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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 1.證據要直接轉信,貼上複製沒用,無法當證據,懶得等浪費時間,所以就先回覆了。 : : 2.本人已經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訴者「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 板規規定: 刪除文章為警告,你警告過了? 2.本人已經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訴者「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依照板規規定三、3.規定: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本人於選擇警告或水桶之時,具有裁量權。 : 還真是積極壓,前幾天沒看到版標寫勿自刪課業文,今天立馬全部補上?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490358.A.6AE.html 即便,今日未更改板標,亦不改國考板對於自刪課業文之態度, 因貴端對於自刪課業文毫無悔意,因此本人認為需要於板標在進行宣導, 為合理之板務管理之行為,足見本人管理板務之積極和認真。 若貴端對於本人更改板標之行為,認為有違反板務管理之情況, 可以跟本人溝通,若不滿意本人之答覆,建議申訴。 : 所以重犯就可以少罰30天?而不是一視同仁?那我也覺得你水桶我30天很長, : 不利我使用Examination版!!! : 講白點,從最後一封信就知道你有權判水桶,只要人家跪著求你你就解水桶? : 這種裁量權根本無規則可言,那訂定板規幹嘛?你講了就是聖旨了呀!!! 對於板規如有不滿意,本人歡迎提出討論, 可廢除「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規定, 在未廢除前,不論任何板友,包括貴端,均應遵守。 該板規內有「具有相當之理由」之規定,本人裁量之情況, 均有提出相當之理由可供裁量之判斷, 毫無貴端所任意指控之「裁量權根本無規則可言」情況。 請申訴者憑藉實據提出申訴, 勿使用臆測、情緒性指控,企圖抹黑本人之公正。 : 再次強調,你所謂的積極是從我檢舉完之後我才看到版標跟公告, : 之前只看到你在那邊判人生死!!! (1) 發表文章於【 Examination[國考] 勿 自刪課業文! 看板 種類:1.情報 2.補習 3.考題 4.心得 5.問題 6.閒聊 7.課業 8.贈送 (1-8或不選) 發文者P55555注意。 發文前應詳細閱讀板規,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2) 4.發文前應詳細閱讀置底板規,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根據以上兩個告示,於發文前,已經提醒貴端應注意板規規定, 且板規明白告示「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貴端毫無理由,徒言狡辯不知板規規定, 縱不知板規規定,亦應受板規規範,貴端之陳述難以成為申訴之理由。 : 那請你就不要在那邊說話鬼打牆,明明我一開始就是很客氣在詢問你 : 你卻在那邊誘導我要跪下來求你原諒,最後還挑釁說要申訴就快去!!! : 這種傲慢的態度也不是第一次, : 從其他版的申訴案件就可以知道這不是第一次發生,望請版務能杜絕這種濫權行為 : 謝謝 (1)本人並無在信中要求貴端需跪下來求我,請勿使用自己臆測之說詞,任意指控本人。 (2)根據過往之前例,倘有違規者來信說明原委,對於所犯之違規卻有悔意, 而非徒言狡辯,爭執板規和水桶天數云云者。 本人均要求違規者 a.將板規重新閱讀一遍後寄給我 b具結保證不再違反板規, 達成以上條件,均可解除水桶。 其目的為期望違規者熟悉板規,不再違反板規, 刑罰首重教誨,倘水桶過後,違規者依舊不覺得有錯,而屢屢違規, 此情況絕非本板所樂見。 因此本人採此作法,目的良善,應為廣為宣導,為PTT個板面之典範、標竿, 絕非為貴端口中之濫權陳述,貴端如此認為,本人實為遺憾。 (3)貴端於申訴信中,對於所犯之違規,毫無悔意,徒言爭執, 縱有如此完善之措施,亦難給予貴端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3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430496010.A.CD9.html ※ 編輯: P55555 (61.227.232.144), 05/02/2015 0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