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_TaiwanPlaz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tchialen 信箱] 作者: samallan (板規修改中) 標題: Re: [公告] kamja水桶,tchialen、h8a66警告一次 時間: Sun Dec 11 19:32:50 2011 ※ 引述《tchialen (有問題請站內信)》之銘言: : 當耶誕節活動那篇置底後已發爭議才出來解釋,也沒先解除有爭議性的置底揪團文。 : 後來解釋文那篇解釋置底原因以及跟板眾討論相關板務, : 立下活動性質、人數、規模...等幾項方針, : 但這篇解釋文也好,說板務文也好,也僅"討論性質"而並非公告。 : 既然非公告,也沒有明確規定,那篇活動文是憑什麼置底? : 既不是板主發起,也沒公眾性質(板聚、高雄市府活動、公益活動...等) : 單純是板友自發性發起活動就能置底,為何其他揪團活動就不能一視同仁? : 假如草案通過,其限制性質&規模才得以申請置底!所以小活動只能自求多福? : 我能說揪團文置底立意良好,但現在只有單方面、單一活動, : 你覺得其他辦活動的板友是做何感想?難道他們的活動不是活動? 該文章中我有下列文字的說明 若是日後這類型的文章眾多 我會考慮訂出一個規範 但目前這是首例,在他之前也沒有人向我提出詢問或申請 我不認為有將心證明確化成規範並先行公告後再執行的必要 原先置底文乃是採取板主心證決定 對於置底文該用怎樣的標準亦無規範 因此我以心證認為可行而為之 嗣後既有爭議,才讓我決定要立下明確規範 而截至我公布新板規之前 反對活動文置底一方仍無法提出足夠充分的理由與判例 來讓我信服活動文不應置底 而板規之修訂是由板主群共議或板眾投票表決 因此在現行板主僅我一人之情況下 我獨自做出修訂並不違規 再則,板務討論文於暫行規則中已說明 板主認為提案之理由充足則付諸表決 則在表決結果出爐之前,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之立法精神,足見該議案不具拘束力 亦即既已實行之法規命令不因付諸公民投票而暫停適用 而我所制定新板規 乃考量若任意開放人數過少之活動申請置底,實有違比例原則 蓋置底空間既只有五篇 而板規與置底檢舉區依新板規均不得任意移出置底 置底空間之珍貴自無待言 因此方考量各種情狀,訂定置底文之優先順序 而第四項開放之活動文,優先順序既為最後 自亦表明在比例原則下該所需保護之法益為相對較不需保護之對象 而在人數多寡之衡量上 訂立二十人之限制 是認為二十人以上之場地已不易尋得或租借有相關限制 限制報名時間 則是因板規2-2.2有關揪團文之管理辦法中已有明言 同一團之揪團文需間隔四日以上 若報名時日短,揪團文已足,且有手動置底機會一次 報名名額少,亦難認有置底之必要 故不予開放 並非認為那些活動不是活動 我一個人,要將全盤板規作考量、修正,並非易事 而同時我仍得回應板上意見,處理板上文章,亦是重擔 至於我因此今日至今滴水未沾、粒粟未進,也難讓爾等明白箇中艱苦 但我仍冀求能以理盡量說明、解釋一切 就是希望不要讓個人情緒凌駕於理與法 也不想隨意推諉卸責 否則我大可公告完,拍拍屁股甩手走人 又何必苦苦為自己政見找法規支援? 一點苦水,望閣下海涵 僅能告知您活動文斷不可能全面開放 若您真的覺得因此活動文不該置底 請您援引相關法規及判例 我很樂意就此與您深入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5.74.15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chialen (218.165.24.79), 時間: 12/11/2011 20: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