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tesakai (More harder)》之銘言:
: ※ 引述《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之銘言:
: : 小組長您好,
: : 如果過去有判例或者公告說明可以代轉,那就沒什麼好說。
: : 問題現在規定寫在那邊,怎麼看都是"提出罷免連署者,需......(略)"
: : 狀況發生之候群組長的指示還能溯及既往?會不會太誇張?
: : 事實就是群組規的瑕疵剝奪了任何被水桶的使用者提出罷免的權力
: : 問題出在哪個環節應該很明顯吧?
: : 補充:
: : 看了樓上那篇的回覆,還是直接找群組長談談吧。
: 您好:
: 1.新的群組規規定於2012.12.01時公布實行,罷免案是2012.12.22開始連署,
: 故就時程上當新群組規公告實施後小組規抵觸部分就自動失效,而群組長的
: 指示並無溯及既往。
何來無溯及既往呢?
群組長說的的 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我相信絕對是在2012.12.22之後吧? 請問上面這句話是否有在群組規之內呢?
沒有的話不就算是依2012.12.22之後之說明來溯及既往了呢?
: 2.群組長的說明並無剝奪被水桶者提出罷免之權力,如同上篇所說:
: 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
還是一樣的問題 這句話很明顯的是事後的解釋 群組規上並無此說明
群組規只有規定提出罷免連署者需於一小時內轉錄
並無對於被水桶者該當如何處置加以說明
: 故不會受到發通知者與連署者ID不同導致程序不符之違規事件,所以在判
: 決認定上並不以此為判決依據 → 表示群組長認為被剝奪發文權力之使用
: 者可找他人代轉,只要在一小時內於組務板與該板上有發表(或他人代為
: 轉錄)通知文章,即表示此條程序是OK的。
這段話的前提是要群組規上有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以上這段話為前提吧?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呢?
: 3.您所提的相關疑問拙者也早已詢問過,得到的回覆亦同上面所寫,若覺還
: 有疑問,可詢問群組長。
: 代理小組長 cutesak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22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