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lence (挑戰高手中)》之銘言:
: 申訴人:balence
: 被申訴人:sggs
: 所在看板:consumer
: 事由:
: consumer版舊版規不禁止出現員工之真實姓名。
: 經我post一篇帶有員工姓名之文章後,版主之一ivysky誤解站規,
: 以為站規不準出現任何人之真實姓名,將該文刪除並劣文。
: 經站方法務lawcloud解釋後,站規禁止的是出現「id」的真實姓名。
: 此為前言。
: 既然站方法務還我清白,我因此po文詢問目前的版規是否允許出現員工之姓名。
: 得到版主ivysky的答覆是:(consumer版2283、2286篇)
: 1.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
: 2.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並且強調
: 「以上,對本人意見仍有質疑時,請寫信到個人信箱討論,或請向站方申訴.」(2286篇)
: 然而,由於i版主的一二點頗有矛頓之處。
: 由1,任何情況皆不可出現姓名。
: 由2,只要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似乎就沒有不宜出現真實姓名
: 為了尋求版主真意,避免其他使用者誤採地雷,我再回i版主的文詢問
: 此時被sggs版主浸水桶。
: 因為他在我回文之前也回了i版主一篇文章(2287篇),
: 對於版規之解釋與i版主頗有不同
: 最後說
: 「本篇禁止回覆,本篇之後如果該系列文章捲土重來,
: 將予不通知刪文,並視情況給予 劣文/ 水桶。」
: 此為他認為浸我水桶之依據。
: 抗辯:
: 第一、sggs版主說「本篇」禁止回文,而不是本系列禁止回文。
: 我並沒有回他那一篇的文章。
: 第二、sggs的禁止回文的驚嘆號也只有打在自己的文章上。
: 依照文義及習慣,使用者無從預期他是認為整個系列都不可以回文。
: 第三、sggs版主文中的「該系列文章捲土重來」所指的「該系列」,
: 依其文意應是指我原先帶有員工姓名之文。
: 第四、i版主所說的「對本人意見仍有質疑時,請寫信到個人信箱討論,或請向站方申訴」
: 我並不是對他的版規有對錯之判斷,只是認為版規不應該有矛頓之情況
: 希望他公開說清楚。應不違反其文意。
: 第五、站規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有在版面上公開建議版規之權。
: 何況我也不是建議,只是公開尋問版規。
: 不要說版主、版規並無限制,
: 即便是有限制,也應因為牴觸站規而無效。
: 經向sggs版主申訴之後,
: sggs版主的回覆是,個人習慣不同。
: 他說本篇文章不準回應意思就是全系列都不準回應。
: 我認為使用者沒有辦法去預測版主的習慣為何,這樣的解釋不該成立。
: 在交涉無效後,上訴至組務版。
: 訴求:
: 希望小組長可以取消sggs版主對我的水桶及劣文處份。
: 我認為重點不是水桶的長短,而是我根本不該被水桶。
: 同時該刪文決定自始無效,應該回復原狀。
: 請小組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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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0.30.220
一、公布姓名之文章刪除與否,既然站規並未明文規範,版主可視情況自行調整。
二、 版主說道:
「本篇禁止回覆,本篇之後如果該系列文章捲土重來,
將予不通知刪文,並視情況給予 劣文/ 水桶。」
1.本篇禁止回覆
2.本篇之後如果又出現,刪文並視情況劣文水桶
雖然原告未回覆版主所指定之文章,但仍然回覆相同之討論串,符合第二點之敘述
故認定版主可倚先前公告而予以適當之懲處。
然,劣文之規範,建議於版歸中明文規定,而非散落於普通之公告之中。
三、關於版主禁止於版面上討論版務,如有版友在版面上提出相關之詢問或討論,版主
可依照版歸予以刪除,並轉告該版友以信件方式進行。但版主不得拒絕任何正當版
務之詢問或申訴。若版友之問題版主認為無法回答或無關版務,也請明確告知該版
友。若有違上述之程序之版主必定嚴懲。
在站方對站規提出解釋之前,本群組以這方式處理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