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ee5566 (血小板56)》之銘言:
您好:
: 判決結果改成以下是否會較恰當:
: 失敗,罷免發起人coolkiller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罷免板主 Rrn。
: 若要再開,須於2014.01.02凌晨零時方得開始。
已更正
: 再者罷免發起人coolkiller請代理組長轉錄是根據本版L_PttAvenue的版規
: 雖說L_PTTAvenue版規內"請小組長轉錄不受一小時限制"牴觸群組規應屬無效
: 但這算是當初本版版主制定L_PTTAvenue版規時的疏失
前任小組長....
: 發起人當時按本版版規跑程序時並不知道本版版規已牴觸群組規
: 而結果卻是遵守本版版規的申請人失去權利
: (不但此次罷免程序無敗,甚至一年內申請人都不得再提罷免)
: 這次事件是否能當作特殊事件處理
: 即便本次罷免無效
: 但申請人coolkiller的一年內不得再提罷免之判決是否能再考慮
不能,因為此制度是群組規,小組長亦不能違反。
群組規與群組長之位階均高於小組規與小組長。
: 畢竟遵守本版版規(雖然版規違反群組規)去跑程序卻得落得這樣的處罰真的太重
: 最後最重要的是請代理組長修改一下本版那條違反群組規的版規吧
: 若不即早修訂牴觸組規的版規,
: 或許之後還會有其他申請者像coolkiller被版規誤導而失去應有的權益
已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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