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10月底使用者ediondo於本版討論串中,因為其論點遭本人駁倒而懷恨在心,
故於Taipei版和Geography版,以推文對本人及本人之友人Richter78發表負面言論,
但本人與Geography版之版主hqq皆以維護言論自由為更重要之公益考量,
包容其言行,而致此人言論更行猖狂,亦引起其他使用者不悅.
2.Taipei版依中華民國法律與PTT站方規定行事,版規與發文需知僅為版主基於職權,
所頒布之補充性細節性規定,本版判決亦有前例可循(如now1系列多ID鬧版事件),
是以使用者ediondo所謂本版並無明確版規,版主以好惡處理版務等言論,
實為針對本版三位版主的攻訐,並無實據,並且不理解PTT授與版主依自由心證主義,
對版內事務的廣泛管轄權限.
3.承2.,對於本版的言論尺度,自本人應mrt620版主之邀上任並重修本版的發言規範以來,
始終是以相同方式處理.申言之,本版將言論依刑事法的界定,分為公然侮辱與誹謗二端,
不同點僅在於本版基於網路與真實世界的不同,對於公然侮辱的標準降得較低.
但ediondo之犯行與公然侮辱並不相關,在此合先敘明.
4.依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5.使用者ediondo在本人2007年3月20日所轉貼自由時報報導下方,做出如下推文:
ediondo:自由時報專業剪報手
又於本人在2007年3月23日所轉貼之聯合報下方,推文指稱本人看到其前次推文後,
始轉貼非自由時報新聞(該推文已刪除).此一言論自不特定第三人角度觀之,
即指稱本人只轉貼自由時報之新聞,與事實並不相符;ediondo辯稱其意乃"未直接貼過",
更屬無稽,蓋本版有多篇本人轉錄之中國時報,聯合報,公共電視之新聞,
為本人以同ID先張貼於本站之北投區版,大同區版及士林區版.若同一ID所張貼並轉貼,
何來本人為伊所稱之"自由時報專業剪報手"?而該詞亦不如伊所稱為"不褒不貶",
蓋德國與我國學說實務皆認為違背當事人自我表述權亦為誹謗(見德憲法法院"公主案"),
選擇張貼的報章自為自我表述形諸於外的方式之一.
6.針對ediondo之劣行,本人依前述2.3.之處理方式,實可直接給予一個月至半年之水桶,
但基於本人為版主,是以本人在本版略為整理前述文章後,將其標題整理入同一篇文章,
公開張貼於本版,並在3月24日給伊三日的道歉期間.然而在3月26日晚上伊於該文下方,
噓文對本人大肆批評,並稱其犯行不存在,是以反對意思拒絕此一事實上之和解契約,
因此本人身為版主,自得對其施以水桶處分.
7.依本版發文需知III7.9.,針對台北市歷任市長的文章僅能轉貼訊息而禁止任何討論,
使用者ediondo在伊之劣文中為以下推文:
推 ediondo:你再繼續亂說話嘛 陳水扁也用一樣的方式 你是看不懂喔
8.過去本版若是對發文者做出水桶處分時,即會附帶對該文施以劣文處分,此案並無不同.
9.承上,使用者ediondo所申訴者實乃不相干之兩案,而兩案皆無理由,是以請組方駁回.
10.若組方對事實經過判斷有所疑義,亦可向以下證人查詢:
Yvonne0105(大同區版版主)
fjula(士林區版版主)
puckkid(北投區版前版主)
hqq(地理版版主)
jenlii(汪踢版版主;本版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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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5.110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59.117.15.110 (03/29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