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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1. 駁回申訴人之請求。 2. 請板主注意此標準的實施, 組務也會依此處罰標準審核大陸工作板的申訴案。 若板主覺得未來管理有困難, 可於新板規中詳加考慮。 檢附理由 1. 如果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 在法制上, 民法、刑法、行政法規, 對於行為認定就有不同標準。 在刑事法內, 罪疑唯輕、罪證有疑唯利於被告, 是重要的法理。 但在民法卻有衡平原則, 以及法例的類推適用。 本組務所轄的 52 個看板也一樣。 各個看板有各自的管板標準, 只要標準一致, 板主欲使用類似罪疑唯輕的相關法理來處理板內發文, 組務必須尊重。 2. 對於不特定人的攻擊, 或是無法確定其攻擊的人究竟是誰, 板面上是可以不處分的, 只要標準一致即可。 本案, 申訴人認為 bobobian 推文所指的"you", 即是指摘申訴人本人, 或是證人 mulkcs。 而板主認為 bobobian 乃戲謔之言, 且並無法證明當初 bobobian 的想法。 此乃由於"廢人"言論的指摘, 中間隔了其他言論, 因此有判斷上的空間。 板主所說: 原本爭論的重點「you」字,b網友本身有提出解釋,雖然看來牽強,但是無證據顯示 他當初不是這樣想 是本案重要的一個判斷標準, 組務認為, 板主提出了他管理大陸工作板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則, 也就是採用類似 罪證有疑唯利於被告 的法理概念。 解釋的理由即使看起來牽強, 但無證據顯示就不會認定使用者的原意。 板主是看板管理的主要管理者, 板主提出了看板管理的標準, 如果這個標準不牴觸組規、站規、中華民國法律, 而且實施是公平的。 那麼組務必須尊重, 並且援用板主的標準, 去審核板主的裁處。 也就是說, 板主提出的標準, 既拘束他自己本身, 某種程度上會拘束組務。 這是因為板主才是看板主要的管理者的緣故。 3. 大陸工作板的板風, 就板主的設定, 是言論相當寬鬆以及自由的。 此乃基於該板的特殊性使然。 組務必須尊重。 對於言論的攻擊, 牽涉到攻擊他人為"廢人", 的確不適當, 板主在判斷本事件時, 採用了如此的標準, 或許在未來的看板管理中, 將會困難重重。 或許會有更多的使用者藉此鬧板, 藉此挑釁, 而大陸工作板目前的使用者, 或許由於工作壓力非常大, 有些使用者便會群其攻之, 而這些攻擊可能也會牽涉到公然侮辱。 屆時可能會有如此的情況: A 使用者發文引起使用者不悅, 或許是本人人緣不好, 或是文章內文不討喜, 而導致 B 、 C 、 D 、 E 、 F 等使用者攻擊, 其中 B 、C 使用者在推文中使用了人身攻擊, 但是由於推文交雜, 使用者引本案標準解釋, 板主不處罰。 但由於實在多人攻擊, 板主只好以"引起公憤"為由水桶 A。 此時可能會有邏輯上的問題, 若認為 B 、 C 等使用者人身攻擊的對象不是 A , 而是其他的 D、E、F 等等, 那麼引起公憤的情事便須打折, D、E、F 或許更引起公憤, 因為他們引起 B、C 的人身攻擊。 但如果認為 B 、 C 使用者也是攻擊 A, 是 A 挑起公憤, 那麼當初不處理 A 便成了不正確的裁處。 如此, 板主於管理看板時, 水桶使用者執行板規時, 便會困難重重。 對於刻意鬧板的使用者, 便如同授之以柄, 徒增許多困擾。 4. 承 2 、3 , 組務對於板主所裁處的水桶期限, 也會審核對照過去的裁定。 板主對於使用者的寬鬆, 將得對每一位使用者同樣地寬鬆, 若對使用者嚴格, 便得對每一位使用者嚴格, 即使因情節、動機有所不同, 也不能過度失衡。 板主於 #1A1-FNOI 中清楚表達會慎重考慮標準之意, 組務對此相當期待。 只是在新標準公布之前, 組務處理大陸工作板的申訴案件時, 僅能援用原標準判斷。 5. 對於組務認可板主之看板管理權力, 因而接受板主的標準, 此乃組務與板務間彼此權責衡量後之判斷。 或許, 在現實法院中, 採不同認定也有可能。 申訴人若實在認為這樣的指摘是公然侮辱, 或許另採法律手段, 而有不同結果, 仍未可知。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板。 職場甘苦談 小組長 longbow2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6.240
isaacc:你辛苦了... 05/13 09:24
onebody:小組長辛苦了... 05/13 09:52
ddfgida:尊重小組長的判決.... 05/13 10:00
mulkcs:小組長辛苦了 05/13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