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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bylon2 ()》之銘言: : ※ 引述《turtao (蕅驌袰酼嫢)》之銘言: : : 合購與揪團消費之認定的差別在於 : : 前者,發文者為金錢經手人,收取金錢後向商家購買物品,再轉手交予他人 : : 後者,消費金額直接交予商家或直接於商家消費,發起人不經手金錢 : 明明我前面文章解釋過了 : 我發文中沒有寫說我要當主購 : 也沒有提到我會去買了分 : 甚至文內一開頭就說了有人買我想要跟你分 : 不知道為什麼板主都要選擇性忽略呢? 無關要當主揪與否,也無關要怎麼分 只要與合購相關,就是視為交易文 有也養貓的可以一起合購飼料的話 應該可以省不少錢(飼料漲超兇) 所以如果有人買了回來要分,我是可以湊數 (徵無主) 在貓咪論壇找到最便宜的是1KG 165元 (網路商家) 如果有人也要買這牌,我們可以一起分攤運費 (明確為非實體店家) 希望新店的大家可以一起買省錢喔 前篇只是稍微挑個兩句,這篇我再多挑一些 相信這應該足以證明貴版友之發文有充足之合購意圖的詞句 : : Key:明確"地點"、主揪不"經手"金錢 : : 另該文遭認定最主要的就是第二項 : : 好事多是賣場這點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揪團去好事多購物當然不會認定為合購 : : 但艾肯拿為貓食品牌,非一消費性店家或地點,且有"分攤運費"等字樣 : : 且文內亦無特定地點之揪團消費行為,故認定為合購行為 : 這個就奇怪了 : 明明是 貓咪論壇的艾肯拿飼料 : 如同新中運動中心的泳票 : 星巴克的咖啡 : 莊敬駕訓班的團報 : 卻說我無特定地點? 貓咪論壇是新店的商家嗎?? 你上面所述的地點都是新店的商家,且皆為實體店家 如果是"有沒有人要去新店的XX寵物店一起買貓食來分" 或者是"徵求一位與我星X客買一送一" 那當然可以依板規認定為揪團消費文 : 又, : 上面提出的那兩個KEY,主揪不"經手"金錢,版規四-1有寫 : 我既然知道當然會遵守, : 問題是"無特定地點之揪團消費行為"認定為合購行為 : 請問這又是哪裏冒出來的潛規則? : 我版規裡既然找不到, : 當然更不可能符合你的要求 各種交易文名目眾多,每個人的用詞遣句也不盡相同 板規不可能涵蓋所有的狀況,就連法律也有許多部份是由法官心證 會有這兩項,因為您詢問我揪團與合購之不同處,故回答此二項參考標準 您的文章,依照文字意義上觀之,就是找尋不特定之板友 與你一同於網路商店合併購買貓食 依照板規,合購就是交易文,著此認定 : : 最後 : : 當初依版規認定為交易文刪您這篇文時,您就有寄信來問過我了 : : 相信您已經清楚知悉,您所發之該文已依板規認定為交易文 : : (證據信件列於下方附件Re: [公告] 新店板板規) : : 如果對我當時(5/2)回信後判定有疑問,理應向我提出再次申訴或來組務申訴 : : 而不是於 已知 "自己已發一篇交易文" 之情況下,仍然無視板規 : : 於5月6日直接又再度po交易文 : : 新店版務turtao之解釋如上,請組務仲裁 : 我這次申訴,是申訴5/2之文章實為與貓友之間的"閒聊及討論文" : 此判決為錯誤判決 : 該文章非交易文 : 如此文章非交易文 : 那5/6水桶自然不成立 : 5/2文章的認定,也與你溝通過無效, : 早已附上信件證據 : 從我一開始申訴時版主回答的 : "從文中意圖判定" : 到今天回答的 : "無特定地點""有分攤運費" : 文中有許多前後不一處 : 感覺是前面先依自己主觀判 : 後面終於才終於想出了明確的標準 : 譬如剛剛去看,新店板合購文格式內悄悄的加上了(含無主)的說明 : 這些解釋都是事後補強的 : 版友發文第一件是一定是看該文章版規有無規範 : 版上該遵守些什麼才不至於違規 : 問題是如果執法者是用說明不清的版規來執法 : 我們板友又該怎麼自處? 板規#1DOIRo05 (HsinTien) 最後一次修改為4/25日 皆在本次申訴之發文前,另外,發文格式僅供參考,判決標準仍以板規為主 會有"含無主"這句,是因為之前板規初稿訂時,是將無主文排除於合購文外 但因為經版主群評估,會造成認定上的混亂,故取消此一排除 修改為只要是跟合購有相關,皆認定為交易文,並刪除"除無主外"該句 並於發文格式內補充"含無主",避免板友誤觸板規 ===================================================== 四、交易文管理辦法 (買賣文) 1.以任何方式於本版上 (含推文、簽名檔) 發表具有對價關係,且發文者為"收取價金"者即視為交易文 3-c.標題限為 [買賣]、[合購]、[代買]、[出租] 四種 以下為合購文發文預設格式內提醒詞句 本版所有合購相關,一律使用[合購]標題,請勿修改 (含無主) 需先自介且期滿後才可以發起合購,違者會遭劣退或水桶 合購文視為交易文,篇數與交易文合併計算,七日一篇,如有多篇合購,可以放在同一篇 =========================================== 且您提出疑問之部分,皆在緩衝期結束時(4/12)早已修訂完成 證據如下方新店板"4/12當時舊版"板規 #1DnfnIM0 (L_TaiwanPlaz) 也就是說,您的發文是適用於目前之板規無誤 以上,新店板板務解釋到此 ※ 編輯: turtao 來自: 124.6.22.58 (05/08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