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therock:見的俗話 沒有針對任何人 僅取其中"白痴"二字解釋是否08/05 19:50
→ ontherock:有點斷章取義的感覺 且這只是在下想對該文作者說的話08/05 19:54
→ ontherock:應不致侮辱第三人吧?08/05 19:55
→ legist:謝謝你的解釋,不過很不好意思,對我個人而言並無說服力。08/05 23:06
→ legist:若只想對該文作者說,即不應讓想說的話被公眾所共聞共見。08/05 23:08
→ legist:應該以回信或水球的方式為之始可。私下侮辱人並不犯法,08/05 23:08
→ legist:公然侮辱才有法可管(參見刑法第309條)。即重點在於公然。08/05 23:10
→ legist:最後仍須強調: 本公告並非處分人的判決,而只是警告而已。 08/05 23:13
→ legist:仍然希望您在了解言論自由的限制之後,能繼續在板上討論^^08/05 23:14
推 circlelee:板主你第三句話的意思是我們不爽某人就可以私下罵人囉?08/08 03:59
→ circlelee:你是在慫恿板友來罵我嗎? 所以你確定私下罵我就沒罪?08/08 04:01
→ circlelee:板主真高,私下罵人的話 就跟你無關了…08/08 04:03
→ circlelee:我有點不清楚了 所以你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人無罪?08/08 04:04
→ legist:我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人不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08/08 10:57
→ legist:沒有必要諷刺我高不高,你去問你的律師朋友,或去生活法律08/08 10:58
→ legist:板問看看,就知道到底是我很高還是法律如此規定的。08/08 10:58
→ circlelee:Violation板明確規定傳水球、回信罵人與未經同意公開08/08 14:21
→ circlelee:個人真實姓名是要受罰的…你這個版居然都可以 08/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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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下侮辱」及「板主教唆他人對 circlelee 人身攻擊」之釋疑
原受警告人 ontherock 認為,「這只是在下想對該文作者說的話,應不致侮
辱第三人吧」,可知,其所言「人多有白痴」原僅欲傳達與 asd0927 (即Paper
Dolly服飾店店長)所知,惟因 ontherock 以推文為之,足使本板公眾所共聞共
見,故似有公然侮辱之嫌,故在下仍堅持此警告之正確性。
在下稱:「私下侮辱人並不犯法,公然侮辱才有法可管(參見刑法第309條)
。即重點在於公然。」此點即說明了:我國刑法所禁止之侮辱,僅限於「公然」
侮辱,而未及於私下之侮辱。
而在下又稱:「應該以回信或水球的方式為之始可。」此言係指:若以回信
或水球之方式為侮辱者,則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易言之,私下侮辱並不犯法。惟
此僅在於解釋目前我國刑法之規範,在下並無任何教唆及慫恿他人對之為人身攻
擊之主觀心態及客觀表徵。
惟於此在下必須澄清一事,即在下過去疏未詳細研究本站之站規,畢竟至少
由本人接任本板板主後,從未因處分不當被板友檢舉申訴,故亦未特別有機會研
讀之。很謝謝 circlelee 的推文提醒了在下:「Violation板明確規定傳水球、
回信罵人…是要受罰的」,於是在下方才已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看完。現在要提出在下之說明:
根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以下簡稱「站
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一節規定:「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1、內
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由此可見,circlelee 的說法是正確的,
本站站規的確認為,「私下侮辱」之情形亦屬違規行為。
必須注意者為,先前在下推文中所言者,與此處亦並無牴觸之處。亦即,「
私下侮辱」之情形,就國法觀之,非屬觸法;就站規而言,則屬違規。先前由於
在下較熟悉於我國刑法,而較不熟於本站站規,故僅以我國法律分析「私下侮辱
」之事,自僅得出該一結論而已(即在下推文曰:「我確定私下傳水球、回信罵
人不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現在綜覽站規,則可得上開「未觸法
,然違規」之結論。
繼之,根據上述提及之站規可知,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私下侮辱他人者
,屬於站規第六條第二款之「其他違規行為」,依站規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他違規行為……,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即亦可知,此既非屬「看板違規
行為」,自不在板主管轄之範圍。
惟 circlelee 未經查證,亦未向我來信詢問在下關於該推文之意義,即逕自
認定在下有教唆及慫恿他人對其為人身攻擊之行為,況客觀上個人也完全未接收到
已有板友因見吾推文而私下侮辱其之消息,circlelee 實無必要為如此主觀臆測之
認定,就個人觀之,此指控實已逾越一個理性者當有之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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