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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JustSad)違反 HateP_Picket 板規第三章第九條, 請任一板主三天內處禁言七天。 判決理由: 本案 JustSad 並非當事人,按 HateP_Picket 板規第三章第九條, 非當事人發言處份禁言七天。 另外關於第七章第三條的部分,用詞雖不雅,但尚未至謾罵的程度; 其言論仍涉及板務相關,不予處置。 本文轉錄予兩位板主。 ※ 引述《zeuswell (打開蛤蠣區的塞子)》之銘言: : 申訴人 :zeuswell :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 被申訴人:Neptunium dahanjian 以下簡稱N與D : 申訴訴求:因1:1狀態,由小組加入判決 : 並斟酌給予版主處罰 : 申訴內容: : 文章代碼(AID): #1XlhzzZ-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Dahanjian #1Xj0w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9890813.A.8FE.html : 本政檢申訴案寄信至今未有任何版主判決 : 起因本人檢舉某位使用者兩項板規政檢3-9、7-2 : [檢舉] #1XcHZDvc JustSad 政檢3-9 7-2 :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9190185.A.E9B.html : 其中D版主判決未達、N版主判決違規 : 而所檢舉之政檢3-9屬於硬板規 :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 只要非當事人推文於他人檢舉案下方就該水桶七日 : 而申訴案至今未有版主判決、水桶未執行 : 另外政檢7-2屬於心證版規項目,光憑版主一個推文:未達或違規 : 本人無法理解是兩項都未達還是兩項都違規、且也尚未執行 : 去信要求版主執行並說明違規項目至今無實質回應或動作 : 如檢舉案中所列推文 : [檢舉] #1XcHZDvc JustSad 政檢3-9 7-2 :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9190185.A.E9B.html : 被檢舉人主動於與他非相關之檢舉案下方推文攻擊本人之內容 : 應符合政檢7-2項目 :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 請小組裁決並替本案作個結案 : [證1-2]兩位版主溝通信 : [證3]申訴案 : [證4]檢舉案 -- 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72.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43016484.A.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