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請板主 wangseja 三日內至組務板說明。
應小組長要求回覆,重申判決旨意,此文力求精簡,必要之
贅述,尚請體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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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mcintyre指稱「可以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說明:一. 已於判決提出(要點提示)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經:(1)保險學會核保醫師專業人士定義
(2)永然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定義
(3)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
認可之見解(詳如原判決文資訊:http://ppt.cc/~Emi )
二. 新事證提出
根據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
連結:http://ppt.cc/IAkP
3. 被保險人投保前可能曾經罹患某種疾病,這個
疾病已痊癒或治療告一段落,核保實務上稱之
為:
(1)現症
(2)舊症
(3)既往症
(4)以上皆非
答案:http://ppt.cc/IIEG
答案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為既往症
三. 其他探討整理(不同一&二點 非屬可受公評機構或專業人員背書)
a.http://ppt.cc/rnAM
既往症的定義:投保日之前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論有沒有
接受治療都算在內。
b.多篇文章吸收
既往症與已在疾病都是帶病投保,部分業務員教唆不實
告知,以「不用告知過2年就會理賠、病好了不用告知、
撐過n年就一定會賠」作為招攬話術~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來亦有牽連「保險法64條」
誠實告知原則之可能,斷以「可以逆轉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而言,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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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人上任板主一職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見提供於保險
板面多時,一路上給予個人鼓勵之鄉民們推文多有,幸得
L板主推薦上台,自忖雖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項政策
的實施皆是以多數鄉民的權益自保做為依歸,縱有疑義,
個人仍持續發文於板面釋疑,聽取更多意見。
(可參考保險板置底文公益定義與所有公告文)
政策改變中,包括要求被檢舉者發文說明,也早已公告
說明原委: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類似規定,
改以發文或集中討論區做法管理,私以為尚無抵觸言論
自由之疑慮。
經:
google搜尋「推文太多/不清楚」(參:http://ppt.cc/wNVH)
結果:35萬9千條,
推文難謂毫無影響斷句上之困難與閱讀上之障礙,故規範發文方式,
目的乃求達成發文者語意上之完整,維護表達之正確性,實難謂影
響言論自由。
文中說明若有不周之處,還望請小組長給予指正,相信慎察與明鑑
的判決文可期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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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2.0.54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6/29/2014 00:24:26
※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