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pofeng (螢火蟲)》之銘言:
: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銘言:
: : 四.不服理由︰
: : 1. 該板主所謂前兩次水桶180天,事實上根本是當時版主蓄意偏袒特定人士惡
: : 意挑釁在先,又惡意處罰對這些惡意言論發言抗議的本人在後,先前我忍著沒來申
: : 訴,結果Leepofeng竟然有臉把先前自己錯誤的判決當成本人『情節重大』的藉口!
: 蓄意偏袒-->腦補,我不是一個沒聲音的板主,在板上與板友討論是常有的事
: 此人所謂的特定人士,還公告警告過,哪來的偏袒?
這就是偏袒。
這些特定人士的惡意抹黑已經到了版上有點資歷的人都知道他在攻擊誰,
就唯獨你不斷的用自己的偏袒,
去放縱這些人玩他們的文字遊戲。
那些不痛不養的警告,對他們有什麼用?
你『警告』他人不可沒有根據的抹黑別人開分身,
幾天後對方就依然故我,你的處罰在哪?
你『警告』他人不可無故攻擊,即便沒指名道姓,
幾天後對方還是依然故我,你的處罰又在哪?
警告?我講難聽點,這種沒痛癢的警告正是你的偏袒罪證。
: 難道對所有板友水桶禁言,讓版面死氣沉沉,才叫做沒有偏袒?
: 請注意,我在板面上意見相左過的板友,哪一個被我水桶了?
: 而此人沒有跟我交鋒過,為什麼一直被水桶?
: 這根本和個人偏好無關,而是有無違反板規的具體事證
: 忍著沒來申訴-->現在可以補,違反板規是事實,我也很好奇要申訴什麼?
: : 2. 所謂提及姓名一事,分明是對方過去已經自己公佈自己的名字,我只不過用
: : 他自稱的名字來叫他,是真是假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就算是真的,那也是對方自己
: : 講出來的,怎能怪罪到我頭上?!
: 對方要公佈自己的名字是他的自由,不代表別人就可以公開
: 自己提到,別人不能說什麼,別人公開,那不只違反板規,還涉及違反個資法
: : 3. 本人欲搜證時發現,Leepofeng竟將所謂本人犯錯的文章從板面刪除
: : (搜尋1HTgnUK或本人於4/24日發的文都找不到),讓我無法舉證。
: 違反板規又涉及個資,所以刪除,我有留存
: 板主立場:
: 此人與其他板友有法律糾紛,之前違反板規,剛出水桶再度違反板規並且放話挑釁
: 不但將官司扯進板面推文,還在推文公開板友姓名,也在部落格出言恐嚇:
: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7836043
: 在推文中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
: 大家想知道********會用什麼話術逃避偽造文書的罪嫌嗎?(ID馬賽克處理)
: 因偏離主題也違反了板規二,因妨礙他人名譽違反了板規五,只是在水桶公告並未提及
: 此人不但嚴重違反板規,之前水桶期間也曾數度使用分身PO文或推文
: 顯見無視板規,只知逞兇鬥狠,擾亂板面秩序
: 只是此部份與本申訴無關,會再另行處理
如果公開某人偽造文書是違反版規二,
那某人坦承自己偽造文書、抹黑他人,又該當何罪?!
我公開另一個特定人士(檢舉文中那一位)的惡意散播謠言,
可是有憑有據,也循合法管道予以申訴,甚至也得到相關單位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的主管親自證實,這個人的不實謠言有錯!
我何來恐嚇?
我要恐嚇的話何必提供可以輕易查證的管道給所有讀者?
你這邊宣稱我公然恐嚇別人,不要說我沒提醒你,
這是標準的加重誹謗罪!
給你一個星期的時間,公開道歉,不然就等著收傳票!
: 本人無意參與其中爭執,但身為板主根據板規處理板務
: 卻莫名成為箭靶與人肉對象,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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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以為自己在追求真理,但是他們並不知道,
他們其實要的並不是一個「真正的真理」,
而是一個他們自己「認定的真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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