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gamel (賈不妙)》之銘言:
: 1.本人已於e-coupon板公告此違規發文處理方式, 認為應已結案
: 文章代碼(AID): #1GFBNOn0 (e-coupon)
「而之前違規未被我水桶, 是我疏失...」
板主自己都承認疏失了,請問板主要怎補償板友我?
不然按板主的做法,以後就都搞個疏失這招,就可以挖洞給板友跳水桶不是嗎?
「至於三個月前的違規有沒有必要再補水桶, 我傾向不再追究
原因是: 違規者在當下被水桶比較有警悌作用,
過了太久沒被抓到且沒有再違規, 再回頭水桶對違規者已沒有幫助.
若之後再違規, 我則會依情況追究及調整水桶期限..」
1.板主懈怠板務造成板友誤觸水桶,怎只處罰板友,板主自己沒事?
2.很遺憾,板主這麼寬恕板友P,結果8/28又再次觸犯板規,怎不見有所謂
「依情況追究及調整水桶期限」?
: 2.since2011 違規一案
: 違規明顯, 本應受罰. 水桶一個月是e-coupon每件違規基本處分之天數.
: 3.減輕水桶:
: 本人初上任時, 重新制定板規, 需要時間磨合, 故板規2.1中作出以下說明:
: 「D.懲罰原則:
: 基本款為水桶30天, 板主將視嚴重程度調整延長.
: 若誤觸板規並來信解釋, 板主將可適當減少.」
: a.因bbs操作不熟悉之違規
: b.基於分享而觸犯板規
: 於六月底前共計七次的減輕水桶,六次屬磨合期,板規需要宣導。一次違規者平常有
: 分享共用型折價券,本人長期鼓勵板友分享,故給于減輕水桶。
: 之後的水桶減輕申請,理由皆不夠充分,故未再給減輕任何水桶之情況。
: 本人不給于since2011減輕水桶, 仍基於
: a.since2011為e-coupon板長期代訂之發文者
: (交換文33篇, 代訂文25篇)
: b.since2011曾來信檢舉其他板友違規
: =>證明since2011應該要熟悉板規, 誤觸板規不成立
: 且未曾於e-coupon分享過任何折價券,故難以通融給于減輕水桶.
1.板規修正公告於3/26發布,直至6/10板友P的第五篇違規文出現,我已經有近三個月
受板主導引此舉動不屬違規,這件事板主不是都已承認自己疏忽?
2.我從未檢舉任何板友觸犯板規6.5.,板友P的五篇文我也沒檢舉,因為你的懈怠板務
已經讓我以為板友P根本沒觸犯板規。板主根本就是倒果為因。
3.「若誤觸板規並來信解釋, 板主將可適當減少.」該條板規未被修改前,不就代表磨
合期尚未結束?板主現在的說法根本就是在逃避自己懈怠板務的事實。否則如今板規
何必再做修改?難不成這就是所謂因人設事?以後板主就可以擅改板規入人於罪。
: 4.懈怠板務:
: [代訂][交換]分類用以區分折價券流通方式,代訂文限七天一篇,交換文限三天一篇
: 部分投機板友為規避板規,利用標題誤導板主處理板務。常見的有:
: a.標題符合規定, 但內文偷渡代訂/交易..行為
: b.利用修改內文, 使板主不易查察其違規
: c.修改標題及內文清空
: d.以推文方式偷渡違規
: 這些行為於板主每日巡察後才可能發生, 或是於板主巡察前早已完成違規事實刪文.
: 需要靠板友的檢舉,本次since2011的違規是由兩位板友的檢舉才得以發現。
: 一經板友的檢舉,本人於二日內完成查證及水桶公告,並無懈怠。
但板友我會誤觸板規是導因於板主的懈怠,怎板主都沒提?我已經關注該板規近
三個月,請問一般板友有如我這般長期?
: pcom之違規長期皆無人檢舉,本人於接獲since2011檢舉後,才發現違規事實久遠,
: 之後已不再發現違規情況,故認為其已明白板規。
: 直到8/28再度違規,發現後立即水桶。
1.事後證明板友P應該不明白自己觸犯板規,否則我前一日才被處以水桶,結果他隔日
隨即犯規,我想板友P應該不是位不聰明的板友。可見得板主懈怠板務,至少害我和
板友P觸犯板規。
2.板友P觸犯板規板規是累犯,怎也不見板主所謂「依情況追究及調整水桶期限」,再
證明板主無視板規、恣意妄為,處理板務偏袒特定板友。
: 5.本人明白板務不得過於偏袒、恣意、懈怠,故不給於since2011減輕水桶。
: ※ 引述《smart1988 (蒼穹的斯斯)》之銘言:
: : 請板主 gargamel 前來組務板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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