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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為者,並非公然侮辱 依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4號裁判要旨 「所謂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  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 我既有指明具體事實,亦有舉證 與上開裁判要旨所謂公然侮辱之要件全然不符 高雄板板規3-5.2 3-5.2 利用多重帳號規避板規判罰者 經其他使用者檢舉 IP 相似,可能為同一人者規避板規的各項情事,雖嫌疑帳 ^^^^^^^ 號皆尚未被判罰,但是仍可在此狀況下逕送小組協助帳號部門判定,經帳號部 判定後,所有帳號皆得同等的處分,且相互累加。 上開板規僅以帳號相似為要件 又高雄板板務判例#1DtatGIz中 對於查到時段相近IP相同之情況 亦直接以分身論 而分身鬧板之情事亦為PTT站規、高雄板板規等禁止 指謫此事實既與上述條例有關,自應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 而得適用刑法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而去信貴方要求說明迄今未獲回應 我之懷疑仍未獲得合理解釋 基於此合理懷疑之發言,依93年台非字第108號裁判要旨 「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  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 貴方規避我先提出之請求 擅自提出全然不符事實之公然侮辱指控 寄信之時點迄今亦未滿48小時,顯然不符申訴程序 同意代理提出申訴 依訴訟法規定須提出委任書、代理授權書或授權證明 這點不管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甚至訴願法都一樣 且應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 貴方並未提出任何足堪信任之授權狀 且我也未收到任何信函告知委任 我認為閣下提出申訴之時點為無權代理 依上述各點 請求組務駁回申訴 ---- 閣下之動作頻頻,且遲不說明 是否意圖拖延、擾亂組務判決程序? 又,站務方何以同一日之案件均已審查完畢並作出判決 卻獨漏檢舉貴方之申請? 關於這點可否請組務代為催促 若其確屬無辜,此處爭議也才有實質討論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