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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決僅以申訴人之申訴重點, 版主公開信件內容作為判決依據, 今天申訴人以此重點申訴, 所以我認為版主並未達到違規標準。 倘若今天申訴人重點為檢舉身分遭洩漏, 則判決立場自然有所不同。 也由於保護檢舉人之身分,也已發出本討論文章原文, 向版主提出建議,並已私下強調要求作出改善。 至於我的職業,基本上跟法律毫無相關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