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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JnI2la- ] 作者: P55555 (大仁)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公告] 時間: Tue Jul 15 20:38:03 2014 ●26819 m 1 7/14 P55555 □ [公告] 違規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JmhPxfF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違規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269627.A.A4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82 Ptt幣 │ └─────────────────────────────────────┘ 1.
always0410:其他的我都想推板主 唯獨(1)為什麼可以指定板主07/14 07:41
always0410:指定跟板主同意的用意在哪????07/14 07:41
always0410:違反板規就違反板規,沒違反就沒違反,還可以指定???07/14 07:42
always0410:只要跟板主連絡過都可以挑是嗎??這個板是這樣運作的??07/14 07:44
always0410:"同意這個決定"跟"被連絡"的板主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07/14 07:45
q135q135:板主這樣管板顯然是有問題的 07/15 01:45
說明如下: (1) 本人於 7/13 00:51 寄信予 NathanQ, 信內內容「你好,請協助鎖文,心得很少,和mj被討論哪篇。目前我無電腦可使用」 因本人無電腦使用,手機法無執行板主指令, 所以請NathanQ協助管板,幫忙鎖文。 (2) 7/13 00:51 至 7/13 23:30 之間已經寄信給NathanQ協助管板,幫忙鎖文。 但是遲未看到NathanQ有所做為,鎖文或是進行公告。 於是本人7/13 約22:00左右取得電腦使用並針對以下文章進行處理: 3 s51 7/10 GigiBuffon □ [閒聊] 今年考後是不是板上比較不熱啊 26783 !44 7/12 WeiShouBou □ [閒聊] 最近國考板上的酸人歪風 26800 !30 7/13 senterla1 □ [情報] 關於前國考版版主MJdavid 詳細處理水桶名單,請洽公告查閱。 (3) 針對senterla1之暫緩水桶案, 本人於7/13 23:30處理前向senterla1連絡,告知其文章違反板規。 senterla1於 7/13 23:38回函表示: --------------------------------------------------------- 這部分有先跟正版主NathaQ討論過 可否等她裁示之後再說,謝謝 --------------------------------------------------------- 經信件來往,本人要求senterla1出示與NathaQ板主聯絡過的信件 確認senterla1已與NathaQ連繫,並由NathaQ處理中。 (4) NathaQ於7/14 00:38寄信給我本人,其信件內容表示「已經回信給sentalal」 因此考量NathaQ板主已經優先本人處理senterla1是否違規一案, NathaQ與senterla1已經在進行溝通, 基於專案專人處理原則,且避免侵害NathaQ板主的管理板務權限, 因此當然要同意senterla1之要求,關於senterla1的是否違規一案由NathaQ處理。 (5) 本人也同時將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的證據轉寄給NathaQ板主, 至於NathaQ板主到目前為止過了一天多, 未有任何處理動作和說明,也未向本人表示拒絕處理的意思。 由於NathaQ板主著重溝通,本人尊重NathaQ板主的處理速度, 若板友認為處理案件的速度可以加快, 本人會將此說明寄予NathaQ板主,請NathaQ板主加速處理板務。 (6) 以上說明,若有不詳細處或是有問題者可提出。 大致而言就是說明這屬板務間的分工, 若板友認為本人的處置不當,可來信討論並持之申訴。 2.
aldam:指定管轄是真的有點扯,判了就判了還可以換人處理 07/14 22:27
aldam:以後上法院的時候我也要指定法官 07/14 22:28
針對板友您的「指定管轄」意見,上述第1點已說明, 非屬「指定管轄」,是該案本來就是NathaQ板主在處理當中, 本人不宜介入處理。 經檢視本人用詞「由NathanQ承接處理」,具有「指定管轄」的意思 為本人用詞上的錯誤,造成板友的誤解和困擾,實為抱歉。 已修正為「由NathanQ處理」。 3. 以上說明,若有問題可直接回公告或是推文提出, 板務處理有不當之處,請多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15.1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Judicial5566:我還真想問什麼情況下會有人預料到自己要被水桶了 07/15 20:58
Judicial5566:然後先寄信跟板主討論的 07/15 20:58
本人猜測應該是NathanQ寄信連絡的吧!?他的做法是這樣,我覺得很不錯唷 所以,我在處理時,也有先跟senterla1連絡溝通,本人認為這並無不當之處。
Judicial5566:然後專案專人處理又是什麼東西??違反板規就違反板規 07/15 21:00
Judicial5566:兩個板主還有分那個ID歸誰管~~~~ 07/15 21:01
如果 NathanQ從頭到尾就沒有處理該案,我公告基本是都打好了! 所以senterla1有無違反板規的事實, 基於NathanQ已經處理中,當然由NathanQ認定為洽當。 此為板務分工的問題, 若認為板務不該如此分工, 可來信討論並持之申訴。
MJdavid:那為何處分我的時候沒先跟我溝通? 07/15 21:08
MJdavid:那同公告被處分使用者 板主都溝通過嗎? 07/15 21:11
您好,目前採取處分後,陳述意見。 處分前給予陳述意見,有一定程度執行上的困難, 所以,處分前要不要與板友溝通,端看板主個人的決定, 即使處分前沒有與你溝通亦無違反板規規定。 若您覺得板務處理有問題,可來信討論並持之申訴。
MJdavid:你還是先把26880篇#1JnFW6pJ M起來吧 那篇對板友很重要 07/15 21:12
目前m文僅針對心得文、分享文與國家考試有關的文章才會保留。
Judicial5566:我想問你是怎麼決定跟S溝通而不跟其他人溝通?? 07/15 21:21
Judicial5566:莫非S身上散發出什麼尊貴不凡的氣息?? 07/15 21:21
(1)當時senterla1在線上。 (2)了解NathanQ是否已經處理當中。
MJdavid:S的存証信函很有名 07/15 21:22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1:31:39
MJdavid:怎麼會不重要?有多少人是因為在國考板發文、推文留下了ID 07/15 21:32
MJdavid:被特定有心人士寄信 將來還是會有新進的人來到國考板 07/15 21:32
MJdavid:是想讓多少人被釣中誤觸法網? 07/15 21:34
已說明。
KDDKDD:既然已由另一名板主處理 公告幹麻還打出來送水桶= = 07/15 21:38
KDDKDD:等確定後再公告才對吧!! 07/15 21:39
(1)本人認為負有說明的義務,處理到什麼樣的程度,列在公告內並無不當之處。 (2)並無送senterla1水桶之情事,請詳細閱讀公告後,再行發言評論。 (3)僅說明senterla1文章是否違規的判斷,由NathanQ處理中, 若無此說明,板友是否會因此詢問並質疑板務未處理? (4)對此,本人認為列於公告,並無不當。本人尊重你的建議,但不予以採納。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1:49:27
MagicJohnson:可以接受的處理方法 給推 但你對S明明就有下30天水桶 07/15 22:53
MagicJohnson:所以暫緩不是? 而且既然已經要讓他處理 是否就不該 07/15 22:55
MagicJohnson:公開你的心證 以免影響N的決定 07/15 22:55
MagicJohnson:也避免版主間意見不同讓版友看出來 呵 07/15 22:56
板主間的職權各自獨立行使, 本人認為NathanQ對於板規規定應具有一定熟悉度, 不至於會受本人影響心證, 縱NathanQ做出與本人不同之判決, 本人亦不會覺得有不妥之處,亦會尊重之。 若NathanQ參酌本人之意見做成判決,亦無不妥。 因判決係由NathanQ所做,參酌他人意見與否或心證受影響與否, 均由NathanQ自行負責。如同我也是! 感謝你的建議。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3:08:14
a9301040:很怪,雖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一下陳述意見在處分前 07/15 23:11
a9301040:一下又在處分後,搞不懂正確是怎樣 07/15 23:11
a9301040:就行政法來看,這行政處分具有瑕疵 07/15 23:12
a9301040:當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平等原則應該也算普是價值 07/15 23:13
always0410: 07/15 23:13
a9301040:以當事人是否在線上做為分類標準,是否恣意? 07/15 23:14
a9301040:如果當事人在線上卻隱身,即影響其權益?PTT似乎沒說隱身 07/15 23:15
a9301040:權益就被忽略~~~供參考~~~ 07/15 23:15
原則上 採取處分後,陳述意見。例外會於處分前,給予陳述。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3:30:31
Judicial5566:26880被m囉 07/16 00:01
Judicial5566:誰m的? 07/16 00:0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udicial5566 (122.118.244.26), 07/16/2014 16: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