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saacc:說真的,既然【組務想看到的是證據、規定、事實、理性主】 11/02 23:20
→ isaacc:我實在覺得很奇怪,對於板規公告無差別開噓的網友 11/02 23:21
→ isaacc:到底有沒有符合組務的期望與想法呢? 11/02 23:21
→ isaacc:對於這次事件,這位網友,我一直有這個疑問 11/02 23:23
→ isaacc:但這位朋友,從不回答,只是一直噓,然後被桶了立刻又來這 11/02 23:24
→ bbbing:就只是把法規邊緣當肛索在走覺得很好玩吧 11/0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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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11/2 hateOnas vs. workinchina板
時間: Wed Nov 4 02:00:51 2009
判決主文
1.
解除水桶部分,
依權利濫用法理,
駁回申訴人之請求。
2.
基於申訴人噓文之同一事實。
變更水桶原因為挑釁板主,
未來請大陸工作板板主群多注意水桶名義。
3.
關於板規重新制定之請求,
請大陸工作板板主群對板規重作修訂。
依情事衡量本是板主固有權限,
是否先給予勸告或直接短期水桶都可由板主依個案參酌、考慮。
無須在板規中明定勸告次數或當事人身分,
而限制板主職權。
此揭限制於本判決後板規修訂前均不予適用。
4.
要求板主群道歉部分,
予以駁回。
檢附理由
1.
查大陸工作板板規 5.0,
對板上討論者之討論,
帶有挑釁意味之發言或噓文,
訂有類似勸告、噓文次數之規定。
另,
處罰也多以七天之短期水桶為主。
此乃該板板主群之美意。
意即尊重看板使用者之意見自由,
以及尊重板友使用板面之權利。
然本案申訴人於板規5.0下噓文:
噓 hateOnas:被噓是應該 OK 10/29 14:51
噓 hateOnas:我噓文的理由就是 被噓是應該 我照版規 10/29 19:21
尤其第二句噓文,
並參酌申訴理由所引用之板規關於勸告及噓文五次之規定,
很清楚的理解到,
申訴人的噓文沒有原因,
就僅是因為主張板規可以噓五次因而噓文。
另噓文中提及"被噓是應該",
對於是否有挑釁之嫌,
也主張自己應被勸告
(有先被勸告之權)。
由上可知,
申訴人之發言,
明顯屬於"權利濫用"(註一)。
大陸工作板的板規用意在於尊重使用者,
在於當使用者討論大陸工作事務時,
若有意見尖銳者,
仍予尊重。
申訴人濫用此權利,
無理由噓文並主張自己未達五次及應先被勸告。
濫用板規賦予之權利。
此與現實生活中若干權利人濫用自己權利,
造成公共秩序或他人之損害,
其行使權利非基於誠實信用方法,
已牴觸權利本身的內在限界。
現實生活中,
權利濫用在私法、公法、訴訟法等都有應用,
本案引其法理。
利益衡量上,
申訴人所遭處分者,
為水桶七天,
乃相當短之水桶期限,
受侵害不為大。
板主所頒布之板規用以引導板面討論,
板主之板面管理人之身分亦應被尊重,
不得隨意胡亂攻擊,
此權益較為大。
本案,
板主即使的確不先勸告即加以水桶七日,
依前論述,
因申訴人之權利濫用,
故將不利益歸屬申訴人,
駁回申訴人解除水桶之請求。
2.
本案,
原裁處水桶之板主,
所引之板規與進入大陸工作者有關,
後經另一板主主張應為挑釁板主,
此與組務認定相同,
故基於同一事實,
變更處罰之板規依據。
(此亦於現實訴訟中常見)
經組務閱讀大陸工作板板規 5.0 版,
多條板規於文末寫明:
視為挑釁版主和違規。
可看出,
板規將"挑釁板主"列為另一種違規的態樣。
基於此,
一般挑釁屬一般違規,
挑釁板主屬挑釁板主違規。
將挑釁板主與挑釁一般使用者作不同規定是否妥當?
組務認為不可一概而定。
若挑釁一般使用者為水桶一週,
挑釁板主為永久水桶,
此差距過大或不適合。
但大陸工作板之板規5.0,
處罰以一周為基期,
即使挑釁板主亦然。
依此情況觀之,
即使認定挑釁板主乃不同於挑釁一般之使用者,
可不先予勸告。
基於板主管理板面之需要,
亦非不妥。
3.
大陸工作板之板規,
較少永久水桶之規定,
較多之水桶基期為 7 日,
此乃相當適切之板規。
在如此短期水桶之情況下,
組務建議,
就不需要在於板規中客觀限制板主行使權力了。
對於違規,
應直接給予七天水桶或先給予勸告,
板主可依各項客觀條件判斷
(但不可過於恣意、合議是較適切的),
是否初犯?是否多次噓文?噓文內容嚴重性如何?
噓文者是資深或新進板友?
依發文內容已進大陸工作否?
發文動機?等等。
在水桶七天的基期情況下,
板主本就擁有裁量空間,
原板規中規定先勸告或是噓文次數或是區分進入大陸工作否,
均過於限制板主,
也易遭濫用。
建議板主群予以修訂、刪除,
以利大陸工作板板主群未來對板面之控管。
4.
承前三點,
就組務認定,
板主所定寬鬆板規乃為美意,
水桶期限亦為短暫,
自我限制裁量空間更昭顯其不濫權,
基於此,
即使板規訂定易遭濫用,
責任也不應在於板主群,
因幾乎所有板規及現實法律都難免有漏洞。
基於此,
組務要求板主群依判決理由修訂板規,
減少不必要的對板主之限制,
但駁回要求板主道歉之請求。
5.
附帶說明,
申訴人主張相同事件作相同處理之論述,
雖至為合理,
但與組務認定仍有若干不同。
組務認為,
板面管理中,
無完全相同之事件,
僅是因初犯、累犯就有不同。
組務對板主要求的,
僅在於相類似案件,
不得有過於誇張之相異,
例如一則給予水桶一天,
一則處以水桶一年即是。
不得過度失衡。
此在本組多次判決中均有提及。
以上。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板。
職場甘苦談
小組長
longbow2
註一、關於權利濫用
可見民法148條,
及其他行政法、刑訴法、民訴法(訴權濫用)教科書,
及本組務板 [判決] 5/21 WIC板 OutOfHome vs. neoik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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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6.211
推 jasyeh:小組長辛苦了。 11/04 09:05
推 hateOnas:水桶原因為 挑釁板主 用沒有的法來判我.... 11/04 09:45
推 isaacc: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很難懂嗎? 虧小組長打這麼長... 11/04 18:12
→ bbbing:組務有說過一定要有板規才能桶嗎.__.a 11/04 18:59
推 hateOnas:做人的基本道理.... 如果真的有 我相信一定是在 11/04 22:09
推 bobobian:那個,繁體中文我記的國小有教,還是說現在的教育水準 11/04 23:23
→ bobobian:真的爛到這種程度? 11/04 23:23
→ bobobian:我想你一定是美國牛肉吃多了,不然不會變成這樣子XDDDDD 11/04 23:23
推 hateOnas:其實我人很nice的 尤其看到某些a b 開頭的人 11/05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