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由:7/21 EZyou □ [申訴] part-time板主劣文判決失當
申訴人:EZyou
被申訴人:FE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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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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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根據 #1FCfXUum (part-time):
本板訂於101年3月1日起強制實施工時之超時薪資標示,
須於徵文標示加班薪資計薪資訊(ex: ×1.33等明確字眼)。
即便每日工作時數不會超過八小時,還是要標示超時之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規定,
每日工時第 9~10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33倍計薪,
每日工時第11~12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66倍計薪。
工資 ×1.33×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內)
工資 ×1.66×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以上)
屆時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二、另根據 #1FUcwBsM (L_LifeJob):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討論] 回覆「關於 part-time 板之爭議」
時間 Tue Apr 3 11:29: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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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如未滿八小時、雇用期間未有國定假日等無無上班及加班之工作,
加註 「如需上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如需加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不致造成雇主徵才文計算薪資的困擾,保障勞方的權益,並能符合相關法律之規範。
惟請板主們留心板規的施行,發文格式配合變更,
如影響使用者層面廣〈深〉,應提前公告相關變更規定,
以讓使用者不致無所適從,誤觸板規。
此案之申訴點於 part-time 內之公告已明確說明,
且據先前代理小組長 GeminiMan 所述,板主 FECer 提出之替代方案可行之,
因此申訴人 EZyou 至少應於文內加班費處註明「如需上班依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或是類似詞句,方能避免違反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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