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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由:7/21 EZyou □ [申訴] part-time板主劣文判決失當 申訴人:EZyou 被申訴人:FECer ========================================================================= 判決結果:   申訴案駁回。 ========================================================================= 判決主文: 一、根據 #1FCfXUum (part-time):   本板訂於101年3月1日起強制實施工時之超時薪資標示,   須於徵文標示加班薪資計薪資訊(ex: ×1.33等明確字眼)。   即便每日工作時數不會超過八小時,還是要標示超時之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規定,   每日工時第 9~10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33倍計薪,   每日工時第11~12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66倍計薪。     工資 ×1.33×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內)   工資 ×1.66×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以上)   屆時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二、另根據 #1FUcwBsM (L_LifeJob)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討論] 回覆「關於 part-time 板之爭議」 時間 Tue Apr 3 11:29:13 2012 ─────────────────────────────────────── 針對此案,如未滿八小時、雇用期間未有國定假日等無無上班及加班之工作, 加註 「如需上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如需加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不致造成雇主徵才文計算薪資的困擾,保障勞方的權益,並能符合相關法律之規範。 惟請板主們留心板規的施行,發文格式配合變更, 如影響使用者層面廣〈深〉,應提前公告相關變更規定, 以讓使用者不致無所適從,誤觸板規。   此案之申訴點於 part-time 內之公告已明確說明,   且據先前代理小組長 GeminiMan 所述,板主 FECer 提出之替代方案可行之,   因此申訴人 EZyou 至少應於文內加班費處註明「如需上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或是類似詞句,方能避免違反板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