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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lkiller (冷面殺手)》之銘言: 您好: 以下問題我將一一回覆。 : 我都出國回來了但還是沒等到我檢舉Rrn的判決 : 不過看到上面幾篇的判決有幾個問題總是覺得不吐不快想請教一下 : 首先關於我檢舉的 #1Gcv8m7s : 代組長回覆:經檢視板主說明與信件證據: : 1.M板主提出 10/13上站證明 : 2.日常以隱身上站 : 故該檢舉案不成立。 : 好吧,就算依代組長所說的不能公開 : 但至少也要讓檢舉人看過證據吧? : 不然誰能保證不是官官相護呢? →M板主提出的是他於別板刪除某使用者之文章,我將該使用者ID與內文刪除後 直接貼於下,若您還是要求原完整文件,我將寄信詢問該使用者是否願意讓我 轉信。 作者 missface ( 繁華落盡 ) 標題 Fw: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fwd) 時間 Thu Nov 8 06:34:55 2012 ─────────────────────────────────────── ※ 引述《 ()》之銘言: ※ [本文轉錄自 Germany 看板 #1GTIEg_j ] 作者: () 看板: Germany 標題: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時間: Wed Oct 10 15:28:37 2012 作者 missface ( 繁華落盡 ) 標題 Fw: [問題] 如何認識多點德國人 (fwd) 時間 Thu Nov 8 06:34:55 2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85.178.26.59), 時間: 10/10/2012 15:36:52 ※ 刪除原因: (不符板旨) <lazyer> ※ Deleted by: missface (92.20.93.94) 10/13/2012 01:41:03 : -------------------------------------------------------------------------- : 再來關於 #1GeYTmrW : 也差不多是一樣的意思 : 我尊重所謂的偵察不公開 : 但畢竟判決都出來了應該已經算結案了吧 : 法院判決出來也都至少會有判決書還會附上應附的證據 : 然後提到個人隱私的部分頂多用OOO之類的符號代替 : 再怎麼樣不能公開我都可以了解 : 但也請代組長讓檢舉人有知的權利吧? 我這邊尊重原寄信者的隱私,我如以上方式提供資料: 作者 Rrn (煙鎖重樓) 看板 CCRBM 標題 Fw: 請問可以幫我刪文嗎 時間 Sun Nov 4 17:41:49 2012 ─────────────────────────────────────── ※ [本文轉錄自 Rrn 信箱] 作者: supreme78317 (supreme78317) 標題: 請問可以幫我刪文嗎 時間: Tue Sep 25 23:24:22 2012 你好,我剛剛在CCR發了文 (消除一行) 想請問能否幫我刪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7.17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rn (92.18.8.127), 時間: 11/04/2012 17:41:49 : -------------------------------------------------------------------------- : 最後關於 #1GeaBYBO (中間述刪) : 嗯,又是組方有看到... 那可以請問什麼情況下才算吃案呢? : 在警察的立場都說我有處理啊 但在民眾的立場呢? : 民眾看到的是警察在偷懶啊... 然後局長在官官相護這樣 關於此點我請板主出來解釋。 若您要以現實生活中警察吃案為例,最簡單的方法:報案三聯單 沒有收到三聯單您當然可以指控警察吃案,若收到的話就是吃案不成立。 回歸於此,我如同在群組版那邊解釋: 組規/群組規/站規沒有要求板主一定要回覆板友信件,這的確造成您所說類似 吃案之情形。但是在板務隱板中,我這邊的確有看到板主針對該案件是有討論, 目前針對隱板文章做為證據,但是又礙於站方有規定隱板文章不能外流之限定, 我會詢問站方法務該如何處置會是比較好的作法。 如今天直接開放隱板證據文章,我一樣會被站務糾正並處分,這邊的衝突我會 先詢問而有適當作法後則立即開放。 : 這我同意,但好歹要給個期限吧? : 何謂"適時""適當"回覆呢? : 又是像之前好幾篇的回覆情形一樣? : 過了好幾個禮拜後好啦勉強回覆一下 : 例如:我認為NINIHEN的字句不構成歧視 : 所以此檢舉案不成立 : 此案經版主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不成立 : 討論過程在BM版 : 這樣算是適當的回覆嗎? : 好吧,如果這算是適當的回覆應該馬上就能回覆了吧? : 有需要拖那麼久嗎? 或者是要拖到小組長命令才很不甘願的做個樣子? : 然後小組長也是拖了好久之後回個"維持板主判決" (我是指前小組長) : 現在是一個乩童一個桌頭? (下面恕刪) 這邊如同我先前所說: 1.即使站規也沒有明訂要求板主一定要限時回覆,也無罰則,這是目前現況。 2.以先前判決我要求板主適時適當回覆,也僅能以我發佈判決的日期後才算 正式實施,而不溯及既往。 3.至於給定期限回覆,這邊還要詢問組內各板主意見後方能決定,因為各板 的板主有各自的情形與生活形態,不能因一板之情形而直接限定日期,但 之後會將日期與罰則一併寫成組規。 : 可以麻煩代組長再看清楚 z-10-47-2 從第三頁開始看 : 我是不清楚您所說的標記是指? 上色嗎? : 都有很清楚的把atien666板友違規的部分條列出來了還分別說明為何違規不算標記喔? : 有提到挑釁、人身攻擊、妨礙他人名譽、引戰就是沒提到造謠 : 不知為何代組長會跳tone說並無看到檢舉者對於他人"造謠"處有任何標記? : 只收到檢舉者說明他的推文不是人身攻擊 : 然後亦無向板主解釋??? 請看 z-10-47-5 吧 : 那封信件不算是向板主解釋嗎? 由於您非當事者,我是沒有義務向您解釋。 但簡單來說: T使用者檢舉的是:誤信造謠而被水桶 但是標記、引述板規與信件說明是:挑釁、人身攻擊、妨礙他人名譽、引戰 我想這夠明顯吧,所以檢舉案退回。 舉個例子: 如果今天我報案說某甲偷某乙機車,卻引述證據是某甲強奪某乙的錢包, 您覺得這樣檢舉是不是有問題? : 4.另針對補充申訴理由:無特定對象。 : →經檢視 9/22 10:21atien666板友的推文開始,到11:14TeQuiLa 推文結 : 束,可說是A板友與T板友兩位互相爭辯,而中間R板主認為T板友對 : 於A板友有人身攻擊:『狗嘴吐不出象牙』,組務這邊同意板主解釋。 : 這段雖然很不合理 : 但我有意見的是既然板主都認為這一段的推文是T板友與A板友的爭辯了 : 然後直接認定T板友推文是對A板友比喻為狗嘴了 代組長您也同意板主的解釋喔 : 那為何A板友推 → atien666:恩 的確看你也吐不出啥東西嘛 : 直接用T板友的"狗嘴吐不出象牙"來攻擊T板友是狗嘴反而就不算是人身攻擊呢? : 板主與代組長都認為T板友在攻擊A板友了 那A板友不也是在用T板友的話在攻擊T板友嗎? : A板友檢舉T板友就不會用"無特定對象"當理由 : T板友檢舉A板友的時候就把"無特定對象"搬出來用了? : 不是都說是他們兩個在爭辯了 為何同樣一件事會有兩種標準呢? 此段我會再仔細想想,謝謝您的提醒。 代理小組長 cutesak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