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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sakai (More harder)》之銘言: : ※ 引述《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之銘言: : : 小組長您好, : : 如果過去有判例或者公告說明可以代轉,那就沒什麼好說。 : : 問題現在規定寫在那邊,怎麼看都是"提出罷免連署者,需......(略)" : : 狀況發生之候群組長的指示還能溯及既往?會不會太誇張? : : 事實就是群組規的瑕疵剝奪了任何被水桶的使用者提出罷免的權力 : : 問題出在哪個環節應該很明顯吧? : : 補充: : : 看了樓上那篇的回覆,還是直接找群組長談談吧。 : 您好: : 1.新的群組規規定於2012.12.01時公布實行,罷免案是2012.12.22開始連署, : 故就時程上當新群組規公告實施後小組規抵觸部分就自動失效,而群組長的 : 指示並無溯及既往。 何來無溯及既往呢? 群組長說的的 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我相信絕對是在2012.12.22之後吧? 請問上面這句話是否有在群組規之內呢? 沒有的話不就算是依2012.12.22之後之說明來溯及既往了呢? : 2.群組長的說明並無剝奪被水桶者提出罷免之權力,如同上篇所說: : 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 還是一樣的問題 這句話很明顯的是事後的解釋 群組規上並無此說明 群組規只有規定提出罷免連署者需於一小時內轉錄 並無對於被水桶者該當如何處置加以說明 : 故不會受到發通知者與連署者ID不同導致程序不符之違規事件,所以在判 : 決認定上並不以此為判決依據 → 表示群組長認為被剝奪發文權力之使用 : 者可找他人代轉,只要在一小時內於組務板與該板上有發表(或他人代為 : 轉錄)通知文章,即表示此條程序是OK的。 這段話的前提是要群組規上有若連署者被處分無法發文,可以請他人代轉。 以上這段話為前提吧?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呢? : 3.您所提的相關疑問拙者也早已詢問過,得到的回覆亦同上面所寫,若覺還 : 有疑問,可詢問群組長。 : 代理小組長 cutesak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22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