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rusa:關於第四段 你還是去看一下PttLaw z-1-2 對於組長權力義務08/05 22:15
→ larusa:的相關規定吧 你覺得群組組規能凌駕在站規之上嗎?08/05 22:16
→ larusa:站規明定板主任免權在小組長 生活群組組規訂定有板主時 新08/05 22:17
→ larusa:增板主要經所有板主同意 跟小組長依站規賦與的權力要求板主08/05 22:18
→ larusa:的產生依據一定程序根本沒有牴觸 你也知道國考板是大板08/05 22:20
→ larusa:讓有意願當板主的使用者先到看板發表一下政見 對看板有何壞08/05 22:21
→ larusa:處? s板主口口聲聲說依法行政 但你依了群組的規定 我也搬了08/05 22:22
→ larusa:站規出來給你看了 你還是認為小組長要你做於法不合的事08/05 22:23
→ larusa:我只好跟你說 請你依據最新公佈的申訴制度上訴至群組長08/05 22:23
→ larusa:這些都是依法行政喔 不是只有群組法規才是"法"吧08/05 22:24
推 larusa:你的第五段 還是請你看PttLaw z-1-208/05 22:26
→ larusa:第八段那一小行 站規在s板主眼中這麼不值錢?08/05 22:27
回復larusa大的文,就以現行站規、群規、組規與版規來說,就像是金字塔,
站規規定的籠統一直到版規但是較少,直到版規就規定的很細很多,這種層層
授權其實就像我國現行法律一樣。
舉個例子,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只是,如果今天
稅務機關做了行政行為,你有所不滿直接去訴願或訴訟,法院並不理會。因為
,我國尚有「訴願法」其中第一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於是,人民的對於行政行為,需要先經訴願才可訴訟,這是
法有明定程序即為如此。
但是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
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
機關。」於是,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
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故可知雖然憲法明訂人民有訴願和訴訟之權,但是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可以
規定若要訴訟需先經復查再訴願的程序。然而,若是法律已經規定如此,民眾
和法院就需要遵守如此程序。若民眾已完成復查、訴願程序,法院即無任何理
由拒絕行政訴訟之權力。
同理再來看群規,規定「組長有決定該小組內板主之任命與免職權,然需經過
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給予任命或免職之。」群規為上位法,組規為下位法,群
規授權組長「需經過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給予任命或免職之」而本組組規規定
「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此即為群規所說之一定之程序,如此組長就需遵守此程序,程序既經完成,
組長即無拒絕之權力。
larusa大你講的是憲法,但是我講的是訴願法,是不同層次法律。訴願法不得
違背憲法,就像是組規不得違背群規,但是真正制訂整個程序的是訴願法,所
以就必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執行。群規的規定僅是概括性授權,但是真正制訂程
序的是組規,組規既然規定程序,就必須執行。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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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使不敢走的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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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傻子一路向前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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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4.237
→ MohLih:你們講的憲法跟訴願法不能完全套用在批踢踢上呀 08/05 23:11
回MohLih 或許無法,但是上位法下位法的關係等法理,就是之所以有站規、群規
、組規、版規的原因,在法理上邏輯應該應該要一以貫之。
※ 編輯: sgacy 來自: 122.127.4.237 (08/05 23:18)
→ MohLih:基本上小組長的建議並無任何違反組規之處 請勿牽扯太多哩 08/05 23:11
推 tisen:kk表示: 若認為小組長不適任,可開罷免。 08/05 23:12
推 pointa:為何一個建議要寫個兩三篇反駁?除非有作賊心虛之嫌..... 08/05 23:23
→ sgacy:我沒有針對任何人 其實慢慢已經變成在討論法理了 08/05 23:27
推 tisen:公保法17條去翻一下 小組長都給你書面了 就去做啊 還懷疑啊? 08/05 23:31
→ yinson:你不想辦投票 就說明為什麼辦投票不妥呀! 08/05 23:32
→ yinson:上一篇末幾段 全部都是你的臆測 說那些有甚麼意義? 08/05 23:33
→ lbt:y大看板涉獵真廣(菸)~~ 一整個不相關…XD 08/06 00:57
→ yinson:XDD 08/06 01:11
→ HELFEME:雖然你寫的很好,但是你的立基點就不足了..你非機關、公務 08/06 09:58
→ HELFEME:員,何以用這些法令呢? 08/06 09:58
→ HELFEME:憲法、法律規定的東西,全體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但沒有 08/06 10:00
→ HELFEME:[執行]的權利,執行只有依法令授權才有的~ 08/06 10:00
→ HELFEME:倘以您回覆M大說法,那依民法第1條規定來說 08/06 10:02
→ HELFEME: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習慣還排在法理之前 08/06 10:02
→ HELFEME:各版在推新增版主之前都有投票的習慣,難道不是嗎? 08/06 10:03
→ HELFEME:我能了解S大心繫版上的民眾,又希望能盡快卸下版務的感受 08/06 10:04
→ HELFEME:但並不是這樣做,小組長就一定要遵守的~以上建議 08/0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