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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bbit777773 (認真就輸了^^")》之銘言: :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看過了 : ============================================================================== : 申訴人:rabbit777773 : 被 告:Kaohsiung ufotime : 請 求:解除水桶 : 理 由:以經寫信跟板主溝通 他人在也看過我的信 : 但無回信 也無跟我溝通 以經超過48小時 : 1.ufotime在證2 以我違反板規3-4.1 板規2-4.1 : 將我水桶2個月 我在原文中 講話 雖然有些激動 : 但還算理性 且並無惡意鬧板 或惡意引起爭端 : 所以我個人覺得 尚未 達到 違反板規之規定 : 懇請小組長 明察 http://wotupset.ueuo.com/images/1337079037087.htm 離譜嗆「你撞看看」 檢認同意攻擊 你在推文中說水桶我阿,不就是惡意引起爭端嗎? 你說你認為我的判決不達到板規之規定,請做出舉證或過去判例。 不要用你覺得,更不要像最後一點拿不同事做舉證。 : 2.感謝證2板友推文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 : 迴避原則 ufotime沒有做到迴避原則 照PTT規定 法律 > 站規 > 板規 : 也就是說 板規 不可以違反 站規 站規 不可以違反 我國法律 : 所以ufotime違反了 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 : 依照 PTT 慣例 板主 跟板友 發生爭端 須要判決時 : 發生爭端的這位板主是不能判決的 要由不是當事人了板主才能判決 : 所以板主當事人跟板友有爭端 : 或當事人板主在板上被板友檢舉{政黑板就是這樣} : 都該由 非當事人的板主做出判決 也就是迴避原則 : 很明顯ufotime跟我是當事人 結果 他卻判我兩個月 : 所以他違反了迴避原則 ufotime判ufotime的案件不管如何判 : 都是ufotime贏 不公平 所以我主張這判決是無效的 請不要去自行適用民事跟刑事 法律位階是指下級法律不得違反上級法律訂定 我今天水桶你是依據板規水桶,也就是似警察執法。 你所謂迴避原則根本不適用這樣的執法 如果有人挑釁警察,難道警察要因為迴避原則就不告對方防礙公務嗎? : 3.假設照ufotime邏輯 我不理性 且惡意引起爭端 : 那ufotime 不也跟我一樣嗎 ufotime再證1 : 叫我理性討論 所以我回了 那裡沒理性 水桶我 : 我自認為雖激動 但還算理性 回他的意思 是如果我真沒理性 : 可依板規水桶我 : 結果他我回說 請問幾個月 我想問的是 板主水桶人 是依照板規 : 還是我說幾個月就幾個月阿???? 在水桶後 他還刪掉請問幾個月 : 被板有抓到 後才說他因為公告 所以誤刪 我是不會這樣誤刪到 : 我沒當過板主沒有這樣的困擾 不知道ufotime說的是真是假 我也無法斷定 : 組長當過板主 應該可以分辯他是誤刪還是怕人看到 : 在來他在我的水桶公告裡也在惡意引起爭端內容 : 內容大概是 就是這種要求我這輩子都沒見(水桶) : 但他後來又改掉了 我寫信給他 要求他給我原文 他不給不曉得為什麼不給? : {我有跟別的板主要 到原文 感謝提供的板大 等等會PO在舉證 證6} : 那請問小組長 這樣的ufotime 問我要水桶幾個月 和說我要求水桶 : 這種要求他一輩子沒看過 這樣的板主理性嗎 他不也是在引起 : 惡意引起爭端 引戰 挑釁我 那他不是也違反了板規 3-4.1 2-4.1 組長你說呢 : 判我幾個月 或要水桶誰 是該依板規 不是看誰想判幾個月 或誰要求 : 組長你說對嗎? 我問你幾個月,是想聽聽看你覺得你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受罰 難道你嗆警察說開我單阿,警察問你覺得要開什麼單 你會認為他在挑釁嗎? 當然,另一方面也是想要你去了解板規有明訂在板務標籤下不理性討論的罰責會加重 另外,講這種要求我這輩子都沒見過,是事實表述。 毫無挑釁之意。 當然,這樣的文字似乎有些情緒化,我才會修改公告。 : 4.以下舉證ufotime在板上亂搞亂板證據 板主才當幾天就搞出一堆事 : 證4 依慣例 板主群要修改板規 或其他板上事物 : 應該是板主私下去討論 等到有定論確定要改變 才須公告 : ufotime確自己發文公開要跟板主討論 發文前也未跟板主告知 : 不只限另2板主須在限定時間回答 不回答就照ufotime的方式幹 : 且還自己發明 公開文除了板主 其他板眾不可以回話 否則水桶 : 還有一板友因此被水桶 我只想說 不想讓板眾回話 板主群 : 不會站內信討論嗎 不想讓板眾回話 不會鎖文嗎 隨便 增加水桶規定 : 有跟其他板主討論過嗎 : 臨時想幹麻就幹麻 這樣算不算 違反2-4.1 惡意鬧版/引起爭端之內容? : 證5依慣例板主群可以修改板規 但須先私下討論好有共識確定改的方案 : 在發公告告知板眾 若無共識或無要修改 無須發公告 : 但在證5 粉明顯板主無共識 ufotime卻發公告 以聳動標題 : 讓文內的 板主鬥板主 板友鬥板主 板友鬥板友 形成大亂鬥 : 這樣是不是更明顯的 違反板規2-4-1惡意引起爭端內容 還引起大亂鬥 : 板主是來讓板更好的 有責任讓板上的板友更和諧 : 不是來讓板眾們對立的阿 搞成這樣能看嗎 : 請小組長明察 他是否也犯了上述板規 : 雖然ufotime一直想讓買賣文 回到以前那樣 : 但那樣好嗎 以前板面上1半都是買賣文 亂的要死 這是高雄板不是買賣板呀 : 現在這樣 買賣至底推文買賣 板面乾淨 板友也能買賣 這樣兩全的辦法 : 很好阿 如果 你硬要開放買賣文 卻又沒有配套措施 只是把板稿亂而已 : 如果你能想出好的措施 讓板面乾淨 又開放買賣文我就支持你 : 但現在看起來沒辦法 能讓板面乾淨 又能讓買賣存活 現在的方式是最好的了 : 最後 請小組長明察 辛苦你了 打擾了 這更扯遠了,你舉的證據到底跟你現在申訴的文章有何種關係? 板主之間的公開討論,只要沒有在討論過程不理性或具有針對性 就所有規定而言,絕無違法之處。 最後,你通篇一直慣例慣例 所謂ptt的慣例只有一個人可以決定,就是ptt的站長 你不是站長,也要提出站長的言論或是指示,才能做為慣例 如果你要對我提出申訴,請你證明你說的"水桶我阿",不具挑釁性質。 這樣即無惡意,也就不能適用2-4.1了。 下面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96.58
camry2006:一名法官表示 10/05 22:34
camry2006:檢方只用爭執過程中的幾句話,即認定是阻卻違法行為 10/05 22:34
camry2006:實在太過牽強 10/05 22:34
檢查官只是一個判例,做為我認為是對方同意水桶,且惡意挑釁的判例 這個判例或有些爭議,但至少我有去做出舉證 可是這名申訴者對我的執法之舉證,與判決內容多不相干 要申訴我,請針對不服的點做出反證,對申訴才有意義
camry2006:rabbit777773的推文 個人認為不具任何"惡意"內容 10/05 22:54
camry2006:並未引起爭端更無涉及人身攻擊 10/05 22:55
camry2006:且經查rabbit777773在板上過去未曾有任何處份 10/05 22:57
camry2006:直接判處水桶兩個月 實在是過重且不當也不合理 10/05 22:58
camry2006:個人在此提議取消ufotime對rabbit777773的判決 10/05 22:59
navicrops:贊同 10/05 23:02
每個板主認知不同,如果你們想依板主群多數決來判決此案 請等組長提出申訴結果後才行使 並且未來你們每次公告水桶我都會po板務詢問是否有經過板主群決議。
snowtoya:身為同組板主兼法律人,我只想說,不要再亂用法律名詞了 10/05 23:10
snowtoya:檢察官的「認同」連判決都不算,還判例? 10/05 23:12
snowtoya:判例需為最高法院之判決且經選出認定有「參考」價值 10/05 23:13
請問你跟這次事件有何相關,請勿再次推文,以免遭受板務警告
UponSunrise:同意樓上 10/05 23:13
snowtoya:不用替我擔心這點,謝謝XD 10/05 23:20
VOT1077:既然〝現任版主群〞已經〝複審〞認定沒違反板規 10/05 23:26
VOT1077:請依據板規執行 此判決我會另外宣布 10/05 23:26
VOT1077:本來無須等小組長宣判 才能行使 10/05 23:27
請問組長,複審依據何在。
camry2006:好心提醒你 snowtoya的推文資格不需你操心 10/05 23:28
VOT1077:版主判決過程 不用跟你報告 也不用跟我報告 只要結論公告 10/05 23:30
VOT1077:於版面即可 依據何在?? 你誰?? 10/05 23:31
所以板主具有複審其他板主的權力? 謝謝組長告知。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9.69.96.58 (10/05 23:32)
VOT1077:難道我判決的過程 還要一條一條跟你報告嗎?? 10/05 23:31
VOT1077:既然現任板主群已經有結論 那就去執行 使用者有疑問 10/05 23:32
VOT1077:就會來申訴 10/05 23:32
請組長別誤會,我只是要確認,當一位板主做出判決時 其他板主是否可以複審這位板主的判決 若依組長目前意思,我想應該是,謝謝告知。
VOT1077:我是說 〝現任板主群〞 接受申訴 本來就可以 複審 10/05 23:33
VOT1077:板主群合議確認了 就去執行 10/05 23:34
VOT1077:不然 要寄信溝通幹嘛?? 10/05 23:34
依組長所言,該名板眾不應至組務申訴 因為原判決板主已暫時解職,應向現任板主群申訴 而申訴人向現任板主群申訴後,現任板主群決議申訴成立,解除水桶 那本案是否已結案?
VOT1077:為什麼已經結案 原判決的行為 既然會被現任版主重新審議 10/05 23:41
VOT1077:並且更改 那就還有該原版主的責任歸屬要給用版者交代 10/05 23:42
組長,我在跟他溝通過程中, 已經被停權,而暫時非該板板主,請問如何責任歸屬 高雄板板規有明定要向原板主進行申訴 我目前被停權中,如果要接受申訴或是溝通 也應待停權結束後再行。
VOT1077:不是判決完就沒事了... 10/05 23:42
VOT1077:還有 我可沒說該名使用者 〝不應〞到組務申訴 10/05 23:43
VOT1077:還是你很想當小組長? 話全部給你解釋就好拉?? 10/05 23:44
VOT1077:還可以幫我給別的版主 提意見 請他們要判決後才能做?? 10/05 23:48
VOT1077:所以你又在命令我做事?? 要我等停權結束後在判嗎?? 10/05 23:50
我目前的確是在停權中,本來就沒有接受申訴的權力 還是組長您認為停權中的板主能夠接受申訴 那現在能夠進行公告對所有我曾做出的判決進行改判嗎?
VOT1077:既然你覺得 應該等停權結束後在行使 那你現在回文是?? 10/05 23:51
那是針對他所提出的事證進行溝通 所以我不斷請他提出反證,而非列舉其他無關事證
VOT1077:版主不是只有你一個 你要改判 也可以請其他版主代行 10/05 23:52
VOT1077:是為 與 不為 而已 10/05 23:53
我只是想請問組長一件事,被停權的板主是否有權力接受申訴並進行改判嗎?
VOT1077:事證是不是有關 我會看 你不用幫我下定論 10/05 23:54
VOT1077:畢竟判決是我 不是你~~ 10/05 23:55
VOT1077:在組務 只有申訴人 與 被申訴人的差別 你是被申訴人 10/05 23:56
VOT1077:就可以提出你的想法 10/05 23:56
VOT1077:就算你要改判 你也可以回應時 說一聲就可以請其他版主做 10/05 23:56
所以組長的意思是,被停權的板主有權力做出改判嗎?
VOT1077:要是你不請 我也會請 10/05 23:57
如果組長認定被停權之板主可進行改判,那我會立即來著手所有曾公告之改判 並依組長所言,由組長請其他板主依據改判進行公告
VOT1077:你想做就做阿...版務建議現有版主群還是會審議後再決定 10/06 00:02
VOT1077:不要違反板規 誰管的了你?? 10/06 00:03
組長,跟您報告,原板主之改判屬於一個板主的權力之一 而非板務建議,我是想問的是,原板主若被停權,是否有權力進行改判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9.69.96.58 (10/06 00:14)
applepies:一個法官的判決不代表每個法官都會這樣子判 10/06 00:17
applepies:該法官被認為是恐龍法官,難不成你要當恐龍板主? 10/06 00:17
VOT1077:原板主若被停權 你口中的改判 都僅是一般版友的版務建議 10/06 00:51
VOT1077:我不是說了 都可以請其他版主做 至於版主要不要做 10/06 00:52
VOT1077:他們自然會回覆我結論 這樣很難懂嗎?? 10/06 00:52
VOT1077:就算我去請 我也是等他們跟我說結論 10/06 00:52
VOT1077:當然 人家起碼會看在你是原案版主的身分上 或許給你點尊重 10/06 00:58
VOT1077:這就是ㄧ個同版 版主之間互相彼此的運作模式 尊重 溝通 10/06 00:59
rabbit777773:1.感謝snow板友的回答^^XDDD 10/06 01:17
rabbit777773:檢察官的「認同」連判決都不算,還判例? 10/06 01:17
rabbit777773:判例需為最高法院之判決且經選出認定有「參考」價值 10/06 01:17
rabbit777773:我文中說水桶我阿 的前面還有一句 那裡不理性了 10/06 01:18
rabbit777773:我的意思也就是說 沒有不理性 如果我有不理性 你可以 10/06 01:19
rabbit777773:依板規水桶我 10/06 01:19
navicrops:推樓上 就是這個意思 10/06 01:20
rabbit777773:你說要我舉證或過去判例 其實申訴不一定要舉出過去判 10/06 01:23
rabbit777773:例 充分的說明讓組長了解也是一種方式 10/06 01:24
rabbit777773:我書讀的不多 亂舉判例我怕我會出錯= = 10/06 01:24
rabbit777773:2. 你比喻就像警察執法 這樣的比喻偏離太遠了 10/06 01:26
rabbit777773:警察負責抓人 判決是法官 又不是警察判 跟迴避原則 10/06 01:27
applepies:這案乾脆送去高等法官審理如何= = 10/06 01:27
applepies: 院 10/06 01:27
rabbit777773:扯不上關係 我跟警察有糾紛 又不是警察判 你看過 10/06 01:28
rabbit777773:警察判人嗎????? 10/06 01:28
rabbit777773:3.同上一點 你比喻警察不恰當 警察不判人 10/06 01:29
rabbit777773:比喻法官比較恰當 你有看過法官問被告 你想判多久? 10/06 01:30
rabbit777773:法官判多久 不是該照法律嗎? 問這樣的話 不就恐龍法 10/06 01:31
rabbit777773:官嗎 10/06 01:31
rabbit777773:4.跟本案當然有關 我想說的是 其實ufotime才是 10/06 01:32
rabbit777773:引起板眾對立的原兇 惡意找事端的原兇 10/06 01:33
rabbit777773:順便問組長 我這樣違規 他原兇是否有違規 10/06 01:34
rabbit777773:我並無惡意要搞板 我是希望高雄板更好的 10/06 01:35
rabbit777773:最後ufotime請我證明我說水桶我 不具挑釁性質 10/06 01:36
rabbit777773:我第一點已經解釋了 如果ufotime不滿意 請他舉證 10/06 01:37
rabbit777773:我是惡意的 10/06 01:37
rabbit777773:最後 他問我要幾個月 或這種要求一輩子都沒看過 10/06 01:38
rabbit777773:沒錯後面那句是包龍星的經典台詞 好笑歸好笑 10/06 01:39
rabbit777773:但如果那兩句 是從判決的人或法官 說出來的 10/06 01:40
rabbit777773:你說挑釁不挑釁 這個法官恐龍不恐龍 10/06 01:40
rabbit777773:最後最後 想給ufotime好意提醒 10/06 01:41
rabbit777773:當板主才幾天 從最高票當選(沒記錯的話) 10/06 01:41
rabbit777773:到才在板上跟板友板主吵鬧 你沒發現 10/06 01:42
navicrops:順帶問一下 如果板主挑釁板友 或惡意亂板的話 10/06 01:43
navicrops:又該怎麼處理 10/06 01:43
rabbit777773:最高票當選->在板上替你說話的 越來越少越來越少.... 10/06 01:43
rabbit777773:到現在..不管在組務或群組務...已經沒人覺得你是對的 10/06 01:44
rabbit777773:你應該想想為什麼會這樣....自己是不是...歪掉了.... 10/06 01:44
rabbit777773:我話到此 最後本人 尊重組長的判決 10/06 01:46
rabbit777773:不管結果如何 小妹我 絕對無異議...不上訴...... 10/06 01:47
rabbit777773:哈再補一句 感謝N板主C板主明察秋毫 謝謝XDDDDD 10/06 01:51
rabbit777773:在補一下 拍謝拍謝 10/06 02:20
rabbit777773:你跟小組長在爭的 停不停權 10/06 02:21
rabbit777773:其實你在還沒停權我就寫信跟你溝通過了 10/06 02:21
rabbit777773:你在線上 且把信看了 確不願意溝通 10/06 02:21
rabbit777773:等到被停權了 才來怪東怪西 我寄給你時你還沒停權 10/06 02:22
rabbit777773:就算你停權了 你也該回我信跟我溝通 告訴我 10/06 02:22
rabbit777773:你停權中 有關申訴 請找其他板主 你說是不是? 10/06 02:23
rabbit777773:什麼都不說 不溝通 然後把問題都推給別人 這樣不好 10/06 02:25
camry2006:rabbit777773覺得自己尚未達到違反板規之規定 10/06 02:38
camry2006:寫信向ufotime提出異議 ufotime都不回答即表示同意 10/06 02:39
camry2006:故 ufotime已同意rabbit777773未違反板規 10/06 02:40
navicrops:依照某位的邏輯 樓上完全無誤 10/06 02:41
camry2006:此水桶判決自然該更改為無效 10/06 02:42
raiyuyu:呀!GOOD JOB!啾咪^.<~ 10/06 11:18
raiyuyu:跳進自己所設的欲加之罪圈套裡了。 10/06 11:21
ganbaday:路過..."迴避原則"是說,當被檢舉對象為板主,不能球員兼 10/14 01:11
ganbaday:裁判,判自己無罪,要交由其它有權審案者來審。在PTT只有 10/14 01:12
ganbaday:這種模式,跟實務上法院"有利害關係"就能換法官不同 10/14 01:13
ganbaday:另外各位扯那麼多法,實在有點扯遠。此案就是"是否挑釁" 10/14 01:14
ganbaday:的標準而以不是嗎...若這樣算挑釁,板上就都要把線降到這 10/14 01:15
ganbaday:條線以下,口氣相當的都桶2個月起跳。 10/14 01:15
ganbaday:若這樣未達挑釁,就表示這種程度還沒踩到線 10/14 01:15
ganbaday:若"你咬我阿"這種程度的口氣已達挑釁 10/14 01:19
ganbaday:那"這種要求我這輩子都沒見"口氣上也不遑多讓... 10/14 01:19