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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一、分工之態樣: : (一)垂直分工: : 於相同管理內容中,因階級、權限等區別之分工。例如內政部長制定政策方向, : 其下轄各階層人員擬定、執行政策內容。 : (二)水平分工: : 同階層組織或人員間,區分不同事務屬性內容之分工。 : 如國防部負責軍事國防,勞動部負責勞工事務。 : 板主間當然無垂直分工之可能,若欲為水平分工,則應區分事務內容,諸如將板規 : 修訂工作交一板主,對違規之認定執行委由他板主;或一板主負責維持看板秩序,另 : 一板主整理看板文章。如欲對相同受理檢舉之事務強加分工,那麼就只能以被檢舉 : 人或檢舉人作區別,例如將A~M開頭之帳號由一板主處理,其他字母開頭之帳號由 : 另一板主處理;又或者將板規前幾條以前與其後割裂分交不同板主處理。茍真係如 : 此,應先公告說明,方不致使看板使用者無所適從。 ┌─────────────────────────────────────┐ │ 文章代碼(AID):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3 Ptt幣 │ └─────────────────────────────────────┘ ● 237 m 2 8/27 okcool □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 根據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內,對於板主的責任、權限、均有明確規定 每一位板主均可以獨立行使。 2.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理違規文章,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使用另何一條板規,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與A~Z開頭的帳號,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收錄精華區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處水桶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公告 任何一位板主均可以執行身為板主的權限,既沒有特別公告,當然就沒有特別限制。 3. 您的建議非常好,但依照現行國考板而行,沒有如此公告的必要。 若您堅持需要如此公告,可以來信向本人討論。 : 二、本人未曾有指定板主處理之意見,自始至終程序標的皆係「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 若P55555執意以「不得指定板主」為抗辯,試問,閣下指定交由N板處理,豈非矛盾?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處理過程說明如下: senterla1來信表示,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即由本人處理,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3.追蹤成效: NathanQ業已公告其判決內容,本人也持續追蹤案件處理過程,難謂本人無處理: ─────────────────────────────────────┐ │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8 Ptt幣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以下轉錄信件: ┌─────────────────────────────────────┐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 三、交由他人處理可謂有處理邪?私以為不屬之,若然,則彼此互相交代,P交給N,當詢 : 問N時,N又說要交給P,如此循環,置檢舉人之權益何在?若認為P交給N後N不得再交 : 給P,否則可認定為不處理,那麼為何P交給N算是有處理? 當有此情況,你就可以來組務申訴本人P55555和NathanQ拒絕處理, 檢舉人的權益雖受損害,亦有救濟之管道。 唯,您的案件並無你上述之情況!!! 而本人亦表示若NathanQ拒絕處理,本人將自行處理, 本人自始至終從未拒絕處理,貴端指控內容,本人認為所控無據。 : 四、處理結果應於板面說明或回覆檢舉人,信件往來沒人看得見。 1. 因對於該案係由NathanQ判決處理公告, 建議你向NathanQ去函建議,若NathanQ拒絕公告說明, 為了救濟您的權益受損,您可至組務申訴NathanQ。 2. 本人亦會將此篇轉寄予NathanQ,請NathanQ公開說明。 3. 業已通知 ┌─────────────────────────────────────┐ │ 文章代碼(AID): #1JnxIyt2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請公開說明?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96860.A.DC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2980 + 7/17 P55555 轉 (NathanQ) 請公開說明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10.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96784.A.D69.html ※ 編輯: P55555 (114.40.110.34), 07/17/2014 19: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