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全案退回TaichungBun板主群另行審議
說明:
1. 申訴人主訴在於對於TaichungBun板規釋義,僅就TaichungBun板規:" 檢舉有效期限:
置底推文檢舉為20天內有效。信件檢舉為3天內有效。" 判定,客觀解釋為信件檢
舉應於違規行為三天內行使權利,置底推文檢舉應於違規行為二十天內行使權利,超
逾時效該檢舉無效。而非板主所言 " 版主的處理進度為三天內,而檢舉的文章是無限
期的。"
2. 組務函請TaichungBun板主群對此條板規用詞再行審議,該部分已超逾板主群合理解釋
權。
3. 本案裁判要點在於該檢舉若以信件檢舉超逾三天則檢舉無效,若以推文檢舉超逾二十
天則檢舉無效。而非針對申訴人違規與否作此判決,若板主群認定申訴人違規行為確
定,自行舉發予以相同懲戒,組務亦予以尊重。
4. 綜上所述,應予駁回。如申訴人對判決不服,請逕自至About_Life上訴,本案在此宣
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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