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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幫小組長回一下 首先我必須要強調 版規不是唯一,並不是一定要版規有規定才能做、版規沒規定就不能做 組規同版規,小組長據以執行組務的標準亦然 大陸法系(包括台灣)是綱舉目張、英美法系是由判例生法律 若以"判例生法律"之英美法系來看, 我想,要解除i版主你對於組務判決準則之依據的疑問是不難的 至於依版規才能做版務、依組規才能做組務? 組務我不敢說,但在當初版規不合理、不完備之下, 遵循版規治版絕不如判例生法律、就事論事來得合理 別忘了,在"新版規"未出來之前 i版主你可是以"行政彈性"在治版、還有版友在3135以此幫你辯護呢 loverlover小組長的判決"無依據",那你當初也一樣"無依據" 這都可視為裁量行政和判例之成型 ※ 引述《ithinkurdumb (馬英九去吃廚餘啦!)》之銘言: :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 : 目前我正跟站長請教這條法規放哪去 臨時找不到放去哪了 : : 版主本身應該要知道 : : 給了水桶必須讓當事人知道 並且讓當事人知道水桶的原因 : : ptt站上除了站長之外 : : 其他使用者無法查詢系統內誰設定了什麼 誰解除了什麼 : : 為了避免黑箱作業以及有私人恩怨而利用版主權利胡亂作為 : : 請一律公開說明 : : 版面上不只有你一個版主 : : 若當事人被水桶卻不知道原因 以及被誰水桶 : : 寄信給版主群問 : : 若版主群互相踢皮球呢? : 我在BM板及相關看板的確找不到這條規定, : 同時claus當時也說只是建議, 並未明文規定. : 我同意將水桶公告是比較好的做法, : 但是既然並未明文規定, : 我不認為水桶未公告有違反規定. : 除非的確有這條站規, : 而是我自己沒注意到, 首段,另... claus的"建議"(本版101篇): "若有設定水桶 請至少公告並約略說明" 判例於焉成形 你可以說loverlover小組長提出之規定你沒看過, (我當初找尋"ptt站規"的時候也沒找到 若有看到,我就不用費這麼多心力重新闡述治版行為之不合理了..- -) 但你一定有看到claus組長的"建議"所形成的判例 "ptt站規沒有規定"、"組規沒有規定",所以你不知者無罪,可以 但當你拒絕依我的要求、拒絕遵循claus的判例將我的水桶公告 此舉即違反組規規定 更嚴重的,你還無視你之前所做出"下次若有黑名單會注意程序"之承諾 上對遵守組務判例無一致性、下對自已的承諾無一致性 光這個"一致性的缺乏"就足以導致版務治理無條理之必然、版主之不適 若無條理上之一致性,版規、組規白紙黑字寫再多都沒有意義 再不懂? "遵循最高道德標準" ..這你該懂了吧? 扁式邏輯、D黨邏輯的動態道德標準就是這麼搞的... 白紙黑字的規定、標準喊得震天價響又如何? : : 至於刪除文章 你在某日開放要大家浮上版面來討論版務 : : 卻又在過兩天全數刪除不備分 : : 完全把版友所提出的意見抹殺掉 : : 文中所提出的意見你看過了 不代表其他版主其他版友均有看過 : : 大賣場版並非你個人版 : : 凡是任何大量砍文 水桶 : : 請支會板上的人 : : 切勿把該版當作個人版使用 : : 請尊重其他使用者 : 我再次強調, : 我沒有大量砍文即水桶. : 另外我對於推文中的意見皆已看過也處理, : (並不是沒有照推文者的建議處理就說沒有處理吧) 3135的砍除理由、砍除理由看過也處理過是我這次申訴最大的重點 i版主可考慮回答我在142篇及146篇的質疑 我很想探討這件事 沒有處理 =/= 不照建議者方向處理 (<--你的邏輯再次謬誤) 沒回信,沒有回答是 與 否 =/= 說聲月經建議礙難從辦 (<--實例) (左邊等於左邊) (右邊等於右邊) 我又想說戒指戴手上不算放口袋的邏輯了...這很令人不爽(怒) 最近在看人民報告等等都讓我有似曾相識的感覺- - : "把板友提出的意見抹殺", : 原文奉還. : : 既然當時認為沒有必要給予劣文這種處理方式 : : 但又為何給劣文?然後又跑去申請取消 : : 此行為是多此一舉 : : 而且當時版面上不止lostt一人的文章 : : 為何只有lostt一人得到劣文(亦或者是其他人未來申訴) : : 作者 okcool (Strawberry Love) 看板 SYSOP : : 標題 [公告] 劣文新規範 : : 時間 Thu Dec 15 18:56:02 2005 : : ─────────────────────────────────────── : : 。 : : 3.板主若要使用劣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 : : ,或是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 : 以上是站長okcool的劣文標準, : : 該版版規並未明確說明出在什麼情況之下必須給劣文 : : 但是也不需要濫用版主可以給劣文的權利 : : 版規必須明確的說明出劣文的標準 : 板規有規定對於在板上討論板務的文章, : 將視情況給予劣文或水桶. : 至於為何只有lostt得到劣文, : 因為只有他違反該條板規. : 給予劣文後取消是否多此一舉應該不須由你認定. : 後來與lostt溝通後, : 我認為當時他的行為並不足以給予劣文, : 因此申請取消. : : 版主本身就有義務回答版友的問題 : : 你認為同樣的問題 但版友詢問的未必如此 : : 請參閱下文 : : 作者 claus (La Jolla) 看板 台顆大 : : 標題 Re: [問題] 再問一下 : : 時間 Tue Oct 31 11:29:47 2006 : : ─────────────────────────────────────── : : 我之前都是說 : : 如果版主不願意在版上討論版務的話 : : 版友用寄信的方式詢問的話,無論如何都需要回應 : : 如果問的問題實在太鳥,也需要回答說為什麼不給予答覆 : : 總之,不能不回應 : : 然後,請寄信的版友自行存證(寄給自己一封),只要版主閱讀過該信(用Q的查詢) : : 內一天或是信寄出後五天都無回應 視為荒廢版務 : 因為同樣的問題, : 我已經回覆過詢問人了. : 如果你認為這種情形回覆"此問題已回覆, 不再重新回覆"是必要的, : 那ok. : : 全案到此為止,此判決不更改。 : : L_ShoppingMa 小組長 loverlover : 最後請你提出"水桶必須公告"的站規, : 以及"停權一個月"的判決來源, : 作為未來的參考. : 我對本案的判決不同意但不會再申訴或上訴至生活娛樂館. : 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為PTT開刀的. 同首段,判例之形成 當然,若小組長另有依據則另當別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39.133 ※ 編輯: lostt 來自: 61.225.39.133 (11/10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