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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force2GTS (小蔚)》之銘言: : ※ 引述《sansin ((@ <羞> @))》之銘言: : :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 : ============================================================================== : : 申訴人:sansin : : 被 告:samallan : : 請 求:解水桶~板主懲處~置底玩樂文卸除~板規玩樂文條款刪除 : 請問samallan板主 : 在這篇文章#1EwDkSw8 (L_TaiwanPlaz)中所述 置底玩樂文在14號晚間才移除 : 而根據水球紀錄 板主說4-3 2011/12/12 00:00起實施新板規 : 而組務想請問的是: : samallan板主是否在14號晚間才移除置底玩樂文? 不是新規公佈的12號嗎? 請容許答辯 該引起爭議之置底玩樂文#5EtZK7cr (Kaohsiung)(以下俱稱該文) 是在12/05夜間,由原發文者windowlove來信詢問 表示因徵求期間過長,且徵求人數達二十餘人 是時板規對於當時置底文並無任何規範 板務也只有我一人負責 因此我逕行決斷 建議其發文,並由我將之置底 以避免觸犯當時板規#1E7m-URp (Kaohsiung) 2-2.2 揪團文管理細則 2.2a 揪團之徵求文章一團限定只能兩篇,且不得在同一日張貼 違者逕行砍文不公告。 嗣後引發之爭議,使在修改板規時,決定一併新增置底文之規範 是為求之後不再有類似爭議產生 並考量公共需求與置底空間使用權利後,依比例原則後所作 並無意圖為該文護航 否則大可將所有條件俱依該文設計即可 新制板規公布日為12/11日,並於公布時便以條文明定於12/12 00:00生效 公布之後我與該文發文者討論 因該文之置底時並無不妥 而新板規生效後始為違規 有法律突擊,而使該板友已得之權利受侵害之虞 況法之不溯及既往,為公法領域公認之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與刑法第2條俱明文有載 基於上述考量,我告知該文發文者 該文之置底不受影響 後該文之推文,有人惡意噓文,亦有人攻擊我的作法 該文發文者認為我沒有必要再因該文承受這樣的壓力 才在12/14夜間來信要我取消置底 究整起事件,我認為我的處置並無任何不當 若僅因少數人之惡意攻訐 便視板友之權利如無物 以求自身不受爭議 是否反落毫無原則、為虎作倀? 若板務得任人呼來喝去、任意決定 設下擔任板務之門檻意義何在? 據理力爭尚需氣和 而有理與否尚無公論,便在公開板面恣意妄為,更咄咄逼人 現高雄板務既只有我一人,作出該裁決之板務亦為我本人 我難道不能為自己所受質疑作答辯? 而後以水球責怪我身為板務而預設立場,是為失格 對其作出蓄意引戰、惡意擾亂板面秩序之裁決不過恰如其分 況我所引為裁決之證據全非對我之人身攻擊 若非作為唯一之板務,對與自身相關之裁決均盡量避免,我何需忍讓至此 仍放任lafit多次言語挑釁而不處理? 對此事情,我散雲為總陳述如上,請小組長裁示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1.55
sansin:板主板務討論是站規給的權力唷挑釁的是你吧 114.40.222.230 12/22 23:31
sansin:這裡是PTT不既以往就可以表揚違規嗎? 114.40.222.230 12/22 23:34
sansin:人身攻擊?我也只看到您說誰是分身!他們都是 114.40.222.230 12/23 00:01
sansin:在討論板務這也叫人身與引戰? 114.40.222.230 12/23 00:02
sansin:水球是組務認可的舉證說這是預設立場? 114.40.222.230 12/23 00:03
sansin:質疑你的板務是站規給的權力!這就叫挑釁嗎? 114.40.222.230 12/23 00:03
sansin:一人板主更該慎重!為啥你甄選板主時都懂? 114.40.222.230 12/23 00:04
sansin:當上板主後作的都不同了呢? 114.40.222.230 12/23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