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yes~ 已經看過
並在步驟三 對於版主回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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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bb511
二、被告訴看板/被告訴人ID: ChungLi/kikinkids 中壢版 版主之一
三、請求事項:請求撤回 劣文判決
四、檢附理由及證明:
本人 於 2010/7/13 00:58:05 由 MJ版轉錄文章至 ChungLi版
這段期間我都在線上 沒有任何水球
ChungLi版 版主 於 2010/7/13 01:53:35 來信告知已劣退
標題如下:
劣文退回(違反版規第三條 禁止轉讓非票卷之物品)
(稍後見 轉錄之信件)
此時已經劣文 狀態
此時 版規條文三
三、禁止徵才求職等文章,如有需要請洽(job/job1111/part-time)板。
3.0 「禁止求職者發文找工作」,但非營利性義工/志工不在此限。
3.1 徵求短期工讀生可開放發文,限桃園地區,工作期間最長為兩個月。
工讀時薪不得低於NT 95、不可面議且須標明時間
以上違者刪文不另公告。
內容並無劣文之處罰
與此時判決較接近的條文
為 ChungLi 版 [公告] 置底二手出清專區 中
三、轉讓以及合購或代買等文章
目前本版不開放任何拍賣文章,但以下標題仍開放板友發表。
其他交易標題如:轉讓、合購、代買、贈送、認養等。
文章內容必須依照版規之規定填寫,這裡僅提供比較重要的部分讓大家參考。
轉讓:轉讓物限 "票卷/上課時數" 地點為中壢or南桃園地區。
開放亞太、威寶門號之轉讓,以及在本版合購過之物品。
轉讓合購之文章必須存在,僅開放由原合購發文者轉讓。
合購:目前本版不負責處理任何有關合購的紛爭,請版友注意。
代買: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代買費,包含金錢或是飲料等物品。
認養:不得有營利行為,販賣活體動物是嚴格禁止的不良舉動。
廣告:開放板友開店的文章,惟需發表過自介文(1個月以上)並以一次為限。
也並無劣文之選項
由於劣文之處罰 嚴重影響使用者在ptt的行為能力
以中壢版發文限制為例:
劣文兩篇以下
註冊天數30天以上
有效文章數10篇以上
登入次數30次以上
因此 我 2010/7/13 02:01:05回信
與版主詢問
為何不先口頭警告 如無改正
再劣文處理
(詳見 Re: 劣文退回 系列信)
版主 於 2010/7/13 02:01:47 將 劣退條文更改為 版規二
(詳見劣文更正)
因此
對於此判決 不服有
1.第一時間根據條文給予錯誤的劣文判決
2.判決後 經反應 又修改判決條文 但卻先給處罰了 (早已劣文)
對於根據版規條文的劣文判決
在這部份有瑕疵
再者
對於 反應後修改的判決條文內容
本人有異議
版規二為:
二、禁止轉讓、部分營利性質廣告文、政治文。
2.0 贈送、認養不在此限,但意者請回文至原作信箱或推文,勿佔用版面。
2.1 開放板友開店宣傳,限制開店版友需自介過一個月以上,且一次為限。
2.2 轉讓物限 "票卷 / 上課時數",且為中壢或南桃園地區
轉讓之票券限定:電影票,住宿券,餐卷,按摩券,上課券
禁止:各大百貨禮券.書店禮券.量販店提貨券.加油券.各類"折價券"
禁止的類型可"交換其他禮券.物品" 推置底交換區
或轉PO其他專門票券版
2.3 開放代買文,但禁止以任何理由收取代買費用(任何非金錢物品皆禁)。
若有放鴿子情形,或私底下又說要收費,可經告發水桶
違反2.0者,刪文不另公告;
違反2.1 ~ 2.3者,屬"營利"違規,刪文/劣文且水桶一周。
(2.4以下 於本次無關 固 略)
轉讓一詞 在教育部重邊國語辭典中的釋義為
http://ppt.cc/P9MZ
將自己享有的事物、權利讓與他人
而轉讓、讓與及讓渡為同意字
讓渡的意思為
凡以自己的財產權,移轉與他人,不問有無報償,皆稱為「讓渡」。
http://ppt.cc/drMJ
因此 轉讓一詞 有 轉贈 或 轉賣
而 版規2.0 已將 轉贈一詞由轉讓中獨立
2.0以下 理應不得再用 轉讓一詞
應將 轉讓這模稜兩可 的詞
修改為 轉賣 或販賣 亦或 買賣二手商品等
含有買賣等營利字眼 易於大眾辨識之文字
來明文規定 不得於該版 "發布或轉錄" 販賣二手商品
且劣文為嚴重處罰 嚴重影響PTT的使用權利
須先給予警告示意
再來 對於轉錄一文之規定過少
只有版規8.0中 提及
八、禁止公布違反當事人意願之任何個人資料、隨意轉錄文章
8.0 禁止以任何理由神人,但公眾人物不在此限制。
且轉錄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
並無針對轉錄文之規定給予限制及判決
因此 不服判決
1.第一時間根據條文給予錯誤的劣文判決
2.判決後 經反應 又修改判決條文 但卻先給處罰了 (早已劣文)
對於根據版規條文的劣文判決
在這部份有錯引條文 錯用判決之瑕疵
並且對於未查清正確條文 即使用錯的判決 行事太過草率
3. 對於轉錄文無相關之規定即以發文形式之版規 對本人轉錄文章做判決
有硬引條文之嫌
4. 版規二有用詞上的瑕疵
以上 申請 ChungLi版 版主 kikinkids
對本人 "劣文退回" 的判決 撤銷
以上內容 詳見 轉錄之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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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