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駁回
理由:
原申訴者所發文並有所爭執為
1.公告發布並未知悉 且其發布時間不定
2.帳號借朋友,在板主警告之公告使用下推文 本人無所知悉
以上作為抗辨阻卻台中板規之處理。
其他所述板主被罷免與之後的心情等等並非與本案有關,故不與討論。
據原申訴者所爭執者,本席認為均為無理由,應給予駁回。
公告時間就是不一定,使用者本身就應隨時注意最新的公告,有注意公告之義務
退步言縱然沒有注意的義務,原申訴者將帳號借他人使用,他人在公告下推文
也會誤使板主合理確信當事人已注意,那原申訴者應自負相當責任。
舉我國司法實例來說,法院文書送達當事人之規定實例引為參考
當法院委託郵差將文書寄往被告戶籍地,由戶籍地居住人員那印章將文書簽收下來
似後將該文書未轉告被告當事人,對法院而言,文書已生送達之效力,
如果因此以致權益受損,其損害應由被告自行負擔。
也曾有兵役召集文書,由親朋好友接下未通知當事人結果造成當事人被通緝判刑的實例
由此顯見,一切對自我造成的損害,理應由申訴人自行承擔。
台灣遊園地小組長 shengo
申訴者如有不服 七日內自行向上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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