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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1. 板主處分妥適, 駁回申訴人之請求。 2. 請申訴人多多配合家教板彼此尊重的板風, 若申訴人於本次水桶期滿後, 仍發表違反板主此案相關公告的言論, 建議板主從重處置。 檢附理由 1. 首先予以釐清, 證人 idphobia 所提, 775 6/29 idphobia R: [公告] lighterbooks vs. vvbird 申訴案 內含申訴人於其他看板遭水桶之記錄。 經組務閱讀該文, 發現該文之水桶記錄, 均非本組(職場甘苦談小組)所轄看板發出。 故, 雖申訴人遭許多看板水桶, 組務仍未列入判決參考。 但由於其內內容若干屬於"生活娛樂館群組"之看板, 若申訴人向上申訴時, 或許可供生活娛樂館群組長參閱。 2. 其次, 申訴人於文章中, 多所提到哪些數學題目申訴人的作法、答案正確, 其他使用者的作法、答案或想法不及申訴人。 事實上, 組務處理申訴時並不考量此點。 數學題目答案是正確的, 與發表這樣文章的使用者是否違規, 是兩件事。 答案正確的人未必就不會違反板規, 數學專業歸數學專業, 板務秩序歸板務秩序, 並非答案較為正確者, 板主就必須對其較為容忍。 二者沒有密切相關。 3. 第三,關於板規部分。 對一位使用者而言, 必須遵守者為何? 事實上有許多。 即使上網, 使用者仍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首次進站, 便需同意使用者條款。 以後每度使用 PTT 之功能, 便需遵守站規, 此站規包含: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另外, 進入各個看板, 依序必須遵守群組規、小組規、板規。 意即, 與使用者最密切相關的, 除了板規之外, 還有許多其他的規定, 甚至站級單位(例如帳號部), 也有其規定需要遵守(例如多重帳號檢舉處理辦法)。 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使用者, 板主可援之處罰或申請處罰。 而, 對一位板主而言, 其管理的依據有哪些? 板主有權制訂板規, 此乃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所明定。 但制訂規範是否為板主的義務、責任? 組務認為可討論。 板主的責任在於維護其看板使用, 是否必須制訂板規?應視看板需求。 PTT 站內許多看板並未制訂板規(例如班板、作家板), 板主僅須援站規管理看板即可。 本案中, 家教板並非沒有板規, 而此板規是否不足以管理看板, 應交付板主視情況決定。 若板主認為現有板規搭配站規, 以及在個案時板主先提出的公告, 三者搭配,管理已綽綽有餘, 那麼, 組務予以尊重。 另外, 組務曾於過去判決中明文, 板主之"公告"亦有類似"板規"之效力, 事實上板規也是一種公告, 板主使用公告, 就有約束板內使用者的功用。 不須拘泥於"板規"的用語。 (見附錄) 4. 本案中, 2008/8/29 #18k0xdcz (tutor) [ptt.cc] [公告] lighterbooks 水桶公告 該文是否為板主刪除, 或是申訴人自行刪除, 似乎有疑問。 事實上, 板主於此公告中, 言明要將此文劣退, 故若為板主刪除也有可能。 但若為板主劣退, 那申訴人應有一篇劣文紀錄, 而申訴人目前無劣文記錄。 究竟是申訴人自行消了一篇劣文? 或是板主忘了劣文而僅刪除? 或是申訴人自行刪除? 則皆有可能。 但組務認為, 此部分並不影響本案判定, 97/8/29 的這一篇文章刪除, 板主的這一篇文章警告、水桶, 對於本案的重要性而言, 就是板主曾經發文警告、水桶過申訴人, 如此而已。 板主是否說謊? 或是申訴人編造? 組務不細查, 與本案關係過稀。 5. 本案, 申訴人曾在其申訴文中有以下言論: 你不覺得我的挑釁,才會造成正確答案的產生嗎?#1AI3qqPM 申訴本文) 此番言論中, 申訴人自己已經承認自己在挑釁板友。 在 PTT 探討問題時, 有時為了要讓問題的爭點更加清楚, 會用比較激烈的方式表達, 失去理性, 此時板主可以適當的警告, 維護板內秩序。 若警告無效, 使用者仍然繼續挑釁, 甚至承認自己就在挑釁, 那麼板主可以引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予以適當處罰。 申訴人已經承認挑釁, 而板主的確在申訴人發言的過程中屢次警告, 那麼, 本案的事實已非常明確, 引用規定也相當合理, 組務沒有推翻板主決定的依據與理由。 6. 申訴人於 #1AJPWm99 文中, 許多說法都並非正確的。 申訴人認為, 沒有板規依據,板主不可水桶使用者。 前已提及, 可約束使用者的規定有許多, 若僅認為板主沒有設立板規, 便認為使用者的行為不能被板主處置, 是不正確的觀念。 另, 申訴人於 #1AJPWm99 文中, 提到, 某些使用者如果懂數學的話.... 如何, 組務並不處理何人懂數學, 懂數學的人也並非比不懂數學的人更擁有酸辱別人的權力, 討論的過程中可據理力爭, 使學術的爭點愈辯愈明, 但對於與自己辯論的使用者卻必須多加予以尊重。 即使認為對方所言毫無道理, 也應該對於其論點加以駁斥, 而非對其本人加以酸辱, 對事而不對人, 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國民應該理解的道理。 而非認為自己所論有理便可恣意攻擊他人。 7. 本組所轄之職業看板非常多, 每個看板都有其不同的板風。 此部分組務必須予以尊重。 教學類看板(教師板、家教板), 其使用者多為執教鞭的老師, 板主對於管理如此的看板, 通常對於言論的管理較為嚴格, 要求使用者彼此多多予以尊重, 這部分是與"黑特板"這種心情抒發的看板不同的。 本案申訴人的言論, 若於黑特板發表, 或許較無問題, 但於教學類的看板(家教板)發表, 就與板風不合。 申訴人於家教板討論專業問題時, 常有輕視他人的語句, 此部分被板主多次警告或被處以短期水桶。 在警告多次後, 仍無法尊重他人, 言論中以自己為 tutor 板的頂峰, 沒有其他人與他神的答案一樣。 如此的言論引起他人不滿, 容易引起論戰, 且在板主多次警告後仍執意如此。 組務認為板主處以兩個月水桶的處分, 是相當適切的, 沒有值得懷疑的地方。 8. 本案被訴板主 vvbird, 於管理家教板任內, 處置糾紛時充滿耐性, 面對挑釁與懷疑時仍具理性, 對待家教板的老師們則以尊重為原則, 甚至在使用板主水桶處分權時, 仍會事先多次警告, 屢屢給予使用者機會, 絲毫沒有管理者的傲慢, 在本組眾多板主中深獲好評。 如此情況之下, 組務原不該對板主的管理再有任何建議。 然由於本案之使用者, 在多次警告後, 仍未瞭解如何尊重他人, 方會有本案產生。 組務擔心二個月水桶期滿後, 使用者仍執意發表不適合的言論, 造成紛爭, 也增加板主與本組務的負擔, 請板主在未來處理申訴人的相關紛爭時, 若評查後仍認為違反板主所訂之板規、公告, 或許可以從嚴處分為宜。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板。 職場甘苦談 小組長 longbow2 附錄、#19w2ppyp判決 584 m 4/17 longbow2 □ [判決] 4/08 part-time 板 lindag vs.ckming 節錄 2. 組務對此第一部分之解釋為肯定的, 板主可援用此公告將使用者水桶禁言。 理由有以下二點: (1)依據本站站規, 板主擁有其轄下板面文章之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對於其管理之板面, 應為妥善管理, 為導引板面發展, 當然可公告相關管理規範。 此管理規範是否一定要以"板規"為名, 才能發生效力? 其實未必。 組務認為, 板主之重要管理措施, 以"推文"宣達較為不妥, 以"發文"宣達較為適切, 以"公告為文類發文"宣達則相當適切, 整理成置底板規則是板主相當負責且便理使用者之行為。 PTT 站內之板面, 仍有些板面之管理, 僅賴板主以"公告"宣達, 並依公告之內容執行。 (2)part-time 板屬 PTT 生活娛樂館群組, 生活娛樂館群組之管理, 除了群組規之外, 仍有有些許管理規範, 亦是以公告方式宣達, 並未修入群組規中, 而其效力仍持續。 例如:2003年4月18日 #0-duGiek 公告, 規定本群組之板主不可任意隱板, 否則將直接免職之規定。 (站規未明文可直接免職) 又例如本群組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09 修訂版 第三項 三、版主懲處 第一條:板主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明文規定小組長可依公告懲處板主, 由此可知, 可規範使用者使用方式的規定, 並非必得以"板規"為名, 重點在於該公告是否已經失其效力。 如前開舉例之 2003 年 4 月 18 日 之公告, 距今已接近 6 年, 其效力仍持續。 甚至今年 3 月 13 日, 休閒品味館小組長亦曾引此 6 年前之公告, 將其組內板主免職(參照該組務板 #19kLT0ju 文) 基於此, 生活娛樂館群組務之管理既有此例, 本小組所轄之 part-time 板依此方式管理板面, 難謂其不符規定。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4.188
idphobia:辛苦了。 07/04 23:20
olycats:辛苦了 07/05 00:03
vvbird:謝謝組務, 有勞了....m(_ _)m 07/05 00:09
akida:十分同意vvbird版主在處理看板事務上極具耐心!! 07/05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