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stt (事不過三!)
看板L_ShoppingMa
標題Re: 回應lostt, bluecolony, auc申訴文
時間Fri Sep 22 03:39:02 2006
※ 引述《ithinkurdumb (馬英九去吃廚餘啦!)》之銘言:
: 關於lostt, bluecolony, auc的申訴,
: 我統一回應於這篇:
: lostt: [申訴] hypermall版再次設人水桶而不公告
: 我當時認為lostt既然自行要求水桶, 那我並沒有公告的必要.
: 否則假設有人弄了一堆ID來鬧板, 每個都要求水桶, 不是整個板上都是公告?
: 但我後來參考了Wanted板,
: (我當初設lostt水桶的理由之一, 就是參照Wanted板"徵求水桶就給水桶")
給水桶依據應該是該ID的發言有無妨礙"看版正常討論”
不該有其他的理由。
況且Wanted那是在玩鬧
我是在嚴重抗議你劣退我的文章、打壓我的言論,當時就是一整個針鋒相對
兩者之間的差別你都分不清?
wanted公器私用已經很不該了,還好的不學偏要學壞的
若你要跳出我"逞一時之氣"的指控,你依舊會有"搞不懂分際"、"版主行事墮落"的問題
更不用說"分身ID太多要求水桶公告會淹沒版面"的理由
一篇公告你想丟萬把個水桶進去都行,這才是dinofang說的治版能力不佳
為了跳脫一個指控而陷入更多的指控,不值得
(其實應該把判例拿來援一援就好,省事)
此外你問我:"如果你認為我水桶兒戲, 你要求設水桶, 是否也兒戲?"
問題是水桶蓋在你手上,是你要對版主一職負責,我只需要對我的言論負責
"行為罪"和"言論所能犯的罪"是不一樣的
版主你想必對3135篇沒讀熟,3135篇推文我開宗明義就說明了兩者的不同
之前我在3135推文問你:"n版友文章犯了什麼錯?" 你沒回答我
現在我問你:"我說建議你將我設為水桶犯了什麼錯?"
: 認為即使是因為自行要求水桶, 還是應該公告.
: 這是我的疏失.
: 但我認為此情形和dinofang水桶未即時公告的情況是不同的.
幫你整理一下結論
自行要求水桶應該公告
dinofang水桶(應該公告但)未即時公告
兩個都應該公告不是嗎? 哪有不一樣?
即不即時就不用考慮了,除非你要給我需要延遲公告的理由
最後我要說,先有原則才有裁量行政,而不是用裁量行政來改變原則
該不該水桶的原則就在那,水桶就是該公告
一個dinofang誣衊就改一次水桶和公告的處理方式、
一個自求水桶免洗ID太多又改一個水桶和公告的處理方式、
一個Wanted版又改一個水桶和公告的處理方式....
請問你要改到什麼時候才改得完?
除了沒原則和不一致的問題之外,不得已..我又要引到版主最大的結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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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i版主的文有被洗腦的感覺@_@
總是講不出哪裡怪怪的...弄好久才搞懂,花了快兩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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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4.157
→ lostt:真驚人,第3篇1000金的文...提供個小發現,按兩次大寫Q可以 09/22 03:40
→ lostt:一次瀏覽所有文章的稿費呢 09/22 03:41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8.184.157 (09/22 03:45)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8.184.157 (09/22 04:36)
推 auc:03:39@@ 現在是爆肝挑戰賽嗎? 09/22 10:23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8.181.231 (09/22 16:55)
推 lostt:當初我說:請即刻將我被水桶的消息予以公告並提出說明 09/22 16:57
→ lostt: 請儘速辦理,切勿自誤! 09/22 16:57
→ lostt:老師在說你有沒有在聽? 你不聽 你不聽 你不聽 09/22 16:58
→ lostt:不幫我建烈士塚的後果就是罪加一等...雖然也不差這一條 09/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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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stt:但...當初發現被浸水桶時,我並沒有抓到小辮子的喜悅,在版 09/22 17:04
→ lostt:主拒絕公告後也是一樣,只讓3135被砍除後的憤概再多添一筆期 09/22 17:05
→ lostt:待破滅和遺憾而已...不勝唏歔 09/22 17:08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8.181.231 (09/22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