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imorz 信箱]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1:00:25 2015
1.「初犯」之說詞,難以構成本人解除水桶之理由。
白話文:初犯喔!? 說自己初犯,我就該放過你嗎?
2.貴端與本人溝通信件當中,明顯為與本人爭執板規和裁罰太重云云,
信件內之陳述,毫無對於本身違規之情況有所體察,而有悔悟之表示。
白話文:一開始就跟我說沒看清楚板規,自刪課業文很抱歉,會遵守板規下次不再犯,
本人會選擇相信,並給予你優待,直接解除水桶,跟我扯板規不板規,
警告不警告,不會覺得太晚了嗎?
3.以上回覆,若對於本板之管理,尚覺得有疑義,請板友自行至組務申訴。
白話文:要申訴就快去。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我第二封就跟你說我是不小心刪除的,而且板規也是警告
: 而且我也是初犯,你卻在那邊跟我鬼打牆講一些有的沒的?
: 板規上面就是寫刪除文章為警告,
: 你在那邊跟我講說是你版主刪文章還是我自己刪文章?
: 誰想跟你在那邊爭執壓=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由於本人要出門了,沒時間一一回復等你想通,
: : 1.刪除文章為警告的意思叫做「違規情節不重大,刪除文章為板主警告違規」。
: : 違規者應有所警惕,不應再犯。
: : 2.該板規之意涵未規定「違規者首次必須警告後,始能水桶」。
: : 3.最後,如果一開始來信誠心與本人說明「非屬故意刪除,望板務體諒等語」,
: : 本人可援引板規,直接解除水桶。
: : 4.然貴端徒言爭執,未能對本身違規之情況有所悔悟,本人甚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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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imorz (61.224.93.153), 05/01/2015 22:37:22
※ GeminiMan: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5/13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