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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檢舉人ID:pognini 二.此檢舉案件相關資訊︰ (a)檢舉事件發生看板:Examination 國考板 (b)此案簡述: 被檢舉人國考板板主pognini,違反自訂之板規程序,未經公告程序 徑自刪除自己文章若干使用者之推文,顯有恣意處理板務之嫌。 (c)補充說明: 1.於國考板板面發表文章 #1GpIzM-D (Examination)□ [考題] 101地特刑 法、刑訴的擬答(當然是考完後啊)(附於証據附件006-01)。而該板使用 者Kay731、stamd125、chris211等人於該文章之推文,為被檢舉人以與 考試擬答無關的推文,請板友不要偏離本文主題為由刪除。其後使用者 stamd125再次推文抗議:那是否也可以請版主把跟"考試擬答"的無關部 份刪除呢,也離本文主題了..隨後又為被檢舉人刪除。相關使用者推文 被及刪除之歷程(附於証據附件006-01、02、03、04) 2.經檢舉人查看該板板規(附於証據附件006-05),其中第4條規定:違 反本規定之推(噓、引)文,經板務公告違規後,作者得從文章中將其刪除 。兩次刪除使用者推文都未經板務公告違規後,而徑自刪除,顯違反該 板板規之程序。 3.被檢舉人身為該板板主,卻恣意違反該板板規程序,請組長裁決。 三.此檢舉之證據︰(證據請以轉錄方式轉錄至本板。或註明文章代碼。) 相關証據隨後由檢舉人信箱轉錄至組務板面 四.檢舉依據︰ [公告] LifePlan組規 (修訂日期:2011/11/28)#1Cj09eGx (L_LifePlan) 板主懲戒 1.板主違反本組規、板主基本規範 或 處理板務過於偏袒、恣意、懈怠者, 依情節處以 警告一次 或 直接解除職務,嚴重者可限期剝奪於本小組擔任 板主之權。更嚴重者提報群組務板剝奪於本群組擔任板主之權。 2.板主於本板申訴案件中敗訴者,並非即符合前條懲處之要件及程度。 3.經小組判決而解除職務之板主,於解職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被解職板面之板主。 (請"逐點"敘明被檢舉者違反之相關ptt的規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4.62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2/18 23:44)
pognini:本板並無明文禁止作者刪除推文,站規也沒有 12/19 08:38
pognini:若公告違規就得懲處那三位板友,所以我沒有依板規刪文 12/19 08:40
pognini:而是以作者的身分刪除。你找到站規禁止作者自刪推文再說 12/19 08:40
檢舉人對被檢舉人回應做出說明,避免被檢舉人言論混淆視聽。說明如下: 1.被檢舉人回應言:『本板並無明文禁止作者刪除推文,站規也沒有』,站規是否 明定禁止作者刪除推文,檢舉人未查及是否有相關定;而國考板板規第4條第3項 中『違反本規定之推(噓、引)文,板務公告違規,作者從文章中將其刪除 。』明定作者刪除推文之規定,此畫蛇添足之舉致使被檢舉人說矛盾。 2.被檢舉人回應言:『若公告違規就得懲處那三位板友,所以我沒有依板規刪文』 被檢舉人已自承未依板規行事,足見其處理板務過於偏袒、恣意、懈怠等偏差。 本案對偏袒、懈怠等不做訴究,懇請組長明鑑。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2/19 13:15)
pognini:我是該文作者,若該文違規我就是受害者,有權利決定依板規 12/19 16:35
pognini:懲處違規人,或是基於作者權利、且板規未統一禁止,刪除與 12/19 16:36
pognini:文章主旨不符的推文,就這樣,你找到板規或站規規定禁止刪 12/19 16:37
pognini:推文的公告再來檢舉,不多說了 12/19 16:37
請被檢舉人勿再以跳針方式論述混淆視聽,本檢舉案重點在違反該板板規之 程序,不在刪除推文。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2/19 20:11)
pognini:更正:"站規"未統一規定禁止刪除推文 12/19 22:16
pognini:你知不知道甚麼叫程序選擇權? 我要用板規 12/19 22:19
pognini:還是作者編輯權刪除不當推文,站規沒禁止就是我的自由 12/19 22:20
pognini:就這樣,板友說越答辯你越high, 12/19 22:23
pognini:不做無謂之爭了,你找到站規or板規禁止自刪推文再說 12/19 22:24
國考板使用者眾,包含國家考試、就業考試等各類考試使用者,其中不乏多數無需 法學之考試,被檢舉人所言「程序選擇權」非廣泛為一般使用者所瞭解;若「程序 選擇權」適用於板規執行(檢舉人學藝不精,僅知此權利適用於民事訴訟中,是否 適用於板規執行,請組長教示。),被檢舉人明知此權利,卻定訂了無規範意義板 規限制了國考板眾多使用者,使一般使用者為板規所限制。且一般使用者未必然瞭 解此權限,被檢舉人完全未事先以公告方式使眾多使用者瞭解,直至被檢舉人在被 檢舉後才做在出此宣告,可見其私心自用,懇請組長明鑑。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2/20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