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由:10/02 ibeebee □ [申訴] part-time板板主FeCer態度傲慢、執法過當
申訴人:ibeebee
被申訴人:FECer
申訴訴求:
1.板規七 隻字未提須寫完整地址,FECer仍以板規七將我劣文水桶。是否合理?
2.發文提示的文字說明,是否是隱藏板規?是否有效力?想請板務說明。
3.part-time板為何能列如此嚴苛的惡法當板規(或只是區區"發文提示")?
4.part-time板的板主是否只會判劣文加水桶兩週
5.PT BM板的管板都是PT的板主群,強烈質疑會有不公正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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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發回重審。板主群前來說明判決主文第五點。
2012.10.24 00:09 依據 #1GXi3Vfv (L_LifeJob) 更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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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綜觀劣退信件內容有以下一條:
劣文原因: 劣文退回(公司地址)[北部] 淡水家傳祕滷北新店徵多時段工讀
因此該篇文章的劣退原因乃根據發文格式內所訂定之條文予以懲處:
◎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897
以下請以中文詳列,違者劣退
因板主並非以板規七為由劣退,且發文格式已表明需「詳述」,
故板主要求使用者依格式填寫正確內容為合理作為,且為板主之職權範圍,
組務不會針對此點加以干涉。
但後續板主於文章屍體後方加註板規七,讓使用者感到混亂,
確是不對之處,板主應當檢討並改進。
二、板規者,看板之規定也。
組務並未強制一板之板規須以固定方式呈現,
唯須「清楚」、「明瞭」且「公之於眾」,
而發文格式是固定且所有人皆能清楚看見的,故確實具有板規效力。
三、看板之板規訂立為各板之自治權,根據 #1348aPLp (SYSOP)
8/27 okcool □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第一條(看板文章管理權)及第九條(制定板規權)皆賦予板主此項權力。
而組務被賦予之權利僅止於監督,並未包含插手介入制定板規之權利。
四、第四個問題之回答同上,組務對於看板事務最多就是「監督」和「勸說」,
非緊急狀況則無法插手看板事務,因此這項問題組務無法插手,
除非狀況已經失控且相當嚴重緊急。
五、不合理。
投訴板主 FECer 之文章應由另兩位板主提出正式回應,
若由板主 FECer 做出回應且另兩位板主沒有提出其他說明,
則 Part-timeBM 之申訴則視為「未完成」或「未受理」。
請 Part-time 板板主群迅速前來說明為何沒有由其他板主受理申訴案。
六、綜觀此案癥結點,在於 「請由縣/市/區名填起」 此一項目。
在我的認知裡,「/」的意思相當於「或」,
因此本句的意思應該是解讀為「請由縣 或 市 或 區名填起」,
嚴格說起來申訴人 ibeebee 的填法是正確的,
板規用詞不明確為板主之過失,除迅速改正之外亦須解除此項劣文。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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