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為者,並非公然侮辱
依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4號裁判要旨
「所謂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
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
我既有指明具體事實,亦有舉證
與上開裁判要旨所謂公然侮辱之要件全然不符
高雄板板規3-5.2
3-5.2 利用多重帳號規避板規判罰者
經其他使用者檢舉 IP 相似,可能為同一人者規避板規的各項情事,雖嫌疑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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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皆尚未被判罰,但是仍可在此狀況下逕送小組協助帳號部門判定,經帳號部
判定後,所有帳號皆得同等的處分,且相互累加。
上開板規僅以帳號相似為要件
又高雄板板務判例#1DtatGIz中
對於查到時段相近IP相同之情況
亦直接以分身論
而分身鬧板之情事亦為PTT站規、高雄板板規等禁止
指謫此事實既與上述條例有關,自應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
而得適用刑法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而去信貴方要求說明迄今未獲回應
我之懷疑仍未獲得合理解釋
基於此合理懷疑之發言,依93年台非字第108號裁判要旨
「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
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
貴方規避我先提出之請求
擅自提出全然不符事實之公然侮辱指控
寄信之時點迄今亦未滿48小時,顯然不符申訴程序
同意代理提出申訴
依訴訟法規定須提出委任書、代理授權書或授權證明
這點不管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甚至訴願法都一樣
且應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
貴方並未提出任何足堪信任之授權狀
且我也未收到任何信函告知委任
我認為閣下提出申訴之時點為無權代理
依上述各點
請求組務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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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之動作頻頻,且遲不說明
是否意圖拖延、擾亂組務判決程序?
又,站務方何以同一日之案件均已審查完畢並作出判決
卻獨漏檢舉貴方之申請?
關於這點可否請組務代為催促
若其確屬無辜,此處爭議也才有實質討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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