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301040:很怪,雖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一下陳述意見在處分前 07/15 23:11
→ a9301040:一下又在處分後,搞不懂正確是怎樣07/15 23:11
→ a9301040:就行政法來看,這行政處分具有瑕疵 07/15 23:12
→ a9301040:當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平等原則應該也算普是價值07/15 23:13
→ a9301040:以當事人是否在線上做為分類標準,是否恣意?07/15 23:14
→ a9301040:如果當事人在線上卻隱身,即影響其權益?PTT似乎沒說隱身07/15 23:15
→ a9301040:權益就被忽略~~~供參考~~~ 07/15 23:15
版主P55555:原則上 採取處分後,陳述意見。例外會於處分前,給予陳述。
3、惟查,如原則為事後給予陳述意見,為何senterla1在水桶前發信向P55555
表示「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乃就於程序事項對於其他被水桶處分之人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卻獨厚於senterla1,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即有瑕疵。
4、程序瑕疵並衍生版主管轄權(分案)爭議。
5、另查,是否事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版主P55555所述,
係依「當事人是否在線上」作為分類標準,惟版主P55555是否確認
其他當事人是否在線上?是否使用隱身術?該標準流於恣意,且是否在線上
與是否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無手段目的間之關聯,對於特定當事人
給予特別優惠,處分顯屬不當。
證據附如下列:
┌─────────────────────────────────────┐
│ 文章代碼(AID): #1JnI2la-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關於 senterla1暫?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44 Ptt幣 │
└─────────────────────────────────────┘
→ Judicial5566:我想問你是怎麼決定跟S溝通而不跟其他人溝通??07/15 21:21
→ Judicial5566:莫非S身上散發出什麼尊貴不凡的氣息??07/15 21:21
版主P55555:
(1)當時senterla1在線上。
(2)了解NathanQ是否已經處理當中。
6、其餘申訴意見回覆如下列: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 時間: Wed Jul 16 17:43:52 2014
: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 申訴人:Judicial5566
: : 被申訴人:P55555
: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 判決內容:
: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發文者修改,認發文者違反該看板
: : 「二、發文規則:(一)基本發文規範:5.禁止修改、刪除他人推文。」之規定,經去信
: : P55555檢舉。豈知P55555竟表示該發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處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 申訴訴求:
: : 1.小組長應糾正P55555。
: : 2.P55555應依自己所訂規定內容對senterla1做出處分。
: : 申訴理由:
: : 1.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板主權力義務規
: : 範一、責任(1))。
: : 2.P55555自收受檢舉後,每日尚能發上站公告,顯非有不能處理之事由,不應擅自移交受
: : 檢舉之案件。P55555稱senterla1之檢舉案已由N板處理中,故一併將本人檢舉案移交,
: : 不知其究係基於何理由將本人之檢舉與他人之檢舉併為處理,又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 與本人之檢舉併由P55555處理?P55555之回信與檢舉內容絲毫無涉,與未處理同。
:
:
:
: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
: 說明如下:senterla1來信表示,
:
: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
如無優惠特定人,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
何來知悉另一版主NathanQ處理中?
另,版主P5555如何知悉其他受水桶處分,另一版主NathanQ沒有處理中?
如依版主P5555所言「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理當先行水桶,
俟當事人陳述意見、申請暫時停權處分暫停,再行處理,
方顯示「板主職權獨立行使」。
:
: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
:
: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 即由本人處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
: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
:
:
: 3.
: 既是檢舉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處理,此屬板務分工的範疇,
: 若國考板只有一位板主,當然無從選擇起,
: 但是國考板目前有兩位板主,板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嗎?當然PTT非現實社會,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處理檢舉案的行為,
: 本人認為尚屬不合理。
:
兩位版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按此案處理之先例,是否未來國考版人人(含受處分人)
均可指定由NathanQ處理水桶案件,此舉是否架空版主P55555之權限
爰就此推論,版主P55555未依版規執行版務,稱為版務分工
實則架空自己權限,是否為合適之舉?
:
:
: 4.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68 Ptt幣 │
: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
: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
: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
: 以下轉錄信件: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
:
:
: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
:
: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
:
: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係本人回覆給Judicial5566,告知檢舉案轉移給NathanQ處理,
: 並非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做溝通。
:
: (3)Judicial5566 若不滿本人回覆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應主動覆函跟本人討論「senterla1的檢舉案,本人為什麼不處理?」
:
: 隨後附上的證據亦為國考版的文章,
: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進行溝通,
: 而國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說明「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信件。
:
:
:
: 因此,本人認為Judicial5566根本未與本人信件討論溝通,即申訴;
: 此申訴案未附「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應為程序不符。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15.134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3836.A.0B1.html
: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6/2014 18:03:12
: 推 smart1988:本案程序符合,受理之。 07/16 21:23
:
: 請問小組長哪裡程序符合,請說明好嗎?
: Judicial5566並未針對該申訴案主旨與本人討論,
: 而隨便拿一封信就來申訴,這樣算程序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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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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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文章代碼(AID): #1JnhhCL6 (L_LifePlan) [ptt.cc] Fw: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32876.A.546.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2976 + 7/17 P55555 轉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
:
:
: 1.NathanQ已做出決定,本人給予尊重,
: 並無權干涉判決內容,請Judicial5566自行決定是否申訴。
:
: → Judicial5566:senterla1怎麼會預先知道我檢舉他而跟N溝通??? 07/17 00:07
: → Judicial5566:就算有也水桶應亦與本人檢舉無關~~既然板主權限相同 07/17 00:08
:
: 2.senterla1並無預知Judicial5566您會檢舉他,而與NathanQ溝通,
: 建議你可以去信詢問NathanQ事情經過。
:
: → Judicial5566:有什麼強烈理由你要讓渡處理權? 07/17 00:09
: → Judicial5566:既然兩個板主都能處理,為什麼你要使用者另向他板主 07/17 00:10
: → Judicial5566:再發一次信?你要這樣分,可不可以先表明哪些ID歸哪 07/17 00:11
: → Judicial5566:些板主管,這樣大家以後才不會又寄錯。 07/17 00:12
: → Judicial5566:既然兩個都有受理權,那我寄給你就已發生效力,你說 07/17 00:14
: → Judicial5566:你要不就認定後做出處分或不處分,丟給別人算有處理? 07/17 00:15
: → Judicial5566:就算你丟給N也不是要求使用者自己追進度吧..... 07/17 00:16
:
: 3.
: 既是檢舉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處理,此屬板務分工的範疇,
: 若國考板只有一位板主,當然無從選擇起,
: 但是國考板目前有兩位板主,板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嗎?當然PTT非現實社會,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處理檢舉案的行為,
: 本人認為尚屬不合理。
:
:
: 4.
: 假設你把檢舉案件寄給NathanQ,
: NathanQ持理由向本人表示不願意處理、沒時間處理、無法判斷、其他,
: 委託本人處理檢舉案,本人當然亦會接受處理之。
:
: 即使,您指定特定板主處理,亦不影響板主間的分工運作。
:
:
: 5.
: 本人將檢舉案轉移給NathanQ後,持續追蹤檢舉案進度,
: 對於檢舉者Judicial5566並非已要求的角度,請檢舉者自行追進度,
: 而是建議您,如果對於檢舉案很在意,可以自行追進度,
: 倘若不在意的話,可靜待判決決定出來。
:
: 而證據證明,本人得確持續追蹤您的檢舉案進度,NathanQ也做出決定了。
版主各自心證不同,對於違規成立與否、水桶刑度也不盡相同,
此為正常之事,惟NathanQ處理結果顯較P55555原訂刑度較輕,
是否其他被處分人均得請求NathanQ審理?
: 6.
: 建議Judicial5566可加強敘述,為什麼板務間不能分工?
版務當然可以分工,但為何其他受處分人不能選擇版主?
基於平等原則,是否所有當事人均得請求更換處分版主?
未來國考版類似案件是否採本案之水桶處分為先例?
當事人均得請求更換處分版主?
本人為申訴參加,並非希望水桶特定人或不水桶特定人,
而是在於這些事務之處理上,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為公平;
執法寬嚴不一與沒有制度是一樣的,建議版主在處理此類事務應注意
各該當事人之地位平等。
:
:
: ※ 編輯: P55555 (36.237.215.134), 07/17/2014 02:04:46
: 推 smart1988:針對信件效力部份,凡和申訴原案相關之板主溝通信件皆 07/17 12:43
: 推 smart1988:具效力,故本案可成。 07/17 12:43
: 推 smart1988:另請雙方勿互相攻訐,就事論事。 07/1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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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203.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92362.A.F0A.html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7/2014 18:19:57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7/2014 18: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