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ycho4560:也好幾天了,請問版主有何看法? 02/2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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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cho4560 (Amy)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申訴] 18097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時間: Fri Feb 18 01:30:07 2011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BM 看板 #1DMh4H64 ]
作者: amycho4560 (Amy) 看板: part-timeBM
標題: [申訴] 判決不服
時間: Wed Feb 16 00:59:58 2011
事由:東區排隊
證據:薪資不符
不懂為什麼要刪我的文,在以下解說已經再次說明,方先生並非以團體名義做個人仲介,就
因為你們的主觀認定就判死刑.
首先我先說,我徵人都是幫人代po,不是我自己要找人。難道104人力銀行收費讓公司刊
徵人資訊,結果公司違反勞基法,所以104也要受到懲處嗎?
關於”方先生2/12東區排隊”申訴:
◎ 本板嚴禁一切團體「以私人名義徵人」,故該雇主(方先生)已違反此項規定。
回答:我幫方先生po文也不只一次了,偏偏這次發生問題才說本板嚴禁一切團體「以私人
名義徵人」,怎麼其他以私人名義徵人都沒事。
◎ 違反此項規定之 amycho4560 以個仲處理,永久水桶之。
回答:該案件最主要是薪資未達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都已經要補救了,僅一個錯就永久
水桶,這樣的處罰太重了,雖然代po者等同雇主,可是出問題的是方先生(我可以給你電
話,你找方先生),不是我amycho4560,總不能永久影響我的權利。
◎ amycho4560 依本板板規代刊者之相關規定,以雇主論之,文章劣退、過期文章刪文。
回答:這個我接受,因為薪資未達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98元,就劣退吧!
◎ 補充上一條,劣文及刪文範圍為除心得文外之徵才文。
◎ amycho4560 用過的兩個IP位址:60.250.78.232、115.43.58.72一併禁止。
回答:這個處罰蠻過份的,就如同mpsl7634所言,薪資爭議是方先生和PT在法律上的問題
,於板規並無違規,所以過去我才能po這麼多次,現在就僅一個薪資問題,已經要補救薪
資達98元以上,難道犯了錯就不能補救,就2位版主自己討論就定案,且處罰過重,讓人不
能接受。
◎ 跑腿幫列入本板觀察對象。
回答:跑腿幫僅是個介面,相對的,ptt也是個介面,讓大家找parttime工作的途徑,並不
代方先生就是跑腿幫的人力仲介,如何接案是方先生自己去接恰,並非透過跑腿幫,這怎
麼說是人力仲介,相信大家在接案的時候應該沒跟各位要身份證影印本、基本資料來報稅
吧!
至於有人轉貼跑腿幫的文章,造成鄉民及版主的不高興及熱烈討論,那並不干我的事,以
我的帳號amycho4560發出的文章,至少不會是那些氣話。
最後還是想說,跑腿幫只是個找工作的介面,就跟ptt的part-time版一樣,應該是沒有跑
腿幫人力仲介公司。
◎ 往後此類偏人力仲介之工作將會開始嚴查,請各人力仲介公司注意。
回答:我還是要說,方先生並不是人力仲介公司的一員,而是以個人身份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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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58.72
→ crazyblack:你不知道這個版一向都是板主爽怎麼判就怎麼判嘛 02/16 02:28
推 michaelliu:你不知道這個版一向都是板主爽怎麼判就怎麼判嘛 02/16 03:08
→ amycho4560:唉~ 02/16 11:46
→ amycho4560:先說一下,方先生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白天在報關行,晚上在 02/16 11:51
→ amycho4560:洗衣店工作,跑腿幫其他人是怎麼樣,或是人力仲介什麼的, 02/16 11:52
→ amycho4560:這我不瞭解,我只能針對方先生這個人說明. 02/16 11:52
推 psl7634: 你不知道這個版一向都是板主爽怎麼判就怎麼判嘛 02/16 16:50
→ amycho4560:大人,冤枉ㄚ...>_<.. 02/1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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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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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cho4560 (Amy)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轉錄]Re: [申訴] 18097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時間: Fri Feb 18 01:30:25 2011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BM 看板 #1DNB2DbY ]
作者: weedyc (猴子) 看板: part-timeBM
標題: Re: [申訴] 18097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時間: Thu Feb 17 13:22:17 2011
經審核相關文章及 smart1988 公告原文,判決如下:
※ 引述《amycho4560 (Amy)》之銘言:
: 事由:東區排隊
: 證據:薪資不符
: 不懂為什麼要刪我的文,在以下解說已經再次說明,方先生並非以團體名義做個人仲介,就
: 因為你們的主觀認定就判死刑.
: 首先我先說,我徵人都是幫人代po,不是我自己要找人。難道104人力銀行收費讓公司刊
: 徵人資訊,結果公司違反勞基法,所以104也要受到懲處嗎?
#1Cs02Xyu (part-time) [ptt.cc] [公告] part-time 板板規 (2010/11/08版)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
: 關於”方先生2/12東區排隊”申訴:
: ◎ 本板嚴禁一切團體「以私人名義徵人」,故該雇主(方先生)已違反此項規定。
: 回答:我幫方先生po文也不只一次了,偏偏這次發生問題才說本板嚴禁一切團體「以私人
: 名義徵人」,怎麼其他以私人名義徵人都沒事。
在未有板友檢舉前,板主以「無罪推定」原則姑且相信雇主是自己想購買該項商品,
只是不想自己排隊買,在計算合理利潤後寧願花錢去請人排隊購買。
由近日黑名文及各方資料顯示,amycho4560 所代表之雇主乃非直接雇主,
而是經由私人團體接案後再尋找可提供勞務之人才,故判定為「個人仲介」。
======================================================================
: ◎ 違反此項規定之 amycho4560 以個仲處理,永久水桶之。
: 回答:該案件最主要是薪資未達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都已經要補救了,僅一個錯就永久
: 水桶,這樣的處罰太重了,雖然代po者等同雇主,可是出問題的是方先生(我可以給你電
: 話,你找方先生),不是我amycho4560,總不能永久影響我的權利。
請看第一點。
======================================================================
: ◎ amycho4560 依本板板規代刊者之相關規定,以雇主論之,文章劣退、過期文章刪文。
: 回答:這個我接受,因為薪資未達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98元,就劣退吧!
: ◎ 補充上一條,劣文及刪文範圍為除心得文外之徵才文。
: ◎ amycho4560 用過的兩個IP位址:60.250.78.232、115.43.58.72一併禁止。
: 回答:這個處罰蠻過份的,就如同mpsl7634所言,薪資爭議是方先生和PT在法律上的問題
: ,於板規並無違規,所以過去我才能po這麼多次,現在就僅一個薪資問題,已經要補救薪
: 資達98元以上,難道犯了錯就不能補救,就2位版主自己討論就定案,且處罰過重,讓人不
: 能接受。
經查 amycho4560 於本板八篇徵才文,均出自以上兩個 IP 位址,
另外根據板規四,同一 IP 亦為本板同一 ID 之判定標準,
故一併禁止該 IP 於本板發文。
第四條 每日發文上限
為保障每位使用者本板使用之權利,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
ID)每天限貼一篇徵才文,超過一個職缺請濃縮成一篇,以免洗板。
註: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
: ◎ 跑腿幫列入本板觀察對象。
: 回答:跑腿幫僅是個介面,相對的,ptt也是個介面,讓大家找parttime工作的途徑,並不
: 代方先生就是跑腿幫的人力仲介,如何接案是方先生自己去接恰,並非透過跑腿幫,這怎
: 麼說是人力仲介,相信大家在接案的時候應該沒跟各位要身份證影印本、基本資料來報稅
: 吧!
: 至於有人轉貼跑腿幫的文章,造成鄉民及版主的不高興及熱烈討論,那並不干我的事,以
: 我的帳號amycho4560發出的文章,至少不會是那些氣話。
: 最後還是想說,跑腿幫只是個找工作的介面,就跟ptt的part-time版一樣,應該是沒有跑
: 腿幫人力仲介公司。
smart1988 原公告文中已將此行刪除更正。
正因為跑腿幫並非合格人力資源仲介之機構,
若是發案雇主有人才需求,請該雇主直接於 PTT 發表徵才文,
若由該論壇成員先接案爾後再轉向 PTT 徵才,一律視為仲介行為,全面禁止。
======================================================================
: ◎ 往後此類偏人力仲介之工作將會開始嚴查,請各人力仲介公司注意。
: 回答:我還是要說,方先生並不是人力仲介公司的一員,而是以個人身份找人。
請看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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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維持判決,若對判決有疑義可至 L_Lifejob 上訴。
weedyc @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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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2.145.15
噓 amycho4560:一開始發文前,我就有詢問版主weedyc, 回答如下: 02/17 14:50
→ amycho4560:重點只有一個:誰發薪水?是你朋友在辦活動,你朋友發 02/17 14:52
→ amycho4560:薪水,你朋友要負活動的責任,那就是個人徵求。 02/17 14:52
→ amycho4560:都是方先生辦活動,發薪水,負活動責任,我也是按照你們 02/17 14:52
→ amycho4560:的規則,現在發生問題才說話不算話,硬要說是個人仲介,規 02/17 14:53
→ amycho4560:則你們在訂,結果一樣是你們在判. 02/17 14:53
→ amycho4560:不知你說的私人團體是誰,方先生是直接跟人接洽,並非透 02/17 14:54
→ amycho4560:過任何私人團體,請你們拿出證據,否則這就是誣告,總不 02/17 14:54
→ amycho4560:能單看在ptt上的發言就認定,謠言你也信嗎? 02/17 14:54
噓 amycho4560:版主完全沒問方先生,我的說詞也不採納,也沒有相關證人, 02/17 14:59
→ amycho4560:就憑版上的討論,就憑單方的說詞就認定有罪. 02/17 15:00
→ amycho4560:現在你們一直在繞圈圈,硬要說是跟跑腿幫有關,問題是案 02/17 15:00
→ amycho4560:子又不是因為跑腿幫而使方先生有這個案子. 02/17 15:00
→ amycho4560:另外,禁止發文就算了,但連我要回應也不行,這未免也太過 02/17 15:01
→ amycho4560:份了吧! 02/17 15:01
噓 amycho4560:另外你們提到”若由該論壇成員先接案爾後再轉向 PTT 徵 02/17 15:09
→ amycho4560:才,一律視為仲介行為,全面禁止。”,這又是什麼論點, 02/17 15:09
→ amycho4560:為什麼不全面禁止,而是針對跑腿幫. 02/17 15:10
噓 michaelliu:看到無罪推定四個字就想噓了 嘖嘖 02/17 18:41
噓 psl7634:方先生有參加跑腿幫不等於方先生等於跑腿幫唷XDD 02/17 21:48
→ psl7634:這麼簡單的邏輯版主怎麼會搞不懂咧? 02/17 21:49
→ psl7634:還有ip判決真的很瞎 其原因我提過了..... 02/1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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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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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cho4560 (Amy)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轉錄][公告] 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時間: Fri Feb 18 01:32:05 2011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DMWtXcO ]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公告] 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時間: Tue Feb 15 13:23:42 2011
前些日子出現的黑名文
2011.02.15 18:20 做若干修正
2/12 etjames07g □ [黑名] 方先生2/12東區排隊 心得
┌─────────────────────────────────────┐
│ 文章代碼(AID): #1DLdeEjk (part-time) [ptt.cc] [黑名] 方先生2/12東區排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M.1297512974.A.B6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45 Ptt幣 │
└─────────────────────────────────────┘
經本板兩位板主開會討論過後,決議如下:
◎ 本板嚴禁一切團體「以私人名義徵人」,故該雇主(方先生)已違反此項規定。
◎ 違反此項規定之 amycho4560 以個仲處理,永久水桶之。
◎ amycho4560 依本板板規代刊者之相關規定,以雇主論之,文章劣退、過期文章刪文。
◎ 補充上一條,劣文及刪文範圍為除心得文外之徵才文。
◎ amycho4560 用過的兩個IP位址:60.250.78.232、115.43.58.72一併禁止。
◎ 往後此類偏人力仲介之工作將會開始嚴查,請各人力仲介公司注意。
→再次強調本板嚴禁個人仲介,若查證屬實必將嚴辦。歡迎板友檢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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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78.102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78.102 (02/15 13:27)
推 cat760912:推~~ 140.127.33.232 02/15 13:32
→ kuo1102:個人人力仲介本來就是就服法禁止的不是嗎 60.245.118.74 02/15 13:43
推 psl7634:這個判決有點瑕疵,所謂團體嚴禁個人代徵 61.58.169.174 02/15 13:45
→ psl7634:但跑腿幫有立案有繳稅嗎?其所謂之個人仲介 61.58.169.174 02/15 13:46
→ psl7634:是在板規外,簡單來說amycho4560只是替方 61.58.169.174 02/15 13:47
→ psl7634:先生代徵,跑腿幫就像一個論壇而已,團體 61.58.169.174 02/15 13:49
→ psl7634:的界訂很模糊,且舊文都刪了無法判定詳細 61.58.169.174 02/15 13:50
推 psl7634:狀況,故代PO=個仲的裁決不大恰當,且薪資 61.58.169.174 02/15 13:51
→ psl7634:爭議是方先生和PT在法律上的問題,於板規 61.58.169.174 02/15 13:52
→ psl7634:並無違規,所以在界定上應該要更清楚才對 61.58.169.174 02/15 13:53
→ psl7634:再來,禁止IP真的很瞎,如果是浮動或是大 61.58.169.174 02/15 13:54
→ psl7634:樓IP怎麼辦?這一點是否可能危害他人權益? 61.58.169.174 02/15 13:54
→ psl7634:而跑腿幫為何只列為觀察對象?不是有人PO出 61.58.169.174 02/15 13:55
→ psl7634:價位表了嗎?很明顯他們就是有人領頭在做 61.58.169.174 02/15 13:56
→ psl7634:仲介之事,打他們臉一下,工作有保險?公司 61.58.169.174 02/15 13:56
→ psl7634:立案與否?有繳稅嗎?有的話就以"跑腿幫"名 61.58.169.174 02/15 13:57
→ psl7634:義徵人吧!沒有的話本該禁止非觀察. 61.58.169.174 02/15 13:58
→ kuo1102: 簡單一句話. 把代 PO 禁了不就得了 60.245.118.74 02/15 14:02
→ kuo1102: 不會用 PTT 找代發喔?? 不會就不要用 60.245.118.74 02/15 14:03
推 psl7634:禁止也有瑕疵,我就接過2個工作女兒替媽媽 61.58.169.174 02/15 14:04
→ psl7634:或家裡代發的... 61.58.169.174 02/15 14:04
推 superoooo:GOOD! 163.29.35.150 02/15 14:15
推 i35082000:Nice Job!125.232.137.230 02/15 14:42
→ enoeht20181:我認為很好啊 要代發就要負連帶責任 123.193.6.41 02/15 14:48
→ kkoowwee1102:怕的是惡雇主花錢找代發.一推二五六 74.115.7.11 02/15 15:07
推 CLawrence:推~~~ 我也同意代PO要負責任 114.136.146.24 02/15 16:52
→ CLawrence:不管是友情代PO或受雇代PO 114.136.146.24 02/15 16:53
→ CLawrence:PO文者都有"義務" 負起一些責任吧 114.136.146.24 02/15 16:54
→ CLawrence:畢竟跟資方是有一定的關係or交情 114.136.146.24 02/15 16:55
→ CLawrence:不想負責任,就不要幫人代PO 就這麼簡單 114.136.146.24 02/15 16:56
推 psl7634:規定和事件是獨立的 且爭執解決有主 220.133.134.93 02/15 17:22
→ psl7634:不該混為一談啊 220.133.134.93 02/15 17:23
→ kuo1102:喔. 那雇主不願意付足薪資.代PO人也互推?? 60.245.114.247 02/15 18:03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78.102 (02/15 18:22)
推 babypigbaby:昨天才去勞委會爭取勞基法 114.44.68.52 02/15 18:30
→ kuo1102:不然辦投票嘛..加上"負相關責任"但書.. 60.245.114.247 02/15 19:19
推 psl7634:k 你到底在說啥鬼話= =薪資跟代PO者無關阿 220.133.134.93 02/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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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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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宣判] amycho4560 申訴 smart1988 案
時間: Fri Mar 4 14:42:03 2011
【裁判字號】D0011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三月四日
【裁判案由】2/18 [申訴] part-timeBM版149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1DNLf8M5 (L_LifeJob)
使用者 amycho4560 因水桶處分,申訴 part-time 板板主 smart1988。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理 由
一、part-time 板之板規。
第一條 禁止發文之行業、範圍
四、所有違法工作、違反校規、學術倫理、經板主主觀判定可能造成身心問題
及社會問題之工作。
罰 一、二→劣退+永久水桶
則 三、四→劣退+視情節嚴重追加水桶兩週~永久水桶
第四條 每日發文上限
為保障每位使用者本板使用之權利,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
ID)每天限貼一篇徵才文,超過一個職缺請濃縮成一篇,以免洗板。
註: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第五條 個人徵求
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姓氏+電話,以示負責。
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註:個人徵求非個人代徵。
罰 違者劣退。
則
第七條 非個人徵求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請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但不限於此,並視板務狀況增列。
非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負責人姓
氏+電話,以示負責。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二、檢視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使用者 amycho4560 為代刊者,依板規第十條,
與雇主負相關刊登責任。
三、使用者 amycho4560 所發表之八篇文章,板主原判均為 "個人徵求" ,依板規
第五條,均有列出姓氏+電話,故並無違規之情事。然則,由板友及跑腿幫網站
之文章得知,方先生非直接之雇主,故屬 "人力仲介"。若歸類為 "個人徵求",
應由直接雇主徵求。另外,亦從板上文章可得知方先生和跑腿幫有密切關係。
四、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允諾 150/hr,然則於受雇者工作超過一小時,平均
時薪未達 98 元,即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依板規第一條,違法之工作,最重可處以
永久水桶之處分。
五、依板規第四條,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ID),故板主處以使用者
amycho4560 永久水桶之處分,可視同一IP為同一ID,永久禁止。
故此案仍維持板主 smart1988 之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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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