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id5201412 信箱]
作者: kid5201412 (老王)
標題: Re: 組務板文章已看到。
時間: Mon Sep 13 21:17:16 2010
畢竟我跟妳也沒見過面
我們兩個也不熟 妳不知道我的為人
我完全沒有怪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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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檢舉信…沒一個人看得懂
我覺得應該至少也要個 看不懂的回覆吧
文章比較整齊的是寄給小羊的原文
因為揪團文規範更改公告是小羊發的
其餘都是轉寄備份給妳們
行與行的空格就自動被刪掉了
造成妳們看不懂 我也很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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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客觀認定問題
這在我被某人檢舉推文
申訴水桶兩個禮拜的時候
就已經申訴問過了
後來helloh也把板規做了修改
舊板:檢舉有效期限:置底推文檢舉為20天內有效。
信件檢舉為3天內有效。
新板:檢舉有效期限:置底推文檢舉為20天內有效,以發文日期始算。
信件檢舉為寄信後3天內有效,以寄件日期始算。
倘若文章已因系統自動清除,則皆無法檢舉。
怎麼看都還是我所說的意思
客觀認定 信件檢舉是檢舉信件 違規的信件 三天內要檢舉 過了無效
推文檢舉是檢舉回文 違規的回文 20天內要檢舉 過了無效
(文章不見亦無效)
還是我有所誤解?還是那就再申訴看看 新板 客觀認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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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3236494cg (茄子) 看板 L_TaiwanPlaz
標題 [公告] kid5201412 申訴 sctty 案 裁判書
時間 Wed Jul 14 02:42:5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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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全案退回TaichungBun板主群另行審議
說明:
1. 申訴人主訴在於對於TaichungBun板規釋義,僅就TaichungBun板規:" 檢舉有效期限:
置底推文檢舉為20天內有效。信件檢舉為3天內有效。" 判定,客觀解釋為信件檢
舉應於違規行為三天內行使權利,置底推文檢舉應於違規行為二十天內行使權利,超
逾時效該檢舉無效。而非板主所言 " 版主的處理進度為三天內,而檢舉的文章是無限
期的。"
2. 組務函請TaichungBun板主群對此條板規用詞再行審議,該部分已超逾板主群合理解釋
權。
3. 本案裁判要點在於該檢舉若以信件檢舉超逾三天則檢舉無效,若以推文檢舉超逾二十
天則檢舉無效。而非針對申訴人違規與否作此判決,若板主群認定申訴人違規行為確
定,自行舉發予以相同懲戒,組務亦予以尊重。
4. 綜上所述,應予駁回。如申訴人對判決不服,請逕自至About_Life上訴,本案在此宣
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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