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 1.證據要直接轉信,貼上複製沒用,無法當證據,懶得等浪費時間,所以就先回覆了。
: : 2.本人已經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訴者「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 板規規定: 刪除文章為警告,你警告過了?
2.本人已經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訴者「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依照板規規定三、3.規定: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本人於選擇警告或水桶之時,具有裁量權。
: 還真是積極壓,前幾天沒看到版標寫勿自刪課業文,今天立馬全部補上?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490358.A.6AE.html
即便,今日未更改板標,亦不改國考板對於自刪課業文之態度,
因貴端對於自刪課業文毫無悔意,因此本人認為需要於板標在進行宣導,
為合理之板務管理之行為,足見本人管理板務之積極和認真。
若貴端對於本人更改板標之行為,認為有違反板務管理之情況,
可以跟本人溝通,若不滿意本人之答覆,建議申訴。
: 所以重犯就可以少罰30天?而不是一視同仁?那我也覺得你水桶我30天很長,
: 不利我使用Examination版!!!
: 講白點,從最後一封信就知道你有權判水桶,只要人家跪著求你你就解水桶?
: 這種裁量權根本無規則可言,那訂定板規幹嘛?你講了就是聖旨了呀!!!
對於板規如有不滿意,本人歡迎提出討論,
可廢除「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規定,
在未廢除前,不論任何板友,包括貴端,均應遵守。
該板規內有「具有相當之理由」之規定,本人裁量之情況,
均有提出相當之理由可供裁量之判斷,
毫無貴端所任意指控之「裁量權根本無規則可言」情況。
請申訴者憑藉實據提出申訴,
勿使用臆測、情緒性指控,企圖抹黑本人之公正。
: 再次強調,你所謂的積極是從我檢舉完之後我才看到版標跟公告,
: 之前只看到你在那邊判人生死!!!
(1)
發表文章於【 Examination 】 [國考] 勿 自刪課業文! 看板
種類:1.情報 2.補習 3.考題 4.心得 5.問題 6.閒聊 7.課業 8.贈送 (1-8或不選)
發文者P55555注意。 發文前應詳細閱讀板規,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2)
4.發文前應詳細閱讀置底板規,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根據以上兩個告示,於發文前,已經提醒貴端應注意板規規定,
且板規明白告示「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貴端毫無理由,徒言狡辯不知板規規定,
縱不知板規規定,亦應受板規規範,貴端之陳述難以成為申訴之理由。
: 那請你就不要在那邊說話鬼打牆,明明我一開始就是很客氣在詢問你
: 你卻在那邊誘導我要跪下來求你原諒,最後還挑釁說要申訴就快去!!!
: 這種傲慢的態度也不是第一次,
: 從其他版的申訴案件就可以知道這不是第一次發生,望請版務能杜絕這種濫權行為
: 謝謝
(1)本人並無在信中要求貴端需跪下來求我,請勿使用自己臆測之說詞,任意指控本人。
(2)根據過往之前例,倘有違規者來信說明原委,對於所犯之違規卻有悔意,
而非徒言狡辯,爭執板規和水桶天數云云者。
本人均要求違規者 a.將板規重新閱讀一遍後寄給我 b具結保證不再違反板規,
達成以上條件,均可解除水桶。
其目的為期望違規者熟悉板規,不再違反板規,
刑罰首重教誨,倘水桶過後,違規者依舊不覺得有錯,而屢屢違規,
此情況絕非本板所樂見。
因此本人採此作法,目的良善,應為廣為宣導,為PTT個板面之典範、標竿,
絕非為貴端口中之濫權陳述,貴端如此認為,本人實為遺憾。
(3)貴端於申訴信中,對於所犯之違規,毫無悔意,徒言爭執,
縱有如此完善之措施,亦難給予貴端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3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430496010.A.CD9.html
※ 編輯: P55555 (61.227.232.144), 05/02/2015 0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