說處分, 大陸工作板板主亦曾遭本組務判決警告過。 申訴人如此申論, 並明文請求組務拔除板主, 組務認為沒有實益, 類比失當。 9. 本點理由就板主是否適任作解釋。 大陸工作板近期有許多糾紛, 該板板主若未作調整, 組務認為, 其適任度就有考量的空間。 但事實上是否如此? 並非如此。 大陸工作板板主於 qibusini vs.neoikki 案敗訴後, 於本組板主隱板明確表達其配合判決。 其後, 板主修正板規、甚至徵選新板主。 本組務於 98/4/17 與大陸工作板相關二案件中, 提出某些言論應屬 PTT2 站台團體板較為適合, 大陸工作板板主與該板許多使用者, 亦前往該站申請團體板。 如此表現可知, 該板板主在面臨組務與其意見不同時, 並未悍然抵抗、糾眾抵抗, 相反地, 其作為表現彈性與成熟, 以及不戀棧的個性。 如此表現, 組務認為現今的大陸工作板板主是適任的, 無須解除職務。 10. 本點理由說明組務對板主所作"警告"處分之理解。 職場甘苦談小組的使用者, 大多乃已走入社會, 而非為在校的學生。 PTT 站方提供一個討論的平台, 看板的板主與看板使用者, 並非一個上對下的關係, 僅是因為板主擁有站方設定的權力, 而負管理之權責。 在職場小組的使用者, 各板板主可推敲其大多為已出社會之人, 了解其所言須負現實上法律責任, 另外, 在本小組的使用者甚至在社會上已有社會地位。 例如工程師、教師、公司負責人、律師、公務人員、醫師等等。 如此, 對於板內意見不同的爭吵, 板主的處理該如何? 本組板主隱板中多有討論。 教師類看板中, 有板主使用"非公告"的方式提醒違規者, 令限期改善, 若未改善方處以水桶。 徵職類看板中, 有板主慣常使用"警告"處分, 勸請板內使用者遵守板規。 (參照本板 #19d44hcR 判決 352 m 1 2/19 longbow2 □ [判決] 2/16 H.T.板 TeacherMin vs. kurosaki1986 ) 對於違反板規的使用者, 板主可以直接使用水桶, 亦可先行勸告, 若經過警告、勸告、"非公告"仍未改善, 板主方才水桶處置。 組務認為, 這是板主十分適切的處分。 職場小組內相互多所尊重, 板主不以水桶處分為工具, 而以理相勸, 是成熟的行為, 在本組多所援用。 對於警告, 是否板主對 A 警告,就得對 B 警告? 是否曾經警告, 未來就要全部警告? 組務認為,若如此認定, 對板主管理權限過分限制, 是組務以看板監督權過分侵害板主看板管理權的行為。 組務絕不可如此認定。 組務必須介入的, 在於, 若相同的行為, 板主對 A 處警告, 對 B 處一年或永久水桶, 如此誇張的情事, 組務就會介入。 若是雷同的行為, 板主對 A 裁處警告, 對 B 裁處短期水桶二周, 組務都認為應該尊重板主, 因為最了解板務的管理者是板主, 二案件或有情事輕重組務不甚了解者, 而警告與水桶二周的裁處輕重未有過分差異, 組務應該予以尊重板主的裁量權。 否則就是組務越廚代庖的行為。 本案, 申訴人提出板主警告申訴人而未警告其他使用者, 彰顯其管理不公, 組務認為即如前述, 組務不予認同與採信。 即使是該大陸工作板對 c0c0nIng 與 indigowaltz 的不同處分, 也是因為前者被水桶之行為乃在板主警告後, 而有情事不同, 不屬於本案申訴人 outofhome 所提之情況。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板。 職場甘苦談 小組長 longbow2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6.141
isaacc:推!用心良苦阿...但正義來的有一點點遲就是了... 05/26 06:09
OutOfHome:樓上啊 水桶我是正義我承認 但是別的正義好像還沒來 05/26 17:32
OutOfHome:3.申訴人也沒有自介過<---喔 原來要自介才能申訴... 05/26 17:32
OutOfHome: 的確 我並沒有資格來申訴 05/26 17:32
OutOfHome: 警告會不會當作未來水桶的依據?確定是一種口頭勸戒? 05/26 17:32
OutOfHome:7.版主的隱版勸告是在5/20 當天稍後永久水桶c0c0ning 05/26 17:32
OutOfHome: indigowaltz 對5/22 mulkcs的政見回不只一篇酸文引戰 05/26 17:32
OutOfHome: 回文尚包括indigowaltz要出來選版主 05/26 17:32
OutOfHome: 晚上看那些文章卻不見了 但是沒有自刪文章的屍體 why? 05/26 17:32
OutOfHome: 如果自刪為何沒有屍體?是不是版主配合修改設定? 05/26 17:32
OutOfHome: 如果是版主大D刪除那為何沒有類似c0c0ning的鬧版公告? 05/26 17:32
OutOfHome: 我並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我在WIC已經被版主水桶 ok 05/26 17:32
OutOfHome: 但是我沒有看到對indi相關處理公告(今天5/26) 05/26 17:32
OutOfHome: 我想我不確定正義確定來了 05/26 17:32
OutOfHome: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對有沒有自介的板友雙重標準 05/26 17:32
OutOfHome: "我不需要對判決不滿" 但是我必須要講出事實 05/26 17:32
OutOfHome: 組務不相信的話可以到junk申請查詢 05/26 17:32
OutOfHome: 我也是希望該版能"正常"發展 05/26 17:32
OutOfHome:8.警告過但是因上面理由在我看來並沒有改善很多,所以 05/26 17:32
OutOfHome: 我希望組務再次警告 相同理由警告兩次應該是拔除版 05/26 17:32
OutOfHome: 主職務吧,我並不覺得類比失當,不過我尊重組務判決 05/26 17:32
yuken:就算你扯別人多少的失誤也掩蓋不了你自己的錯誤 05/27 01:12
yuken:既然尊重組務判決就不用扯那麼多了 05/27 01:12
bobobian:你又推文洗版了.....這麼想找死的還第一次見到 05/27 10:52
bobobian:不過誠心的祝福你,希望你可以正常發展 05/2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