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刪除
: : 這我同意,但好歹要給個期限吧?
: : 何謂"適時""適當"回覆呢?
: : 又是像之前好幾篇的回覆情形一樣?
: : 過了好幾個禮拜後好啦勉強回覆一下
: : 例如:我認為NINIHEN的字句不構成歧視
: : 所以此檢舉案不成立
: : 此案經版主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不成立
: : 討論過程在BM版
: : 這樣算是適當的回覆嗎?
: : 好吧,如果這算是適當的回覆應該馬上就能回覆了吧?
: : 有需要拖那麼久嗎? 或者是要拖到小組長命令才很不甘願的做個樣子?
: : 然後小組長也是拖了好久之後回個"維持板主判決" (我是指前小組長)
: : 現在是一個乩童一個桌頭?
:
: (下面恕刪)
:
: 這邊如同我先前所說:
:
: 1.即使站規也沒有明訂要求板主一定要限時回覆,也無罰則,這是目前現況。
: 2.以先前判決我要求板主適時適當回覆,也僅能以我發佈判決的日期後才算
: 正式實施,而不溯及既往。
: 3.至於給定期限回覆,這邊還要詢問組內各板主意見後方能決定,因為各板
: 的板主有各自的情形與生活形態,不能因一板之情形而直接限定日期,但
: 之後會將日期與罰則一併寫成組規。
:
:
過去在這個板上,hrs 前小組長的慣例是請相關板主在七天內給出回覆
依站方規定 1.板主有閱讀小組、群組板的義務(站規)
2.板主不得無故超過七天未上線(小組規)
hrs 前小組長給的期限明顯是基於以上兩條而訂立
認定板主們能在七天內看到小組長的判定
如果板主不履行小組長的要求,小組規定裡面有寫罰則。
各板板務上,則是組規中明訂了去信板主三天不回覆便可以申訴
我想這個期限要給多久算是寫得很明白...
累犯此條、給小組長製造無謂的工作,不知道能不能用違反小組規來判?
以上,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141.34.57
刪除多餘引文
※ 編輯: revorea 來自: 128.141.34.57 (11/14 18:12)
追加說明申訴板務的時間規定
※ 編輯: revorea 來自: 128.141.34.57 (11/14 18:21)
查詢規定後修正內文
※ 編輯: revorea 來自: 128.141.34.57 (11/14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