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thinkurdumb (馬英九去吃廚餘啦!)》之銘言:
: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 : 目前我正跟站長請教這條法規放哪去 臨時找不到放去哪了
: : 版主本身應該要知道
: : 給了水桶必須讓當事人知道 並且讓當事人知道水桶的原因
: : ptt站上除了站長之外
: : 其他使用者無法查詢系統內誰設定了什麼 誰解除了什麼
: : 為了避免黑箱作業以及有私人恩怨而利用版主權利胡亂作為
: : 請一律公開說明
: : 版面上不只有你一個版主
: : 若當事人被水桶卻不知道原因 以及被誰水桶
: : 寄信給版主群問
: : 若版主群互相踢皮球呢?
: 我在BM板及相關看板的確找不到這條規定,
: 同時claus當時也說只是建議, 並未明文規定.
: 我同意將水桶公告是比較好的做法,
: 但是既然並未明文規定,
: 我不認為水桶未公告有違反規定.
: 除非的確有這條站規,
: 而是我自己沒注意到,
首段,另...
claus的"建議"(本版101篇):
"若有設定水桶
請至少公告並約略說明"
判例於焉成形
你可以說loverlover小組長提出之規定你沒看過,
(我當初找尋"ptt站規"的時候也沒找到
若有看到,我就不用費這麼多心力重新闡述治版行為之不合理了..- -)
但你一定有看到claus組長的"建議"所形成的判例
"ptt站規沒有規定"、"組規沒有規定",所以你不知者無罪,可以
但當你拒絕依我的要求、拒絕遵循claus的判例將我的水桶公告
此舉即違反組規規定
更嚴重的,你還無視你之前所做出"下次若有黑名單會注意程序"之承諾
上對遵守組務判例無一致性、下對自已的承諾無一致性
光這個"一致性的缺乏"就足以導致版務治理無條理之必然、版主之不適
若無條理上之一致性,版規、組規白紙黑字寫再多都沒有意義
再不懂? "遵循最高道德標準" ..這你該懂了吧?
扁式邏輯、D黨邏輯的動態道德標準就是這麼搞的...
白紙黑字的規定、標準喊得震天價響又如何?
: : 至於刪除文章 你在某日開放要大家浮上版面來討論版務
: : 卻又在過兩天全數刪除不備分
: : 完全把版友所提出的意見抹殺掉
: : 文中所提出的意見你看過了 不代表其他版主其他版友均有看過
: : 大賣場版並非你個人版
: : 凡是任何大量砍文 水桶
: : 請支會板上的人
: : 切勿把該版當作個人版使用
: : 請尊重其他使用者
: 我再次強調,
: 我沒有大量砍文即水桶.
: 另外我對於推文中的意見皆已看過也處理,
: (並不是沒有照推文者的建議處理就說沒有處理吧)
3135的砍除理由、砍除理由看過也處理過是我這次申訴最大的重點
i版主可考慮回答我在142篇及146篇的質疑
我很想探討這件事
沒有處理 =/= 不照建議者方向處理 (<--你的邏輯再次謬誤)
沒回信,沒有回答是 與 否 =/= 說聲月經建議礙難從辦 (<--實例)
(左邊等於左邊) (右邊等於右邊)
我又想說戒指戴手上不算放口袋的邏輯了...這很令人不爽(怒)
最近在看人民報告等等都讓我有似曾相識的感覺- -
: "把板友提出的意見抹殺",
: 原文奉還.
: : 既然當時認為沒有必要給予劣文這種處理方式
: : 但又為何給劣文?然後又跑去申請取消
: : 此行為是多此一舉
: : 而且當時版面上不止lostt一人的文章
: : 為何只有lostt一人得到劣文(亦或者是其他人未來申訴)
: : 作者 okcool (Strawberry Love) 看板 SYSOP
: : 標題 [公告] 劣文新規範
: : 時間 Thu Dec 15 18:56:02 2005
: : ───────────────────────────────────────
: : 。
: : 3.板主若要使用劣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
: : ,或是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 : 以上是站長okcool的劣文標準,
: : 該版版規並未明確說明出在什麼情況之下必須給劣文
: : 但是也不需要濫用版主可以給劣文的權利
: : 版規必須明確的說明出劣文的標準
: 板規有規定對於在板上討論板務的文章,
: 將視情況給予劣文或水桶.
: 至於為何只有lostt得到劣文,
: 因為只有他違反該條板規.
: 給予劣文後取消是否多此一舉應該不須由你認定.
: 後來與lostt溝通後,
: 我認為當時他的行為並不足以給予劣文,
: 因此申請取消.
: : 版主本身就有義務回答版友的問題
: : 你認為同樣的問題 但版友詢問的未必如此
: : 請參閱下文
: : 作者 claus (La Jolla) 看板 台顆大
: : 標題 Re: [問題] 再問一下
: : 時間 Tue Oct 31 11:29:47 2006
: : ───────────────────────────────────────
: : 我之前都是說
: : 如果版主不願意在版上討論版務的話
: : 版友用寄信的方式詢問的話,無論如何都需要回應
: : 如果問的問題實在太鳥,也需要回答說為什麼不給予答覆
: : 總之,不能不回應
: : 然後,請寄信的版友自行存證(寄給自己一封),只要版主閱讀過該信(用Q的查詢)
: : 內一天或是信寄出後五天都無回應 視為荒廢版務
: 因為同樣的問題,
: 我已經回覆過詢問人了.
: 如果你認為這種情形回覆"此問題已回覆, 不再重新回覆"是必要的,
: 那ok.
: : 全案到此為止,此判決不更改。
: : L_ShoppingMa 小組長 loverlover
: 最後請你提出"水桶必須公告"的站規,
: 以及"停權一個月"的判決來源,
: 作為未來的參考.
: 我對本案的判決不同意但不會再申訴或上訴至生活娛樂館.
: 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為PTT開刀的.
同首段,判例之形成
當然,若小組長另有依據則另當別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39.133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5.39.133 (11/10 11:26)
唔...幫小組長回一下
首先我必須要強調
版規不是唯一,並不是一定要版規有規定才能做、版規沒規定就不能做
組規同版規,小組長據以執行組務的標準亦然
大陸法系(包括台灣)是綱舉目張、英美法系是由判例生法律
若以"判例生法律"之英美法系來看,
我想,要解除i版主你對於組務判決準則之依據的疑問是不難的
至於依版規才能做版務、依組規才能做組務?
組務我不敢說,但在當初版規不合理、不完備之下,
遵循版規治版絕不如判例生法律、就事論事來得合理
別忘了,在"新版規"未出來之前
i版主你可是以"行政彈性"在治版、還有版友在3135以此幫你辯護呢
loverlover小組長的判決"無依據",那你當初也一樣"無依據"
這都可視為裁量行政和判例之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