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olkiller (冷面殺手)》之銘言:
您好:
以下問題我將一一回覆。
: 我都出國回來了但還是沒等到我檢舉Rrn的判決
: 不過看到上面幾篇的判決有幾個問題總是覺得不吐不快想請教一下
: 首先關於我檢舉的 #1Gcv8m7s
: 代組長回覆:經檢視板主說明與信件證據:
: 1.M板主提出 10/13上站證明
: 2.日常以隱身上站
: 故該檢舉案不成立。
: 好吧,就算依代組長所說的不能公開
: 但至少也要讓檢舉人看過證據吧?
: 不然誰能保證不是官官相護呢?
→M板主提出的是他於別板刪除某使用者之文章,我將該使用者ID與內文刪除後
直接貼於下,若您還是要求原完整文件,我將寄信詢問該使用者是否願意讓我
轉信。
作者 missface ( 繁華落盡 )
標題 Fw: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fwd)
時間 Thu Nov 8 06:34:5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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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之銘言:
※ [本文轉錄自 Germany 看板 #1GTIEg_j ]
作者: () 看板: Germany
標題: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時間: Wed Oct 10 15:28:37 2012
作者 missface ( 繁華落盡 )
標題 Fw: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fwd)
時間 Thu Nov 8 06:34:5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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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85.178.26.59), 時間: 10/10/2012 15:36:52
※ 刪除原因: (不符板旨) <lazyer>
※ Deleted by: missface (92.20.93.94) 10/13/2012 01:41:03
: --------------------------------------------------------------------------
: 再來關於 #1GeYTmrW
: 也差不多是一樣的意思
: 我尊重所謂的偵察不公開
: 但畢竟判決都出來了應該已經算結案了吧
: 法院判決出來也都至少會有判決書還會附上應附的證據
: 然後提到個人隱私的部分頂多用OOO之類的符號代替
: 再怎麼樣不能公開我都可以了解
: 但也請代組長讓檢舉人有知的權利吧?
我這邊尊重原寄信者的隱私,我如以上方式提供資料:
作者 Rrn (煙鎖重樓) 看板 CCRBM
標題 Fw: 請問可以幫我刪文嗎
時間 Sun Nov 4 17:41:4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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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rn 信箱]
作者: supreme78317 (supreme78317)
標題: 請問可以幫我刪文嗎
時間: Tue Sep 25 23:24:22 2012
你好,我剛剛在CCR發了文
(消除一行)
想請問能否幫我刪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7.17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rn (92.18.8.127), 時間: 11/04/2012 17:41:49
: --------------------------------------------------------------------------
: 最後關於 #1GeaBYBO
(中間述刪)
: 嗯,又是組方有看到... 那可以請問什麼情況下才算吃案呢?
: 在警察的立場都說我有處理啊 但在民眾的立場呢?
: 民眾看到的是警察在偷懶啊... 然後局長在官官相護這樣
關於此點我請板主出來解釋。
若您要以現實生活中警察吃案為例,最簡單的方法:報案三聯單
沒有收到三聯單您當然可以指控警察吃案,若收到的話就是吃案不成立。
回歸於此,我如同在群組版那邊解釋:
組規/群組規/站規沒有要求板主一定要回覆板友信件,這的確造成您所說類似
吃案之情形。但是在板務隱板中,我這邊的確有看到板主針對該案件是有討論,
目前針對隱板文章做為證據,但是又礙於站方有規定隱板文章不能外流之限定,
我會詢問站方法務該如何處置會是比較好的作法。
如今天直接開放隱板證據文章,我一樣會被站務糾正並處分,這邊的衝突我會
先詢問而有適當作法後則立即開放。
: 這我同意,但好歹要給個期限吧?
: 何謂"適時""適當"回覆呢?
: 又是像之前好幾篇的回覆情形一樣?
: 過了好幾個禮拜後好啦勉強回覆一下
: 例如:我認為NINIHEN的字句不構成歧視
: 所以此檢舉案不成立
: 此案經版主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不成立
: 討論過程在BM版
: 這樣算是適當的回覆嗎?
: 好吧,如果這算是適當的回覆應該馬上就能回覆了吧?
: 有需要拖那麼久嗎? 或者是要拖到小組長命令才很不甘願的做個樣子?
: 然後小組長也是拖了好久之後回個"維持板主判決" (我是指前小組長)
: 現在是一個乩童一個桌頭?
(下面恕刪)
這邊如同我先前所說:
1.即使站規也沒有明訂要求板主一定要限時回覆,也無罰則,這是目前現況。
2.以先前判決我要求板主適時適當回覆,也僅能以我發佈判決的日期後才算
正式實施,而不溯及既往。
3.至於給定期限回覆,這邊還要詢問組內各板主意見後方能決定,因為各板
的板主有各自的情形與生活形態,不能因一板之情形而直接限定日期,但
之後會將日期與罰則一併寫成組規。
: 可以麻煩代組長再看清楚 z-10-47-2 從第三頁開始看
: 我是不清楚您所說的標記是指? 上色嗎?
: 都有很清楚的把atien666板友違規的部分條列出來了還分別說明為何違規不算標記喔?
: 有提到挑釁、人身攻擊、妨礙他人名譽、引戰就是沒提到造謠
: 不知為何代組長會跳tone說並無看到檢舉者對於他人"造謠"處有任何標記?
: 只收到檢舉者說明他的推文不是人身攻擊
: 然後亦無向板主解釋??? 請看 z-10-47-5 吧
: 那封信件不算是向板主解釋嗎?
由於您非當事者,我是沒有義務向您解釋。
但簡單來說:
T使用者檢舉的是:誤信造謠而被水桶
但是標記、引述板規與信件說明是:挑釁、人身攻擊、妨礙他人名譽、引戰
我想這夠明顯吧,所以檢舉案退回。
舉個例子:
如果今天我報案說某甲偷某乙機車,卻引述證據是某甲強奪某乙的錢包,
您覺得這樣檢舉是不是有問題?
: 4.另針對補充申訴理由:無特定對象。
: →經檢視 9/22 10:21atien666板友的推文開始,到11:14TeQuiLa 推文結
: 束,可說是A板友與T板友兩位互相爭辯,而中間R板主認為T板友對
: 於A板友有人身攻擊:『狗嘴吐不出象牙』,組務這邊同意板主解釋。
: 這段雖然很不合理
: 但我有意見的是既然板主都認為這一段的推文是T板友與A板友的爭辯了
: 然後直接認定T板友推文是對A板友比喻為狗嘴了 代組長您也同意板主的解釋喔
: 那為何A板友推 → atien666:恩 的確看你也吐不出啥東西嘛
: 直接用T板友的"狗嘴吐不出象牙"來攻擊T板友是狗嘴反而就不算是人身攻擊呢?
: 板主與代組長都認為T板友在攻擊A板友了 那A板友不也是在用T板友的話在攻擊T板友嗎?
: A板友檢舉T板友就不會用"無特定對象"當理由
: T板友檢舉A板友的時候就把"無特定對象"搬出來用了?
: 不是都說是他們兩個在爭辯了 為何同樣一件事會有兩種標準呢?
此段我會再仔細想想,謝謝您的提醒。
代理小組長 cutesa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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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