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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駁回, rocfrank 申請連署仍然有效。 由法理來論,民法第 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 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在下原想判此行為不屬法律行為,畢竟法律行為於民法中有更嚴格之定義, 並需考慮意思表示,甚至恐溯及至群組規修訂之當時情況。 因此幾經思考後,在下應無權責對此點做出判斷, 故改認此處恐有爭議,應請檢舉人考量後至群組乃至站方詢問。 然而就習慣來論,經查連署系統結束時間係 連署結束時間: (1379840254)09/22/2013 16:57:34 Sun 此時間為發起連署後之十四個 24 小時(每小時 60 分,每分 60 秒); 在能明確得知何時何秒開始,是否能視為對時間為有特別訂定, 在下持保留態度,然而肯定的是明顯和常理相違。 因此本案當參考生活群組其他判例來論斷, #1HkonhKR (L_LifeInfo) #1H_8HmzM (L_RelaxEnjoy) #1I5DynYl (L_LifeJob) 上述申請案之計算方式皆是滿 72 小時便予以申請通過, 而非以檢舉人所要求之方式。 何謂民法之精神?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本案之檢舉,在適法性上有疑義時, 由常理與其他小組過去判例論斷皆當駁回。 因此, rocfrank 連署 CCRomance板仍為有效, 其行使板主之權新增之 Kay731 亦為有效板主。 若檢舉人認定本案駁回失當,請至 About_Life 群組板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74.2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161.74.2 (09/14 17:22)
G5aknaR :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37年上字第 09/14 17:24
SS327 :推組長!! 09/14 17:24
G5aknaR :6809號判例。民法總則第五章既已有規定,自不得依習 09/14 17:25
G5aknaR :慣判斷。小組長對民法第1條理解與法尚有未洽。 09/14 17:26
rod13824 :那你就去上訴吧 快去快去 我想看你被打臉 09/14 17:32
G5aknaR :再者,錯誤之先例並無法令自己之錯誤轉為正確,小組 09/14 17:33
G5aknaR :長無法發揮勇氣撥亂反正,令人灰心。 09/14 17:34
leostyle :推啦~支持rocfrank大大 09/14 17:37
revorea :幹嘛講那麼多,去上訴阿zz 09/14 17:39
appleIII :幹麻講這麼多 解靜到全部都是板務文的板要幹麻 09/14 17:42
appleIII :那裡就剩下一堆討論板務的人 神父板->板務版?? 09/14 17:43
appleIII :超好笑的啦 完全沒有真正ccr使用者想po文啊 09/14 17:43
appleIII :早就說過關一關了啊 09/14 17:43
G5aknaR: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9/14 17:49
revorea :關一關來去真正使用者Rrn宣傳的花魁找真愛! 09/14 17:54
atien666 :是阿 很多人應該去找個伴 09/14 19:13
treuno :這小組長好阿!! 09/14 21:15
adamsung :G5aknaR被超高速打臉 可憐喔~ 09/14 21:23
treuno :去About_Life還不是一樣哭哭,只好反諷站方法學素養 09/14 21:35
bbbing :我是覺得用民法回覆,會讓他以為站規真的要遵守這些 09/1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