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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補充說明為何會覺得官官相護好了
因為板主與前小組長審案的標準與速度偏頗的太明顯了...
我相信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尤其板主又都是自己人空降的
實在很難讓人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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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出國回來了但還是沒等到我檢舉Rrn的判決
不過看到上面幾篇的判決有幾個問題總是覺得不吐不快想請教一下
首先關於我檢舉的 #1Gcv8m7s
代組長回覆:經檢視板主說明與信件證據:
1.M板主提出 10/13上站證明
2.日常以隱身上站
故該檢舉案不成立。
好吧,就算依代組長所說的不能公開
但至少也要讓檢舉人看過證據吧?
不然誰能保證不是官官相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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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關於 #1GeYTmrW
也差不多是一樣的意思
我尊重所謂的偵察不公開
但畢竟判決都出來了應該已經算結案了吧
法院判決出來也都至少會有判決書還會附上應附的證據
然後提到個人隱私的部分頂多用OOO之類的符號代替
再怎麼樣不能公開我都可以了解
但也請代組長讓檢舉人有知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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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 #1GeaBYBO
代組長回覆如下:
使用者 TeQuiLa對於CCRomance板主 Rrn去信檢舉板友違反板規乙案:
1.吃案 - 不成立
2.不予回應 - 無罰則,但請板主對於板友檢舉或申訴信件,給予適時適當回覆
使用者 TeQuiLa對於 CCRomance板主 Rrn誤信他人造謠任意將板友水桶乙案:
1.組務不對於他人造謠事件進行決斷,板友應先向板主說明後再討論水桶懲罰,
然於信件中並無看到此點,故此檢舉案組務退回,請先向板主澄清造謠部分。
2.另針對補充申訴理由:維持板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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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檢視板主說明,組方有看到 Rrn板主針對此案有與其他板主進行討論,
故吃案此點不成立。
嗯,又是組方有看到... 那可以請問什麼情況下才算吃案呢?
在警察的立場都說我有處理啊 但在民眾的立場呢?
民眾看到的是警察在偷懶啊... 然後局長在官官相護這樣
2.板主沒有回應此點,組規並沒有規範,故往上查閱群組規與站規對於板主
之權利義務,並沒有針對『板主是否要回應板友』此點進行規範,故無罰
則。在此敦請組內各板主對於板友信件給予適時適當回覆。
這我同意,但好歹要給個期限吧?
何謂"適時""適當"回覆呢?
又是像之前好幾篇的回覆情形一樣?
過了好幾個禮拜後好啦勉強回覆一下
例如:我認為NINIHEN的字句不構成歧視
所以此檢舉案不成立
此案經版主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不成立
討論過程在BM版
這樣算是適當的回覆嗎?
好吧,如果這算是適當的回覆應該馬上就能回覆了吧?
有需要拖那麼久嗎? 或者是要拖到小組長命令才很不甘願的做個樣子?
然後小組長也是拖了好久之後回個"維持板主判決" (我是指前小組長)
現在是一個乩童一個桌頭?
完全看不出有回覆的誠意 只用"我"認為帶過 好歹說明個理由吧?
要是沒有罰則加上沒有期限的話
如果我是板主我一定會回說我沒有不處理啊
就我現在不想處理嘛 等我想處理再說嘛
一年後回覆也是回覆 兩年三年甚至十年也是啊
感覺板主根本就無敵嘛 再怎麼罰都罰不到板主
像之前沒按程序上任也是事後再補就好了 根本就不痛不癢...
試問這是板主該有的態度嗎? 真的很忙的話為何不換人做呢?
對於挺板主的人處理速度總是相當的神速
而且還會特地為自己人修改板規就為了亂桶人
據說那個板規還有上joke板呢 在FB也廣為流傳
但對於反板主的人的檢舉或申訴總是一拖再拖或者根本就是視而不見
要說很忙的話誰會相信呢?
3.判斷他人是否造謠並非組務權責範圍,檢舉者應先向板主說明。組務在證
據文章中並無看到檢舉者對於他人造謠處有任何標記,亦無向板主解釋,
只收到檢舉者說明他的推文不是人身攻擊,故檢舉案件退回。
可以麻煩代組長再看清楚 z-10-47-2 從第三頁開始看
我是不清楚您所說的標記是指? 上色嗎?
都有很清楚的把atien666板友違規的部分條列出來了還分別說明為何違規不算標記喔?
有提到挑釁、人身攻擊、妨礙他人名譽、引戰就是沒提到造謠
不知為何代組長會跳tone說並無看到檢舉者對於他人"造謠"處有任何標記?
只收到檢舉者說明他的推文不是人身攻擊
然後亦無向板主解釋??? 請看 z-10-47-5 吧
那封信件不算是向板主解釋嗎?
4.另針對補充申訴理由:無特定對象。
→經檢視 9/22 10:21atien666板友的推文開始,到11:14TeQuiLa 推文結
束,可說是A板友與T板友兩位互相爭辯,而中間R板主認為T板友對
於A板友有人身攻擊:『狗嘴吐不出象牙』,組務這邊同意板主解釋。
這段雖然很不合理
但我有意見的是既然板主都認為這一段的推文是T板友與A板友的爭辯了
然後直接認定T板友推文是對A板友比喻為狗嘴了 代組長您也同意板主的解釋喔
那為何A板友推 → atien666:恩 的確看你也吐不出啥東西嘛
直接用T板友的"狗嘴吐不出象牙"來攻擊T板友是狗嘴反而就不算是人身攻擊呢?
板主與代組長都認為T板友在攻擊A板友了 那A板友不也是在用T板友的話在攻擊T板友嗎?
A板友檢舉T板友就不會用"無特定對象"當理由
T板友檢舉A板友的時候就把"無特定對象"搬出來用了?
不是都說是他們兩個在爭辯了 為何同樣一件事會有兩種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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