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板主處分妥適,
駁回申訴人之請求。
檢附理由
1.板主處理板務,可依板規兼依主客觀判斷。
板主依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有以下責任、權力:
(1)引導版面風氣 (第一、責任/(2))
(2)不當文章砍除權(第二、權限/a)
(3)水桶處分權 (第二、權限/b)
小組長依站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有"看板監督權"。
在板主部分,
站規裡所稱"引導風氣"、所稱"不當文章",
皆屬不確定概念,
解釋上應客觀地判斷引導至合理合法之風氣,
杜絕違法、不當、不合板旨之文章,
但執行上如何?
應容板主兼依其主客觀判斷。
在組長部分,
站規裡之看板監督權,
是否讓組長越廚代庖,
代替板主作主觀判斷,
組務認為不是。
組務認為,
組長對板主之監督,
必須在於"外部監督",
非代板主為主觀判斷。
否則申訴人於組務板申訴板主主觀,
組長又依其主觀判斷案件,
僅是以一個主觀去駁去另一個主觀,
申訴人的申訴無法達到目的,
而申訴僅淪為組長展示其高權之方式,
無其他實益。
2.外部監督
組務對板主主觀的外部監督,
僅在三點:
(1)板主對相雷同之案件是否有嚴重差異之處分
例如相雷同之事件,
一給予水桶一周,
另一給予永久水桶。
此是本組絕大多數駁回板主處分之案件事由。
(2)正當性補充
某些情況,
板主之處分組務會特別加以尊重。
最大多數是板主有先警告被處分者,
先警告後水桶的處分,
組務大多予以尊重。
(參見本組判決 #1ATYgHt5 )
另外在於一看板有數位板主,
其決定經過合議決行,
組務亦會參酌予以尊重。
(3)主觀判斷嚴重明顯悖於常理
例如一使用者以被另一使用者以髒話連續辱之,
板主卻依其主觀認為未達侮辱程度。
此等重大嚴重違反常理,
組務會依監督權重新主觀改判。
但對於模糊語句,
非嚴重明確悖於常理,
應容認板主判斷。
(參照本組判決 #19w2sgrc ,
容認板主對"小白"此不確定語句採一標準認定)
本案,
若組務不以主觀判斷案件,
僅客觀觀之:
(1)板主所為水桶處分為 20 天,
期限甚短且與其他處分比較並未特別嚴重。
(2)板主於水桶前曾警告申訴人
(3)salary 板另一板主亦認同
(4)"台北國"、"祖國"、"換了個總統就換了腦袋",
此揭語句是否涉政治,
組務認為,
有模糊空間。
如何判斷皆非明顯嚴重悖於常理,
但究依申訴人主觀認定,
或是依板主主觀認定,
或是由小組長依其主觀重新認定?
組務認為應從板主,
畢竟板主是看板主要風氣引導者(參照前揭站規),
組務僅擁看板監督權。
3.組務支持板主積極處分政治文
本案,
申訴人之發推文以及爭訟策略,
組務認為不合適。
政治可以如此操作,
或許得到若干人之支持與共鳴,
但在板務行政上,
組務無法認同。
政治上,或許非藍即綠。
一使用者發表一涉及政治的文章,
(例如謾罵或嘲諷在野黨)
此時,
板主如何處理?
板主若加以警告跟水桶,
該使用者便大呼不公,
並責備板主護航或有政治立場。
(例如責備板主位政府護航)
此在政治上是常見手法,
板主通常不管如何解釋都無法脫身。
又例如此次罷免投票,
雖不符程序。
但申訴人在票數領先時便於本組務板推文中主張:
贊成的人比反對的人多還是證明你們兩位版主做的很失敗…不得民心。
但在票數落後後便主張:
一夜之間反對的人多了一倍,真是個厲害的版主,由心佩服。
此皆是政治上常見的說法,
但如此爭訟策略,
並無法讓組務認同。
一般而言,
板主可以無為而治。
職場甘苦談小組非政黑板,
salary 板亦不是職黑板,
但涉及政治、政策。
板主可以無為而治、明哲保身,
採不作為管板風格,
如此就不會使自己被指不公,
但板面很容易就變成政治角力的戰場,
最後模糊掉板旨。
對於板主願意捨棄不作為之管板方式求持盈保泰,
反倒以"警告"、"短期水桶"的方式,
柔性但積極杜絕政治發(推)文,
如此勇氣組務給予贊同。
否則,
組務若駁回板主如此短期水桶之處分,
其他板主如何應對政治文?
職場甘苦談所轄看板如何乾淨地討論其從業議題?
豈非使板主均對政治文視而不見?
4.
就組務之主觀,
雖不影響本案,
但仍予以說明。
申訴人因若干"台北國"、"祖國"之推文,
組務亦認為符合 salary 板板規 1-2、4-1,
台北國、祖國均是常見的隱涉現今政府與北市執政者之語言(板規 4-1)。
組務亦認為"台北國"是一個有地域性分化之推文(板規1-2)。
此皆於職場甘苦談小組不適宜,
可至心情小組、政黑板發表。
申訴人後又因"換了個總統就換了腦袋,還真是滿適合推文的人…"
組務認為,
批判政策可以,
究竟為何要提到"換總統換腦袋",
一定要提到"換總統"這樣的話來加強自己的論點嗎?
這與 salary 板的關連究竟如何?
重點在政策,而不是在政治~
這類語言應在"政黑板"發表,
不管有無換總統,
大家都用可以公平客觀地探討勞工問題。
至於申訴人指陳的"50年前的共產黨.."是攻擊文章,
依板規需當事人提出檢舉,
申訴人亦非當事人,
如此主張沒有效力。
且組務閱讀該文,
提到50年前的共產黨並說明其主張,
一則50年前的共產黨非現在的共產黨,
其論述已成歷史,
可茲提出參考,
50年前的主張已非政治性,
且該文組務閱讀後認為似乎也沒有很大的侮辱性。
但以上為組務之主觀,
並非本案判決之主因,
僅是併陳以供參考(或是供上訴受理組長參照)。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板。
職場甘苦談
小組長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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