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ruhee
被 告:Honorguard06
請 求:
1.組務群審度後,Honorguard06如確有失能擅權情事
(1.) 衡酌是否拔除Honorguard06已失格的彰化版版主職務
或勒令Honorguard06於彰化版等相關公開版面公開發表道歉聲明並自請處分
其處分須符合Honorguard06版主身分
(2.) 判Honorguard06以具體批幣賠償ruhee耗費在此事上的時間心力與使用彰化版的權
益
理 由:
中華民國/台灣係一民主政體 中華民國/台灣轄下的批踢踢實業坊亦然
眾聲喧嘩乃民主社會的積極追求 民主體制下的個體皆有發聲的權利與捍衛義務
是以 隸屬於批踢踢實業坊的彰化版 合該保障看板使用者的發言權
根據任一批踢踢帳號註冊批踢踢實業坊時已同意/認同的的使用者條款第五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中指出: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
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在我所發文章無違反該條款所限制的細項下
一、Honorguard06合該保障中華民國法律所賦予看板使用者發言的權利
雖彰化版版規對版務文有下開規範:
12.[板務]
◆對彰化板事務有任何意見請使用此分類,其餘分類板主概不受理。
若發現濫用此分類者,劣退+1M。
然此版規並未明確指出何謂濫用此分類
中華民國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而版規既未具體明確定義、規範下開事項
1.何謂彰化版事務?
2.所謂彰化版事務排除"對版主管版風格與手段的適切性",即禁止以版務文討論之,
凡涉及"對版主管版風格與手段的適切性"之討論即屬濫用
3.須有明確的提出一些「適合的執法標準」或是「板規不合理之處」
(1.)
藍文字色引用自Honorguard06首次宣稱我濫用版務文,水桶三日,的公告意見,
詳見《L_TaiwanPlaz》第1835篇文章
(2.)
我首篇版務文有指出「適合的執法標準」、「板規不合理之處」
詳見《L_TaiwanPlaz》第1834篇文章
a.「板規不合理之處」
對違規原因反覆、未給予使用者緩衝時間
b.「適合的執法標準」
清楚說明違規理由、一視同仁、給予使用者適當的緩衝時間
4.不得以版務文對版主提出申訴
(我此番被判濫用版務文的文章,旨在討論彰化版版規中版務此一文類的範疇
孰料Honorguard06以版務文非申訴文而判我水桶三十日+劣退)
那麼受彰化版版規規範的看板使用者如何預見其行為是否失當?
版規既未明確規範 看板使用者無據可依
二、Honorguard06未履行版主義務,拒絕溝通、擅用職權
彰化版版主Honorguard06不闡述版規、禁止看板使用者討論
侵犯中華民國公民、彰化版使用者發言權
1.看板使用者當有對版規提出意見的權利
2.看板使用者有權檢視版主在行使版主職權上是否合宜
僅在我去信詢問時表示:我給的你不接受,那何苦來浪費時間呢?
Honorguard06給了什麼?
未理解ruhee文章提出的「適合的執法標準」或是「板規不合理之處」即擅斷ruhee
未指出
未理解ruhee開宗明義地於標題點明文旨便暴力判定文旨為申訴版務文非申訴文?
Honorguard06可曾嘗試理解ruhee兩篇文章內容、企圖與ruhee達成共識?
Honorguard06給了什麼?
本判決無需再議 (《L_TaiwanPlaz》第1832篇文章)
我跟你不會有共識的。本案結案,使用者可自行向小組申訴
以其個人行使版主職權:個人不希望再看到你任何的信件打擾
看板《L_TaiwanPlaz》第1837篇文章 組務判例指出:
板主有說明板務判決以及回覆板務問題的義務
Honorguard06藐視其彰化版版主一職的神聖性、有辱彰化版版眾的期待、
將其版主義務踢皮球似地踢到組務群身上,表示使用者可自行向小組申訴
如此
我焉能不有Honorguard06片面、專斷、以個人私怨行版主職權之疑慮
註: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轉錄 ctrl+x」到組務板,不可複製貼上;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不可複製貼上;
違規的文章備份可請板主提供,判決公告可自行「F」轉寄自己信箱後,
再轉錄到組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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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楊繼盛劾嚴嵩,廷杖下獄冤死
今有洪仲丘得罪上級,關禁閉過度操練致死
疑有地方版版主 擅改稱號 自立為王
王者駕到 眾人噤聲讓道 違者入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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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26.67
※ 編輯: ruhee 來自: 111.253.26.67 (08/15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