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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e70109 (態度決定一切)》之銘言: : 你跟我都沒有溝通過,哪來的合法檢舉? 你說的東西叫做【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一般叫它"申訴", 申訴的目的在於『不服處分,上訴到上級單位要求平反』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依站規12條,只有受處分者有權申訴,我無權替受害者提出申訴 而我提出的東西叫做【違規行為之檢舉】,一般就叫它"檢舉", 檢舉的目的在於『檢舉他人的違規行為』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我依照站規,檢舉你的違規行為,板主違規不只涉及個人權利,任何使用者皆得檢舉, 在這裡我身分不是被害者、不是同事,而是『任何一般使用者』,跟檢舉王一樣是普通人 一直以來全PTT含此小組,都只有申訴才需要完成溝通程序,檢舉違規還要溝通什麼? 比方說最近某板爆發板主藉由小板主洗錢,難道還要先站信告知他違規,好湮滅證據嗎? 版主洩漏隱板資料、擅自隱板都要被拔,先站內信告知他違規,犯規過的事就會回溯嗎? 如果你所說的為真: (以下為此組務板搜尋,僅節錄最後一頁部分) □ [檢舉] es版板主bluepine不當審判 □ [檢舉] Bargain板板主linyih超過5日未上站 □ [檢舉] SwimWear板板主komono超過5日未上站 □ [檢舉] TWproducts板板主spring610超過五天未上站 □ [檢舉] TWproducts板板主spring610超過5天未上站 □ [檢舉] hypermall板板主andypan超過五天未上站 □ [檢舉] hypermall版版主andypan超過七天未上站 □ [檢舉] female-shoes板版主newa 8天未上站 那麼上述沒附上溝通證據的檢舉者,不就都要依照程序判決不受理檢舉? 那小組長多年來都受理的檢舉案,不就通通違反程序? 你想有可能嗎...... : 我都通知當事人了,竟然說我暗中懲處... 這裡所謂的暗中,是指未依照站規公告其理由。 : 況且mlmt跟cdckcg文章是你刪的 : 能不能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要刪除? : 刪除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2/10的公告,我於精華區查詢經警告處分者,警告後三天未修改則刪除。 當時並未發現你懲處使用者沒照規定發公告,是3月有人討論才發現的。 : 你沒有說明什麼叫"不該做的"啊 不該被桶的被冤桶 : : 受PTT站方之命執行板務,卻不照板規、不依站規行事,顯然瀆職。 : 我有通知當事人 : 而且也在文章底下推文提醒 : 竟然說我不照板規行事... 不照板規行事是冤桶的案子,不是懲處未公告的案子(後者是"不依站規行事"), 請勿將兩案混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ganbaday:#1D8qRwG_ (About_Life)...沒查還沒發現=_= 03/20 21:46
ganbaday:#1D5MbmwG (L_ShoppingMa) 你自己的檢舉文就因為沒經過 03/20 21:47
ganbaday:提出溝通證據,被檢舉王檢舉,群組長公開說明: 03/20 21:48
ganbaday:"檢舉案件僅需提出相關之證據,小組長即可主動調查案件" 03/20 21:48
ganbaday:結果你現在的說詞,不就在講你自己的行為orz... 03/20 21:50
Mike70109:我有寄信給該a板主,但他沒回,所以後面才附上信件內容 03/20 22:08
Mike70109:你連寄給我都沒有,哪來的溝通? 03/20 22:09
Mike70109:話說2. 你自己去查#11Sa9FIW (BM) 03/20 22:12
Mike70109:BM板是隱板,不能隨便轉文 03/20 22:13
Mike70109:喔對了,你不要忘記,你檢舉這篇的時候,你還是板主... 03/20 22:19
ganbaday:1.你12/24寫信 12/25申訴 如果那是申訴就不符格式無效 03/20 22:21
ganbaday: 就是因為那是檢舉性質,群組長才判定檢舉不避溝通的OK? 03/20 22:21
ganbaday: 若為申訴,寄信要等七天我想不必我說 03/20 22:22
ganbaday:2.站規是Mar 23 20:37:36 2005頒布,而#11Sa9FIW (BM) 03/20 22:25
Mike70109:又在跳針了。#11PhstD5 (PttLaw) 03/20 22:26
ganbaday: 則是Oct 17 17:59:30 2004,你拿明朝的公告打清朝站規? 03/20 22:27
Mike70109:裡面清清楚楚的顯示時間 2004 10/09 03/20 22:27
ganbaday: 更何況該板並非公開版面,並非全站判例或公告 03/20 22:28
Mike70109:你講的時間是作者轉錄的時間啊XD 03/20 22:28
Mike70109:一模一樣的站規,當然是以最早的時間為主啊 03/20 22:28
Mike70109:哇靠,站長是告訴所有板主,這也可以被你解釋成這樣... 03/20 22:29
ganbaday:難道你以為,當規定有修改時,還以編輯之前的時間為準? 03/20 22:30
ganbaday:另外,#12dmFg4k (SYSOP) okcool是2005才接板務站長 03/20 22:33
Mike70109:站上有些板水桶或警告也沒有公告,你要不要順便檢舉? 03/20 22:38
Mike70109:檢舉成功再來跟我說嘿~~~ 03/20 22:39
sooyin:已經被罷免了,好好休息吧。畢竟你不被大部份版友認同。 03/21 10:55
Mike70109:#10VAjJbx (PttLaw) okcool曾擔任過法務站長 03/21 11:08
yspen:當初管版時 有現在申訴的一半心力就好 03/21 11:38
ganbaday:法務站長更不具板務的權限 03/21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