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ulkcs:既然你檢舉了 我就不檢舉了 關於indi版友洗版 我有寄信給 05/21 19:07
→ mulkcs:版主檢舉 版主沒回應 處理是要大家把文章刪掉而已 05/21 19:08
→ mulkcs:如果你有要用到我檢舉的證據 你再跟我拿吧 05/21 19:08
→ kalen: WIC 送給你們吧~ 你們不懂 WIC 的心酸要鬧板 就送給你們吧~ 05/21 19:36
→ kalen: 損失的是誰? 反正不是長期在板上經營且付出的人~ (攤手) 05/21 19:37
→ deva:送給你們。因為我看不懂你們兩位那麼熱心拔除版主動作.就醬. 05/21 19:38
→ OutOfHome:我會請你做證的 05/21 20:03
→ deva:不會替你做證。相反你答辯千島湖,我有看到,沒有留POST. 05/21 20:06
→ deva:但我是人證。拿別人請求的事,開玩笑一點不好笑. 05/21 20:06
→ OutOfHome:人證 ? 你的身分證ID先留下來好了 等檢察官傳你吧 05/21 20:30
推 bobobian:可是最近檢查官都很忙耶......怎麼辦? 05/21 20:40
→ deva:哈哈哈,我看懂我在跟誰說話了。原來如此~~OOH你慢慢玩吧. 05/21 20:51
→ winniemi:WIC就送給你們吧 請慢用 05/21 21:40
推 longbow2:已受理。 05/21 22:47
基本上deva打算針對"[申訴] 不服WorkInChina 板neoikki判決"做證
但是OutOfHome網友先是要求別人留下身分證ID
接著又放話"等檢察官傳"
可否請組務說明,
1.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會受到檢察官傳喚?
2.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要提出身分證ID?
特別是在這個申訴案的同時,OOH自己卻也請c0c0ning、mulkcs來做證
並且已經獲得組務同意允可
可否請組務說明,
3. OOH這種自己可以請證人,卻暗示別人不要幫板主做證的做法,組務允許嗎?
非常感謝!
希望可以在本組務板獲得【做證時不需恐懼】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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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71.7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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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va (哇系歹丸狼)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OutOfHome網友在本版推文不當
時間: Sat May 23 16:15:26 2009
我有看過某板友那篇請求之 ooh 推文,才表示願做證有其事。
ooh 在推文回我身份證id和檢察官。其意不言而諭。
因我不喜在板上爭執筆戰。再者 ooh有自已價值觀與說詞。多言無益。
請組務幫忙釐清 isaacc 提出3個論點。感恩~~
註:ooh今天有私下發信給我,對推文補充解釋。對其解釋,我無任何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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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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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utOfHome (心湖已為傷痛平)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OutOfHome網友在本版推文不當
時間: Sat May 23 17:16:15 2009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你檢舉我 結果裡面是在釐清版規
可不可以請問一下 標題跟內文的關係為何 或者 你檢舉我違反版規哪一條??
我真的不懂你的邏輯.....
: 申訴人ID:isaacc
: 申訴對象:OutOfHome
: 請求小組長協助:釐清板規
: 案件事實:
: OOH網友於本版文章代碼(AID): #1A5JJEXN (L_LifeJob)文中
: 對於deva網友出現下列推文
: → OutOfHome:人證 ? 你的身分證ID先留下來好了 等檢察官傳你吧 05/21 20:30
: 基本上deva打算針對"[申訴] 不服WorkInChina 板neoikki判決"做證
: 但是OutOfHome網友先是要求別人留下身分證ID
: 接著又放話"等檢察官傳"
: 可否請組務說明,
: 1.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會受到檢察官傳喚?
並不會 除非有違法 由受損害人報案提出告訴後 自願出庭作證才會
: 2.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要提出身分證ID?
並不需要 除非你要出庭當證人
: 特別是在這個申訴案的同時,OOH自己卻也請c0c0ning、mulkcs來做證
: 並且已經獲得組務同意允可
: 可否請組務說明,
我請求兩位提出相關事證 並不是人證
: 3. OOH這種自己可以請證人,卻暗示別人不要幫板主做證的做法,組務允許嗎?
我並沒有暗示別人不要幫版主做證 既然事件發生到現在版主不請deva作證
那我請好了 請deva提出相關證據
另外 我從來沒聽過一般證人可以不用出庭
就算到法院 版主要deva當人證 也是要出庭 也是要傳喚
: 非常感謝!
: 希望可以在本組務板獲得【做證時不需恐懼】的自由...
本來想說懶的來了 所以私下與deva解說 結果deva對本人解釋無任何看法...
所以還是需要公開解釋 以下為本人對deva之說明信件
不想去戰了 在這邊跟你解釋一下我的想法
我的話講的太快了 可能造成溝通上的障礙
在我的認知 BBS是文字 一切都是以文字為主
BBS都是講求文字證據的
加上BBS認證機制與自然人及法人認證機制相較起來非常簡單
所以 人證 我覺得並沒有用 我認為那是現實出庭才會需要
所以如果你一定要當人證 要當證人 請於現實法庭內當 那才有法律效益
所以我才說留下你的身分ID 等檢察官傳喚吧
在BBS當人證 而且你無法提出相關證據 一點都沒用
並不是說這件事會上到法院去的意思
就這樣摟 希望有平復你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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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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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5.170.8
推 isaacc:說真的,我是詢問群組長,OOH網友你是群組長嗎? 05/23 17:36
推 mulkcs: 小 小 XD 05/23 18:41
推 YTDoctor:說真的 1F如果只是單純詢問小組長可以私下寄信 05/23 19:02
→ YTDoctor:既然在公開版面用"檢舉"當標題 那被檢舉人應該可以發言吧 05/23 19:03
→ YTDoctor:因為被檢舉人也是當事人之ㄧ啊 05/2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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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OutOfHome網友在本版推文不當
時間: Sat May 23 23:47:29 2009
: 1.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會受到檢察官傳喚?
: 2.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要提出身分證ID?
: 特別是在這個申訴案的同時,OOH自己卻也請c0c0ning、mulkcs來做證
: 並且已經獲得組務同意允可
: 可否請組務說明,
: 3. OOH這種自己可以請證人,卻暗示別人不要幫板主做證的做法,組務允許嗎?
: 非常感謝!
: 希望可以在本組務板獲得【做證時不需恐懼】的自由...
其實,
跟處理小組內案件的事情無關的,
問我並不準。
我就我所知道的說明如下:
如果檢察官是真的要偵辦一個案件,
1.
若要傳喚一位使用者,
必須先知道這位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否則傳票無法送達。
站方的部分,就我所知,
是在收到檢察官來的公文後,
才會將帳號的資料提供,
否則不會主動提供。
如果檢察官認為一位使用者應該要出庭作證,
那麼其實沒甚麼自願不自願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 176-1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在本板說要自願作證之類的東西,
應該只是檢察官的參考,
檢察官認為誰該作證,
會依情事認定。
至於一位使用者已經在 PTT 上說要作證,
要自願作證,
檢察官或法官看到了,
要不要傳喚是檢察官(或法官)來認定。
就算沒說要自願作證的,
被檢察官傳喚作證人的話依法也是得出庭。
2.
檢察官會有辦法,
知道在 PTT 站上的某使用者真實身分為何,
無論發文站方,
或用其他電子資訊偵察方法,
檢察官總是會設法調查得知。
身分、ID 這些東西,
檢察官應該是調查的到,
使用者在程序中,要確定身分時有時會用的到。
3.
在組務審查網路言論的案件,
板主與申訴方都可以申請相關使用者發文討論。
申訴人的這番話,
其實不影響板主想申請他人作證的權利。
目前組務的判定,
申訴人尚無嚴重影響作證的情況。
若情事嚴重,
組務在發現時會加以阻止,
甚至以鬧板來處置。
而且如此言論,
對於組務決定案件結果會有反效果。
其實,
組務這邊只是組務方面的認知,
若使用者想知道站方面對檢察系統調查案件的對應方式,
應該向站方詢問,
才有精確的答案。
職場甘苦談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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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41.231
推 isaacc:非常謝謝小組長的回應。我想您回應三的部分已經讓我釋疑。 05/23 23:49
→ isaacc:至於一/二,我自己常配合協同檢調單位辦案,流程還算清楚 05/23 23:50
→ isaacc:我只是被OOH網友誤導,以為"在本版做證"都要提供身分證ID 05/23 23:51
→ isaacc:而且可能被檢察官傳喚(早期站務人員多位具有司法官身分) 05/23 23:51
→ isaacc:小組長這篇很詳盡的解釋,讓許多網友都放心了吧。謝謝。 05/23 23:52
推 OutOfHome:謝謝小組長專業的回應 我覺得我說的很多人聽不下去 06/12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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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obian (你真是個洨白癡!)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OutOfHome網友在本版推文不當
時間: Sun May 24 11:40:45 2009
這位Out先生日前已基於某些原因希望請辭版主一職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當過板主"的事實
而且在有人願意接手之前
他"仍然是"版主
而身為一個版主
卻四處做亂
推文亂版
連其他群組看版亦是如此
我不需特別舉證
因為他已經留下了許多證據在此
尚請小組長善做處置
※ 引述《OutOfHome (心湖已為傷痛平)》之銘言:
: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你檢舉我 結果裡面是在釐清版規
: 可不可以請問一下 標題跟內文的關係為何 或者 你檢舉我違反版規哪一條??
: 我真的不懂你的邏輯.....
: : 申訴人ID:isaacc
: : 申訴對象:OutOfHome
: : 請求小組長協助:釐清板規
: : 案件事實:
: : OOH網友於本版文章代碼(AID): #1A5JJEXN (L_LifeJob)文中
: : 對於deva網友出現下列推文
: : → OutOfHome:人證 ? 你的身分證ID先留下來好了 等檢察官傳你吧 05/21 20:30
: : 基本上deva打算針對"[申訴] 不服WorkInChina 板neoikki判決"做證
: : 但是OutOfHome網友先是要求別人留下身分證ID
: : 接著又放話"等檢察官傳"
: : 可否請組務說明,
: : 1.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會受到檢察官傳喚?
: 並不會 除非有違法 由受損害人報案提出告訴後 自願出庭作證才會
: : 2. 在本版自願做證是否要提出身分證ID?
: 並不需要 除非你要出庭當證人
: : 特別是在這個申訴案的同時,OOH自己卻也請c0c0ning、mulkcs來做證
: : 並且已經獲得組務同意允可
: : 可否請組務說明,
: 我請求兩位提出相關事證 並不是人證
: : 3. OOH這種自己可以請證人,卻暗示別人不要幫板主做證的做法,組務允許嗎?
: 我並沒有暗示別人不要幫版主做證 既然事件發生到現在版主不請deva作證
: 那我請好了 請deva提出相關證據
: 另外 我從來沒聽過一般證人可以不用出庭
: 就算到法院 版主要deva當人證 也是要出庭 也是要傳喚
: : 非常感謝!
: : 希望可以在本組務板獲得【做證時不需恐懼】的自由...
: 本來想說懶的來了 所以私下與deva解說 結果deva對本人解釋無任何看法...
: 所以還是需要公開解釋 以下為本人對deva之說明信件
: 不想去戰了 在這邊跟你解釋一下我的想法
: 我的話講的太快了 可能造成溝通上的障礙
: 在我的認知 BBS是文字 一切都是以文字為主
: BBS都是講求文字證據的
: 加上BBS認證機制與自然人及法人認證機制相較起來非常簡單
: 所以 人證 我覺得並沒有用 我認為那是現實出庭才會需要
: 所以如果你一定要當人證 要當證人 請於現實法庭內當 那才有法律效益
: 所以我才說留下你的身分ID 等檢察官傳喚吧
: 在BBS當人證 而且你無法提出相關證據 一點都沒用
: 並不是說這件事會上到法院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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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77.140.74
推 longbow2:已閱讀。 05/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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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OutOfHome網友在本版推文不當
時間: Sun May 24 17:45:17 2009
檢舉案我知道了,
可以不用再發文了。
大陸工作板案件審理結束後再一併處理說明。
除了被檢舉人可再發一次文作解釋外(亦可不發),
其他使用者不要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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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41.231
推 isaacc:謝謝小組長。您辛苦了。 05/2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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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公告] outofhome 檢舉案
時間: Mon May 25 08:35:17 2009
不予處分。
組務板是討論組務與板務的地方,
若限制等同於其於本組 52 個看板的使用上,
都會有若干程度的不方便。
組務審查被檢舉人於本板申訴的言論,
雖對大陸工作板造成困擾,
但其發言尚未違反組務板現行板規。
組務認為,
前判決發交大陸工作板處分已足夠,
組務板的部分目前仍維持被檢舉人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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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36.141
推 isaacc:連同組務對此檢舉案前兩篇(719/721)的說明,已經非常完整 05/26 06:12
→ isaacc:感謝組務的說明。謝謝。 05/26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