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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廣義而言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與案件相關之第三者皆算當事人, 但依小組觀點,案件相關第三者須小組傳喚後發言較為適合。 ※ 引述《AskWhat (問小小小......朋友)》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 : 旨揭版規提到:『關於申訴或檢舉,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 請問小組長,版務檢舉案中「檢舉人、被檢舉人」如對版主處分不服, : 都可至小組提案申訴。 : 那麼小組申訴案的當事人,是提案人?還是檢舉案控辯雙方(檢舉人、 : 被檢舉人)都是? : 煩請小組長播冗回應,謝謝!! -- 難定紛紛甲子年,千魔蕩蕩白陽天; 蒼天旨意著書命,諸子虔誠扶道顛。 佛燈點亮華光現,一線生機救末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18.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588426076.A.E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