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照 #1EyV_If4 (PTTLAWSER)的法務解釋回文"小組長有認定之權。"
我還是要來組務板正式的詢問小組長...
這是Nangang板的板規6內容
6.為避免引戰或板面不安,禁止受到板主處分之後
在板面上發文或推文討論違規或討論相關板規是否有問題(包括未受處分的非當事人)
板主得依情節輕重視做鬧板處理,並刪除相關文章與水桶處分。
被板主處分後不服,請被處分者一週內來信跟處分您的板主溝通
若溝通後仍不服板主解釋或板主超過三日以上無回應
請依程序至台灣遊園地組務板向小組長提起申訴。
想請問小組長,南港板的這條板規是否牴觸站規這個部分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另外詢問...本條板規是否也牴觸台灣小組的組務規定??
1.我們南港板訂這條板規的意義,希望違規者照PTT規定的管道去做申訴
一般版面上某使用者違規之後,跳出幾個非違規當事人
討論版主判決或處理版務結果,導致板面混亂
對於板務討論的部分,板規上是有做一些限制的因素
但並不是"完全禁止"使用者於板上發表板務討論文的權力,這樣是否牴觸站規??
像有的地方板面是禁止板面上用發文討論版務
只可在置底文板規上推文建議與討論版務
這種"部分限制板務討論"的方式是否也牴觸站規??
2.若板主已公告停止討論的情況下
非當事人板務建議與討論的內容若是違反板規或是違反板主板務公告內容
板主處分該使用者是否有失當之處??
致 台灣遊園地小組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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