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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ISRAFFL 二、被檢舉人ID:prince 三、檢舉事由: 根據SOSOP板之"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板主責任包括: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1.執法不公,未依板規處理廣告文          TWproducts板置底板規已說明關於廣告文之規定,但近日板上          接連出現兩篇廣告文章,在板友檢舉前板主皆未予以處理.          由於板主皆有上站卻未予以處理,認為板主有必要對於執法標          準做出說明,故於版面上PO文指出該文為廣告文,但板主回應          時表示該文比起其他廣告文算是有誠意多了,且要求板友必須 提出證據證明該文是廣告文(證據一),直到我根據該文章的          連結網址截圖附上後(證據二),板主才將該篇文章予以刪除.          之後出現第二篇廣告文(#1GQe4lJ-),內容毫無心得僅放連結,          但板主依然未予以處理,並表示因推文有板友感想所以未刪文          ,但板友推文並非使用或購買心得,而是指出該文為廣告文,          或是表示看起來不值該售價(證據三);若文章本身是討論文          可能還有保留的價值,但一篇徹頭徹尾的廣告文,只因推文中          有針對產品的批評就可以保留,不算違反板規,實不合正常板          務處理原則. 雖在板務方面保有板主自由心證的處理空間,但對於明確違反          板規之文章,理應依照板規處置,而非以是否有誠意及推文論          斷,特別針對廣告文更應如此.                   2.未善盡板主職責審核文章與辦理板務投票 承前所述中的第一篇廣告文,由該文章中之連結便可得知該文          為"廠商邀稿文"類型之廣告文,但當板友提出檢舉時,板主卻          未重新仔細檢視該文,而是要求板友檢附證據,若所謂的證據          是板友私下取得者如此處理並無問題,但此一證據本身就在該          文連結中,顯見板主並未善盡審閱文章之職責;若TWproducts          板為每天動輒十幾篇新文的大板,板主偶有遺漏尚合情理,但          TWproducts板平均一天僅兩三篇新文章,板主卻連基本的文章          審核都無法落實.          另針對廣告文之處置,板主決定舉辦投票以徵求板友意見,但          卻未發文告知板友,反而僅回覆於我的檢舉文(證據四),          且未針對細節做說明,使得部分板友根本不知正在舉行投票,          並且不明白投票選項之內容.(證據五)直到我針對此次投票 PO文提出疑惑後,板主才重新以公告方式告知投票訊息.        3.無法理性處理板務,情緒發言刻意引戰          由於板主針對投票並無公告與說明,故我PO文提出疑問,一方          面希望板友知道有投票,二方面也希望板主能說明投票內容,          但板主在回應文章時,已開始有些許情緒與預設立場,而後在          我回覆板主文章澄清個人PO文的立場與動機後,我已說明並無          惡意而是針對板務處理有模糊地帶希望能更加清楚,且由於投          票結果涉及未來文章之管理,才會PO文,但板主開始大量情緒          發言,不斷預設我與其他板友之立場.(證據六)          關於板主以我在廣告文下的噓文來質疑我的心態,          a.該板並無明確板規規定,發現不合宜的文章務必通知板主,           若未通知板主則不可噓文.... b.我已說明自己原本僅噓文覺得板主沒管板但不打算多說,因           為板主不想管且板友無意見,那我真的沒必要再次提出.           直至本次投票涉及執法且板主未說明投票內容,方才提及           ,目的也是指出板主未說明其心證範圍所可能產生的結果          姑且不論板主的情緒發言與預設立場已有惡意攻擊的疑慮,身          為板主,實不應情緒發言刻意引戰,且由文章下的推文可看出          並非我個人覺得板主過於情緒化且有引戰之虞;看PTT這麼多          年,除了少數不適任板主及板面已經陷入混戰的情況外,真的          沒看過板主如此發言,若今日是在板友眾多或較具爭議的看板          ,板主如此情緒化引戰恐將使板面陷入混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26.81 ※ 編輯: ISRAFFL 來自: 114.25.231.103 (10/19 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