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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請板主 wangseja 三日內至組務板說明。 應小組長要求回覆,重申判決旨意,此文力求精簡,必要之 贅述,尚請體察。 ------- 爭點:mcintyre指稱「可以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說明:一. 已於判決提出(要點提示)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經:(1)保險學會核保醫師專業人士定義 (2)永然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定義 (3)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 認可之見解(詳如原判決文資訊:http://ppt.cc/~Emi ) 二. 新事證提出 根據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 連結:http://ppt.cc/IAkP 3. 被保險人投保前可能曾經罹患某種疾病,這個 疾病已痊癒或治療告一段落,核保實務上稱之 為: (1)現症 (2)舊症 (3)既往症 (4)以上皆非 答案:http://ppt.cc/IIEG 答案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為既往症 三. 其他探討整理(不同一&二點 非屬可受公評機構或專業人員背書) a.http://ppt.cc/rnAM 既往症的定義:投保日之前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論有沒有 接受治療都算在內。 b.多篇文章吸收 既往症與已在疾病都是帶病投保,部分業務員教唆不實 告知,以「不用告知過2年就會理賠、病好了不用告知、 撐過n年就一定會賠」作為招攬話術~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來亦有牽連「保險法64條」 誠實告知原則之可能,斷以「可以逆轉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而言,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 結語:本人上任板主一職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見提供於保險 板面多時,一路上給予個人鼓勵之鄉民們推文多有,幸得 L板主推薦上台,自忖雖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項政策 的實施皆是以多數鄉民的權益自保做為依歸,縱有疑義, 個人仍持續發文於板面釋疑,聽取更多意見。 (可參考保險板置底文公益定義與所有公告文) 政策改變中,包括要求被檢舉者發文說明,也早已公告 說明原委: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類似規定, 改以發文或集中討論區做法管理,私以為尚無抵觸言論 自由之疑慮。 經: google搜尋「推文太多/不清楚」(參:http://ppt.cc/wNVH) 結果:35萬9千條, 推文難謂毫無影響斷句上之困難與閱讀上之障礙,故規範發文方式, 目的乃求達成發文者語意上之完整,維護表達之正確性,實難謂影 響言論自由。 文中說明若有不周之處,還望請小組長給予指正,相信慎察與明鑑 的判決文可期可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2.0.54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6/29/2014 00:24:26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